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28 (1700-1725).djvu/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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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巴志》云:「一曰側」注,謁者僕射之所服也。胡伯始以 為齊王冠。秦滅齊,以賜謁者。《傅子》曰:「魏明帝以高山 冠似通天,乃毀變其形,除去卷筩,令如介幘,幘上加 物,以象山峰,行人使者通皆服之。」新制,參用其事,形 如進賢,於冠前加三峰,以象魏制。謁者大夫已下服 之,梁依其品。 獬豸冠,案《禮圖》曰:「法冠也。一曰柱後 惠文。」如淳注《漢官》曰:「惠,蟬也,細如蟬翼,今御史服之。」 《禮圖》又曰:「獬豸冠,高五寸,秦制也,法官服之。」《董巴志》 曰:「獬豸,神羊也。」蔡邕云:「如麟,一角。」應劭曰:「古有此獸, 主觸不直,故執憲者為冠以象之。秦滅楚,以其冠賜 御史。」此即是也。開皇中,御史戴卻非冠,而無此色。新 制又以此而代卻非。御史大夫以金,治書侍御史以 犀,侍御史已下,用麢羊角,獨御史、司隸服之。 巾,案 《方言》云:「巾,趙、魏間謂之承露。」《郭林宗傳》曰:「林宗嘗行 遇雨,巾沾角折。」又袁紹戰敗,幅巾渡河。此則野人及 軍旅服也,制有二等。今高人道士所著,是林宗折角; 庶人農夫常服,是袁紹幅巾。故事,用全幅,皁而向後 襆髮,俗人謂之襆頭。自周武帝裁為四腳,今通於貴 賤矣。 簪導,案《釋名》云:「簪,建也,所以建冠於髮也。一 曰笄,笄係也,所以拘冠使不墜也。導,所以導擽鬢髮, 使入巾幘之裡也。」今依《周禮》,天子以玉笄,而導亦如 之。又《史記》曰:「平原君誇楚為玳瑁簪。」班固《與弟書》云: 「今遺仲升以黑犀簪。」《士燮集》云:「遣功曹史貢皇太子 通天犀導。」故知天子獨得用玉,降此通用玳瑁及犀。 今並准是,惟弁用白牙笄導焉。 貂蟬,案《漢官》:侍內 金蟬左貂,金取剛固,蟬取高潔也。《董巴志》曰:「內常侍 右貂,金璫銀附蟬。」內書令亦同此。今宦者去貂,內史 令金蟬右貂,納言金蟬左貂,開皇時加散騎常侍,在 門下者皆有貂蟬,至是罷之,唯加常侍。聘外國者,特 給貂蟬,還則輸納於內。省 纓,案《儀禮》曰:「天子朱纓, 諸侯丹組纓。」今冕,天子已下皆朱纓。又《尉繚子》曰:「天 子元纓,諸侯素纓」,別尊卑也。今不用素,並從冠色焉。

佩,案《禮》,天子佩白玉。董巴、司馬彪云:「君臣佩玉尊。」

「卑有序,所以章德也。」今參用杜夔之法,天子白玉,太 子瑜玉,王山元玉,自公已下,皆水蒼玉 綬。案《禮》,天 子元組綬,侯伯朱組綬,大夫純組綬,世子綦組綬。《漢 官》云:「蕭何為相國,佩綠綬,公侯紫,卿二千石青,令長 千石黑。」今大抵准此。天子以雙綬,六采,元黃、赤、白、縹、 綠,純元質,長二丈四尺,五百首,闊一尺。雙小綬長二 尺六寸,色同大綬而首半之,間施四玉環,開皇用三, 今加一。皇太子,朱雙綬,四采,赤白縹紺,純朱質,長一 丈八尺,三百二十首,闊九寸。雙小綬,長一尺六寸,色 同大綬而首半之,間施三玉環,開皇用二,今加一。三 公,綠綟綬,四采,綠黃縹紫,純綠質,黃文織之,長一丈 八尺,二百四十首,闊九寸,與親王綬俱施二玉環。諸 王纁朱綬,四采,赤黃縹紺,純朱質,纁文織之,長一丈 八尺,二百四十首,闊九寸。公元朱綬,四采,赤縹元紺, 純朱質,元文織之,長一丈八尺,二百四十首,闊九寸。 侯伯青朱綬,四采,青赤白縹,純朱質,青文織之,長一 丈六尺,百八十首,闊八寸。子、男素朱綬,三采,青赤白, 純朱質,素文織之,長一丈四尺,百四十首,闊七寸。二 品已上,纁紫綬,四采,纁紫赤黃,純紫質,纁文織之,長 一丈四尺,百四十首,闊八寸。三品紺紫綬,四采,紫紺 黃縹,純紫質,紺文織之,長一丈六尺,百八十首,闊八 寸。四品,青綬,三采,青白紅,純青質,長一丈四尺,百四 十首,闊七寸。五品,墨綬,二采,青紺,純紺質,長一丈二 尺,百二十首,闊六寸。自王公已下,皆有小綬二枚,色 同大綬,而首半之。正從一品,施二王環。凡有綬者,皆 有紛,並長六尺四寸,闊二寸四分,隨於綬色。 鞶囊, 案《禮》:「男鞶革,女鞶絲。」《東觀書》:詔賜鄧遵獸頭鞶囊一 枚。班固與弟書遺仲升:獸頭旁囊,金錯鉤也。古佩印 皆貯懸之,故有囊稱,或帶於旁,故班氏謂為旁囊、綬、 印鈕也。今雖不佩印,猶存古制,有佩綬者,通得佩之, 無佩則不今採。梁陳東齊制,品極尊者以金織成,二 品以上服之;次以銀織成,三品已上服之;下以綖織 成,五品已上服之。分為三等。 革帶,案《禮博》二寸,《禮 圖》曰:「璫綴於革帶。」阮諶以為有章印則於革帶佩之。 《東觀記》:「楊賜拜太常,詔賜自所著」革帶,故知形制尊 卑不別。今博三寸半,加金縷䚢、螳螂鉤,以相拘帶,自 大裘至於小朝服,皆用之。 劍,案漢自天子至於百 官,無不佩刀。蔡謨議云:大臣優禮,皆劍履上殿,非侍 臣解之,蓋防刃也。近代以木,未詳所起。東齊著令,謂 為象劍,言象於劍。周武帝時,百官燕會,並帶刀升座。 至開皇初,因襲舊式,朝服登殿,亦不解焉。十二年,因 蔡徵上事,始制:「凡朝會應登殿,坐者劍履俱脫。其不 坐者,敕召奏事,及須升殿,亦就席解劍乃登。」納言、黃 門、內史令、侍郎、舍人既夾侍之官,則不脫。其劍皆真 刃非假,既合舊典,弘制依定。又准晉咸康元年《定令》, 故事:自天子已下,皆衣冠帶劍。今天子則玉具火珠 鏢首,餘皆玉鏢首,唯侍臣帶劍上殿。自王公已下非 殊禮,引升殿,皆就席,解而後升。六品已下無佩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