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27 (1700-1725).djvu/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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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足自贍者,所給酒肉絮帛亦如之。其應天、鳳陽二 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賜爵里士,九十以上賜爵社士。」 皆與縣官平禮,並免雜差,正官歲一存問,著為令。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十九年夏四月詔曰:「昔元末播 蕩,海內擾兵,所在黔黎,苦殃甚矣。如此者一紀有奇。 朕命前征虜大將軍中山武寧王及公侯群將發兵 諸道,所向克敵,民得粗安,統一天下曰『大明』。今十有 九年。然奸臣在位,謀間臣民,恩本施而弗及,德將布 而阻行。政乖理悖,莫甚於此。獨去歲《大誥》頒行,民從 朕命,至奸擾吾民者,循法而斂跡。進士、監生,職任諸 司,想吾民樂生有漸矣。」今特命有司存問高年,優卹 無告。鰥、寡、孤、獨、廢篤、殘疾者,收入孤老,歲給所用,使 得天年。所有合行事理,條列於後。「凡民八十、九十而 鄉黨稱善者,有司以時存問。若貧無產業,年八十以 上者,月給米五斗,肉五斤,酒米三斗。九十以上者,歲 加帛一疋,絮一斤。其有田產能贍者,止歲給酒肉絮 帛。惟應天、鳳陽二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賜爵里士;九 十以上,賜爵社士。」與縣官平禮。復其家冠帶服色,別 議頒行。其鰥寡孤獨不能自給者,悉蠲其差徭。 洪武二十年,「申諭有司養老」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二十年閏六月,命試禮部尚書 李原名申諭有司行養老之政。先是太祖召原名諭 之曰:『尚齒所以教敬,事長所以教順。虞夏商周之世, 莫不以齒為尚,而養老之禮未嘗廢。是以人興於孝 弟,風俗淳厚,治道隆平。曩者朕詔天下行養老之政, 凡耆民年八十、九十、鄉黨稱善者,有司以時存問,若 貧無產業,年八十以上者,月給米五斗,酒米三斗,肉 五斤;九十以上,歲加帛一疋,綿一斤。其有田產能自 贍者,止給歲酒肉絮帛。其應天、鳳陽二府富民,九十 以上賜爵里士,八十以上賜爵社士,咸冠帶復其家。 尚虞有司奉行不至,爾其以朕命申之』。」

成祖永樂二十二年令民七十以上廢疾者一丁侍養仍賑給之八十以上者賜物時加存問

按《明會典》:「永樂二十二年,令民年七十以上及篤廢 殘疾者,許一丁侍養。不能自存者,有司賑給。八十以 上者,仍給絹二疋、綿二斤,酒一斗,時加存問。」

英宗天順二年詔軍民年八十九十百歲者給賜有差其致仕不能自存者歲給米五石

按:《明會典》:「天順二年,詔軍民有年八十以上者,不分 男婦,有司給絹一疋、綿一斤、米一石、肉十斤;年九十 以上者,倍之。男子百歲,加以冠帶榮身。」又詔「四品以 上官,年七十以禮致仕,不能自存者,有司歲給米五 石。」

天順八年,詔:「民年七十及百歲者,給賜有差。」

按《明會典》:「天順八年詔,凡民年七十以上者,免一丁 差役。有司每歲給酒十瓶,肉十斤。八十以上者,加與 綿二斤、布二疋。九十以上者,給與冠帶,每歲設宴待 一次,百歲以上,給與棺具。」

憲宗成化二十三年詔五品致仕年七十者進爵一階其貧者給與米食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三年詔在京文職以禮致仕,五 品以上年及七十者,進散官一階。其中廉貧不能自 存,眾所共知者,有司仍每歲給與食米四石,不許徇 情濫給。」

孝宗弘治十八年詔五品致仕者進階一級二品以上年八十九十者給綵幣羊酒遣使存問

按《明會典》:「弘治十八年詔文職官員,五品以上以禮 致仕,在家者各進階一級。其二品以上大臣,年及八 十者,有司備綵幣羊酒問勞;九十以上者,具奏遣使 存問。」

世宗嘉靖元年詔一二品及五品以上致仕者給賜存問各有差又詔有司優恤死事之家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詔文職致仕一品未受恩典者, 有司月給食米二石,歲撥人夫二名應用。二品以上 年及八十者,備綵幣羊酒問勞;九十以上者,具實奏 來,遣使存問。五品以上,以禮致仕,年七十以上者,進 散官一階。其中廉貧不能自存,眾所共知者,歲給米 四石,以資養贍。」又詔:「內外大小文武官員人等,死於」 忠諫,老親寡妻無人侍養者,「有司量加優恤」

嘉靖 年、定「養老儀。」

按《續文獻通考》:「世宗嘉靖中,祭酒呂柟定《視學養老 儀注》,惜不果行。」按柟據《開元禮圖》,參定養老禮儀,歲 季春之月,擇吉日行養老禮於太學。有司先奏定三 師三少致仕者,用德行年高一人為三老,次一人為 五更,三品上下年德高邵者為群老,併開具致政之 老與其孤姓名事狀以聞。前期三日,設御幄於太學 堂後。設御座於太學堂正中,南向,莞筵粉純,加藻席 畫純,次席黼純。設三老座於西楹近北,東向。設五更 座次,三老東向,皆莞筵粉純,加藻席畫純。設群老位 於西階上,東向,皆蒲筵緇布純,加莞席元帛純,「凡席 皆不相屬。設致政之老與其孤館,幕於門外。太常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