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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24 (1700-1725).djvu/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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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特牲。今庶子身為大夫,若祭祖禰,當用少牢之牲, 就宗子之家祭之也。用大夫之牲,是貴祿也。宗廟在 宗子之家,是重宗也。此宗子謂小宗也。」若大宗子為 士,得有祖禰二廟也。若庶子是宗子親弟,則與宗子 同祖禰,得以上牲於宗子之家,而祭祖禰也。但庶子 為大夫,得祭曾祖,己是庶子,不合自立曾祖之廟。崔 氏云:「當寄曾祖廟於宗子之家,亦得以上牲於宗子 為祭也。」寄廟之說,《經》無明文,亦是崔氏臆見。然庶子 為大夫,既不敢自立廟,因宗子祭於宗子之家,宗子 為士,所祭者祖與禰也,曾祖則無廟,審如崔氏「寄廟」 之說,則當為庶子之為大夫者別立曾祖廟矣,其說 似乎有理。愚意以為庶子之大夫,有事於曾祖,當就 宗子為士之祖廟祭之,猶省於君而祭高也。但如此 說,大是平易。寄廟之制,似是而實非也。又按:庶子為 大夫,不敢立廟,而祭於宗子之家,故疏曰:「宗廟在宗 子之家」,是重宗也。然則庶子為大夫,不得立廟明矣。 按《王制》大夫三廟,凡為大夫者則得立矣,無嫌於適 庶之分。然宗子之三廟,或不與庶子之為大夫者同 行。宗子所立之三廟,自宗適之正派。庶子之為大夫 者,其三廟乃小宗也,而與宗子之正派不相同也。要 之,庶子之為大夫者,自得祭於其家小宗之三廟,或 因事告祭於宗子之家大宗之三廟者,以宗為重故 也。設或宗子之三廟,其分皆卑於庶子,但用宗子為 祭之主而告祭之,更不論其分之尊卑,惟以重宗為 事。歟!予前說「省於君而祭」,曾與就宗子之祖廟祭之, 其說與此不同,姑兩存之,以俟知禮者擇焉。

文獻通考

《論大夫士庶宗廟》

《朱子》曰:「官師,諸有司之長也。一廟止及禰,卻於禰廟 并祭祖。適士二廟即祭祖、祭禰,皆不及高、曾。」

《朱子語錄》:問:「官師一廟,若只是一廟,只祭得父母,更 不及祖矣,毋乃不近人情?」曰:「位卑則澤淺,其理自當 如此。」曰:「今雖士庶人家亦祭三代,如此卻是違禮。」曰: 「雖祭三代卻無廟,亦不可謂之僭。古之所謂廟者,其 體面甚大,皆有門堂寢室,如所居之宮,非如今人但 以一室為之。」

有問程子曰:「今人不祭高祖如何?」曰:「高祖自有服,不 祭甚非,某家卻祭高祖。」又曰:「自天子至於庶人,五服 未嘗異,皆至高祖。服既如是,祭祀亦須如是。其疏數 之節,未有可考,但其理必如此。七廟、五廟,亦只是祭 及高祖;大夫士雖或三廟、二廟、一廟,或祭寢廟,亦不 害祭及高祖。若止祭禰,是為知母而不知父,禽獸道」 也;「祭禰不及祖,非人道也。」

朱子曰:考諸程子之言,則以為高祖有服,不可不祭, 雖七廟、五廟亦止於高祖,雖三廟、一廟以至祭寢,亦 必及於高祖,但有疏數之不同耳。疑此最為得祭祀 之本意。《禮》家言大夫有事,省於其君,干祫及其高祖, 此則可為立三廟而祭及高祖之驗,但干祫之制,他 有可考耳。

楊氏曰:「愚按前二條謂澤有淺深,則制有隆殺,其分 異也。後二條謂七廟」、五廟亦止於高祖,雖三廟、一廟 以至祭寢,亦必及高祖,其理同也。

馬端臨曰:「自天子以至於士,五服之制則同,而祭祀 止。及其立廟之親,則大夫不祭其高曾,士不祭其祖, 非人情也。程子以為有服者皆不可不祭,其說當矣。 愚又嘗考之《禮經》,參以諸儒注疏之說,然後知古今 異宜。禮緣人情,固當隨時為之損益,不可膠於一說 也。人徒見適士二廟、官師一廟,以為所及者狹,不足」 以伸孝子慈孫追遠之心也。然古人之制,則雖諸侯 大夫,固有拘於禮而不得祀其祖考者矣。何也?鄭氏 注諸侯五廟云:「太祖,始封之君,王者之後,不為始封 之君廟。」疏曰:「凡始封之君」,謂王之子弟封為諸侯,為 後世之太祖。當此君之身,不得立出王之廟,則全無 廟也。注:「大夫太祖,別子始爵者。」然則諸侯始封之太 祖,如鄭桓公友是也。鄭桓公以周厲王少子而始封 於鄭,既為諸侯,可以立五廟矣。然其考則厲王,祖則 夷王,曾祖則懿王,高祖則共王,五世祖則穆王。自穆 至厲,皆天子也。諸侯不敢祖天子,則此五王之廟,不 當立於鄭,所謂「此君之身全無廟」也。必俟桓公之子, 然後可立一廟,以祀桓公為太祖。桓公之孫,然後可 立二廟以祀其祖。若禰必俟五世之後,而鄭國之五 廟始備也。大夫始爵之太祖,則魯季友是也。季友為 魯桓公之別子,既為大夫,可以立三廟矣。然其考則 桓公,其祖則惠公,其曾祖則孝公。自孝至桓,皆諸侯 也。大夫不敢祖諸侯,則此三公之廟不當立于季氏 之家,所謂別子亦全無廟也。必俟季友之子,然後可 立一廟,以祀季友為太祖,季友之孫,然後可立二廟, 以祀其祖若禰。必俟三世之後,而季氏之三廟始備 也。蓋諸侯大夫,雖有五廟、三廟之制,然方其始為諸 侯大夫也,苟非傳襲數世,則亦不能備此五廟、三廟 之禮。至於士庶人,則古者因生賜姓,受姓之後,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