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即有嫡有庶。嫡,宗子也;庶,支子也。《禮》云:「支子不 祭,祭必告於宗子。」又云:「庶子不祭,明其宗也。」蓋謂非 大宗則不得祭別子之為祖者,非小宗則不得祭其 小宗所生之祖禰也。先王因族以立宗,敬宗以尊祖, 尊卑有分而不亂,親疏有別而不二,其法甚備,而猶 嚴於廟祀之際。故諸侯雖曰五廟,而五世之內有為 天子者,則不可立。大夫雖曰三廟,而三世之內有為 諸侯者,則不可立。適士二廟,官師一廟,庶人祭於寢。 然苟非宗子,則亦不可祭於其家,必獻牲於宗子之 家,然後舉私祭。凡為是者,蓋懼上僭而不敢祭,非薄 其親而不祭也。然諸侯不敢祭天子,而天子之為祖 者,自有天「子祭之;大夫不敢祭諸侯,而諸侯之為祖 者,自有諸侯祭之;支子不敢祭大宗,而大宗之為祖 禰者,自有宗子祭之。蓋己雖拘於禮而不得祭,而祖 考之祭元未嘗廢。適士官師雖止於二廟一廟,而祖 禰以上則自有司其祭者,此古制也。」後世大宗、小宗 之法既亡,別子繼別之序已紊,未嘗專有宗子以主 祀事。其入仕,又多崛起單寒,非時王之支庶,不得以 不敢祖天子諸侯之說為諉也。乃執大夫三廟,適士 二廟之制,而所祭不及祖禰之上,是不以學士大夫 自處,而孝敬之心薄矣,烏得為禮乎?故曰古今異宜, 禮緣人情,當隨時為之損益,不可膠於一說也。
大學衍義補
《家鄉之禮》
《曲禮》曰:「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為先。」
臣按:古者宗廟,「大夫三、士二,庶人祭於寢。」 然今世大夫、士無世官不得立廟,宜如《家禮》立為祠堂。
《支》子不祭,祭必告於宗子。
臣按:「古者宗法行,故支子無自祭之禮,今世人家兄弟多有析居及出遠宦者,不能皆合祭於宗子也。乞敕禮官定制,凡人家庶子只許祭其所曾經事者,如逮事曾祖或祖則許祀之,不逮事者惟得祭禰。其宗子之家父祖分產之時,必須以一分為祭需,原不曾有者眾共補之,兄弟析居者不許自祀其父,遇有告」 祀、薦新之類,皆就長兄家行禮。如此,是亦敦本厚俗之一端。
《王制》曰:「庶人祭於寢。」
大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
臣按:「古之仕者有祭田,今世非世家貴而好禮者無祭田,苟有祿食及有財產者皆當隨時致祭,不可拘田之有無。蓋祭薦之禮,子孫所以報本而反始,後世禮教不行,往往厚於奉養而薄於薦祭,乞敕禮官申明禮制,凡有祿食及財產充足之家力足以備禮者,有廢祖宗歲時薦祭者,許族長責問其故,有不服者」 俾以聞官。「貧而不能具者,不在此限。」 庶幾薄俗知所以追遠之禮。亦有以使民俗之歸厚也。
程頤曰:「家必有廟,廟必有主,月朔必薦新,時祭用仲 月,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禰,忌日遷主祭 於正寢。凡事死之禮,當厚於奉生者。」
臣按:程子謂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朱子既立為二祭,載於《家禮》時祭之後,其門人楊復乃謂朱子初年亦嘗行之,後覺其似僭不敢祭,然冬至之祭不祭可也,而立春之祭似亦可行,今擬人家同居止四代者不行亦可,其有合族以居、累世共爨者,生者同居而食、死者異處而祭,恐乖易萃合人心於孝享之義,惟宜行立春一祭。
或問:「俗節之祭如何?」朱熹曰:「韓魏公處得好,謂之節 祠,殺於正祭。」
臣按:《家禮》,「俗節則獻以時食,如清明、寒食、端午、中元、重陽之類。」
朱熹曰:「籩豆、簠簋之器,乃古人所用,故當時祭享皆 用之。今以燕器代祭器,常饌代俎肉,楮錢代幣帛,是 亦以平生所用,是謂從宜也。」
臣按:人子之事親當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吾之祖考平日所用之器皿如此,所被之衣服如此,及其死亡也而又別為器與服以事之,豈不駭其見聞哉?古人生用几筵俎豆則死亦用几筵俎豆以事之,今人之生所用者卓椅杯盤,死所用者亦當以卓椅杯盤,是即朱子所謂「從宜」 者也。政不必泥於古,一惟稱家之有無,隨俗之所尚,惟誠惟孝,「起敬起慕」 ,雖不能一一如古人行禮之度數,而古人行禮之心則固常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