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28 (1700-1725).djvu/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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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白絹袍單衣一領。 諸受朝服,單衣七丈二尺,科 單衣及褠五丈二尺;中衣絹五丈,緣皁一丈八尺,領、 袖練一疋一尺,絹七尺五寸;給褲練一丈四尺,縑二 丈,襪布三尺;單衣及褠、袷、帶、縑各一段,長七尺。江左 止給絹各有差。宋元嘉末,斷不復給,至今山鹿豽柱, 豽白豽施毛,狐白領黃豹斑白鼲子,渠搜裘,步搖,八 鈿蔽結,多服蟬明中欋白。又諸織成衣帽、錦帳,純金 銀器雲母,從廣一寸以上物者,皆為「禁物。」諸在《官品, 令》第二品以上,其非禁物皆得服之。第三品以下,加 不得服三鈿以上蔽結爵,又假真珠翡翠,校飾纓佩, 雜采衣桮文綺齊繡黼。離褂袍,第六品以下加不 得服金鈿綾錦、錦繡、七緣綺貂、豽裘、金叉鐶鉺,及以 金校飾器物,張絳帳;第八品以下加不得服羅紈綺 縠,雜色真文,騎士卒百工人加不得服大絳紫襈假 結,真珠璫珥,犀瑇瑁越疊,以銀飾器物。張帳,乘犢車, 履色無過綠、青白;奴婢衣食客,加不得服白幘蒨絳, 金黃銀叉鐶鈴。鉺履,色無過純青。諸去官及薨卒 不祿物,故家人所服,皆得從故官之例。諸王皆不得 私作禁物,及罽碧校鞍,珠玉金銀錯刻鏤彫飾無用 之物。

文帝元嘉六年議改素幘不果

按《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漢儀,立秋日,獵服 緗幘。晉哀帝初,博士曹弘之等議,立秋御讀令不應 緗幘,求改用素。詔從之。宋文帝元嘉六年,奉朝請徐 道娛表不應素幘,詔門下詳議,常執宜如舊,遂不改。

明帝泰始四年詔定冠服

按《宋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泰始四年八月甲 寅詔曰:「車服之飾。象數是遵。故盛皇留範。列聖垂制。 朕近改定五輅,酌古代今,修成六服。沿時變禮,所施 之事,各有條敘。便可付外,載之典章。朕以大冕純玉 繅,元衣黃裳、乘玉輅;郊祀天、宗祀明堂,又以法冕五 綵繅,元衣絳裳,乘金輅;祀太廟、元正大會諸侯,又以 飾」冠冕,四綵繅,紫衣紅裳,乘象輅。小會、宴饗、餞送諸 侯、臨軒會王公,又以肅冕,三綵繅,朱衣裳,乘革輅。征 伐不賓、講武校獵,又以宏冕,二綵繒,青衣裳,乘木輅。 耕稼饗國子,又以通天冠,朱紗袍,為聽政之服。 泰始六年,定皇太子元正朝賀服袞冕九章。

按《宋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泰始六年正月戊 辰,有司奏:「被敕,皇太子元正朝賀,合著袞冕九章衣 不。」儀曹郎丘仲起議:「『按《周禮》,公自袞冕以下』。鄭注:『袞 冕以至卿大夫之元冕,皆其朝聘天子之服也。伏尋 古之上公,尚得服袞以朝,皇太子以儲副之尊,率土 瞻仰,愚謂宜式遵盛典,服袞冕九旒以朝賀』。」兼左丞 陸澄議:「服冕以朝,實著經典。秦除六冕之制,至漢明 帝始與諸儒還備古章。自魏、晉以來,宗廟行禮之外, 不欲令臣下服袞冕,故位公者每加侍官。今皇太子 承乾作副,禮絕群后,宜遵聖王之盛典,革近代之陋 制。臣等參議:依《禮》,皇太子元正朝賀,應服袞冕九章 衣,以仲起議為允,撰載《儀注》。」詔可。

後廢帝元徽四年議冠服之制

按《宋書後廢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元徽四年,司徒 右長史王儉議公府長史應服朝服,曰:「《春秋國語》云: 『貌者情之華,服者心之文。巖廊盛禮,衣冠為大。是故 軍國異容,內外殊序。而自頃承用,每有乖違。府職掌 人教,四方,是則臣居毗佐,志在當官,永言先典,載懷 夕惕。按《晉令》,公府長史官品第六,銅印墨綬,朝服進 賢兩梁冠,掾屬官品第七朝服,進賢一梁冠。《晉官表 注》,亦與令同,而今長史掾屬,但著朱服而已』。」此則公 違明文,積習成謬。謂宜依舊制,長史兩梁冠,掾屬一 梁冠,並同備朝服,中單韋舄,率由舊章。若所上蒙允, 并請班司徒二府,及諸儀同三府,通為永準。又尋舊 事,司徒公府領步兵者,職僚悉同降朝不領兵者。主 簿、祭酒、中單韋舄並備,令史以下,唯著元衣。今府既 開公,謹遵此制。其或有署臺位者,元服為宜。按《令稱》, 「諸有兼官,皆從重官之例。」尋內官為重,其署臺位者, 悉宜著位之服,不在元服之例。若署諸卿寺,位兼府 職者,雖三品而卿寺為卑,則宜依公府元衣之制。服 章事重,禮儀所先。請臺「詳服。」議曹郎中沈俁之議曰: 「制珪象德,損朁因時,裁服象功,施用隨代。車旗變於 商周,冠佩革於秦漢,豈必殊代襲容,改尚沿物哉?夫 邊貂假幸侍之首,賤幘登尊極之顏,一適時用,便隆 後制。況朱裳以朝,緬傾百祀,韋舄不加,浩然惟舊。服 為定,章事成永則。其儉之所秉,會非古訓,青素相因, 代有損益,何事棄盛宋之興法,追往晉之頹典,變改 空煩,謂不宜革。」儉又上議曰:「自頃服章多闕,有違前 準。近議依令文被報,不宜改革。」又稱:「左丞劉議:按《令 文》凡有朝服,今多闕亡。然則文存服損,非唯鉉佐,用 捨既久,即為舊章。」如下旨,「伏尋皇宋受終,每因晉舊 制,律令條章,同規在昔。若事有宜,必合懲改,則當上 關詔書,下由朝議,縣諸日月,垂則後昆。豈得因外府 之乖謬,以為盛宋之興典,用晉氏之律令,而謂其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