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5 (1700-1725).djvu/2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長八分有奇,廣八分,足股長八分,間廣二分,圍好徑

二分半;貨泉重五銖,徑一寸。」今以大泉、錯刀、貨布、貨 泉四物相參校,分寸正同,或有大小輕重與本志微 差者,蓋當時盜鑄既多,不必皆中法度,但當較其首 足、肉好、長廣、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則銅斛之尺,從 可知矣。況經籍制度,皆起周世,以劉歆術業之博,祖 沖之算數之妙,荀勖揆校之詳密,校之既合周尺,則 最為可法。兼詳隋牛弘等議,稱後周太祖敕蘇綽造 鐵尺,與宋尺同,以調中律,以均田度地。唐祖孝孫云, 「隋平陳之後,廢周玉尺,用」此鐵尺律,然比晉前尺長 六分四釐。今司天監影表尺,和峴所謂「西京銅望臬」 者,蓋以其洛都舊物也。今以貨布、錯刀、貨泉、大泉等 校之,則景表尺長六分有奇,略合宋、周、隋之尺。由此 論之,銅斛、貨布等尺寸,昭然可驗。有唐享國三百年, 其間制作法度,雖未逮周、漢,然亦可謂治安之世矣。 今朝廷必「求尺之中,當依漢錢分寸。若以為太祖膺 圖受禪,創制垂法,嘗詔和峴等用影表尺與典修金 石七十年間薦之郊廟,稽合唐制,以示貽謀則可。且 依影表舊尺,俟有妙達鐘律之學者,俾考正之,以從 周、漢之制。」王朴《律準尺》比漢泉尺寸長二分有奇,比 影表尺短四分,既前代未嘗施用,復經太祖朝「更易。 其逸、瑗、保信及照所用太府寺等尺,其制彌長,出古 遠甚。又逸進《周禮度量法議》,欲且鑄嘉量,然後取尺 度權衡,其說疏舛,不可依用。謹考舊文,再造影表尺 一,校漢錢尺二,并大泉、錯刀、貨布、貨泉總十七枚。」上 進。詔度等以錢尺、影表尺各造律管,比驗逸、瑗并太 常新舊鐘磬,考定音之高下以聞。度等言:「前承詔考 太常等四尺,定可用者,止按典故,及以《漢志》古錢分 寸,參校影表尺,略合宋、周、隋之尺,謂宜準影表尺施 用。今被旨造律管,驗音高下,非素所習,乞別詔曉音 者總領校定。」詔乃罷之。而若訥卒用漢貨泉度尺寸, 依《隋書》定尺十五種上之,藏於太常寺。一周尺與《漢 志》劉歆銅斛尺、「後漢建武中銅尺,晉前尺同。」二、晉田 父玉尺與梁法尺同,比晉前尺為一尺七氂;三、梁表 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分二氂一毫有奇;四、漢官尺, 比晉前尺為一尺三分七毫;五、魏尺,杜夔之所用也, 比晉前尺為一尺四分七氂;六、晉後尺,晉江東用之, 比晉前尺為一尺六分二氂;七、魏前尺,比晉前尺為 一尺一寸七,氂八,中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寸一分 一,氂。九,後尺同。隋開皇尺、周氏尺比晉前尺為一尺 二寸八分一,氂十。東魏後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三寸 八毫十一。蔡邕銅龠尺同後周玉尺比晉前尺為一 尺一寸五分八,氂十二。宋氏尺與錢樂之渾天儀尺、 後周鐵尺同,比晉前尺為一尺六分四氂;十三,太府 寺鐵尺,制大樂所裁造尺也。十四、雜尺,劉曜渾儀土 圭尺也,比晉前尺為一尺五分十五,梁朝俗尺,比晉 前尺為一尺七分一氂,大常所掌。又有後周王朴《律 準尺》,比晉前尺長二分一氂,比梁表尺短一氂。有司 天監影表尺,比晉前尺長六分三釐,同晉後尺。有中 黍尺,亦制樂所新造也。其後宋祁、田況薦益州進士 房庶曉音,祁上其《樂書補亡》三卷,召詣闕。庶自言:「『嘗 得古本《漢志》,云度起於黃鐘之長,以子穀秬黍中一 黍之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 一為一分』。今文脫『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故自前 世以來,累黍為尺以製律,是律生於尺,尺非起於黃 鐘也。且《漢志》一為一分者,蓋九十分之一,後儒誤以 一黍為分,其法非是。當以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實管 中黍盡,得九十分,為黃鐘之長九寸加一為尺,則律 定矣。」直祕閣范鎮是之,乃為言曰:「照以縱黍累尺,管 空,徑三分,容黍千七百三十;瑗以橫黍累尺,管容黍 一千二百,而空徑三分四釐六毫。是皆以」尺生律,不 合古法。今庶所言,實千二百黍於管,以為黃鐘之長, 就取三分以為空徑,則無容受不合之差。校前二說 為是。蓋累黍為尺,始失於之《隋書》,當時議者以其容 受不合,棄而不用。及隋平陳,得古樂器,高祖聞而歎 曰:「華夏舊聲也。」遂傳用之。至唐祖孝孫、張文收號稱 知音,亦不能更造尺律,止「沿隋之古樂,制定聲器。朝 廷久以鐘律未正,屢下詔書,博訪群議,冀有所獲。今 庶所言,以律生尺,誠眾論所不及。請如其法試造尺 律,更以古器參考,當得其真。」乃詔王洙與鎮同於修 制所如庶說造律尺,龠律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 龠徑九分,深一寸。尺起黃鐘之長加十分,而律容千 二百黍。初,庶言:「太常樂高古樂五律,比律成,才下三 律,以為今所用黍,非古所謂一稃二米黍也。尺比橫 黍所累者長一寸四分。」庶又言:「古有五音,而今無正、 徵音。國家以火德王,徵屬火,不宜闕。今以五行旋相 生法,得徵音。」又言:「《尚書》同律、度、量、衡,所以齊一風俗。 今太常教坊鈞容及天下州縣各自為律,非書同律 之義。且古者帝王巡狩方岳,必考禮樂同異,以行誅 賞。謂宜頒格律,自京師及州縣,毋容輒異,有擅高下 者論之。」帝召輔臣觀庶所進律尺,龠又令庶自陳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