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5 (1700-1725).djvu/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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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聲也。今黍之輕重未真,此權衡為非是,八也。又按: 鳧氏為鐘,大鐘十分,「具,鼓間之,以其一為之厚;小鐘 十分具,鉦間之,以其二為之厚。」今無大小薄厚,而一 以黃鐘為率,此鐘之非是,九也。又按:磬氏為磬,倨句 一矩有半,其博為一,股為二,鼓為三,蓋各以其律之 長短為法也。今亦以黃鐘為變,而無長短厚薄之別, 此磬之非是,十也。前此者,皆有形之物也,可見者也, 使其一不合,則未可以為法,況十者之皆相戾乎?臣 固知其無形之聲音不可得而和也。請以臣章下有 司,問:「黍之二米與一米,孰是律之空徑三分與三分 四釐六毫,孰是律之起尺與尺之起律,孰是龠之圓 制與方制,孰是鬴之方尺?圓其外深尺與方尺,孰是 斛之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五毫與方尺」六寸二分, 孰是?算數之以圓分與方分孰是?權衡之重:「以二米 秬黍與一米孰是?」鐘磬依古法有大小、輕重、長短、薄 厚而中律,孰是?是不是?定然後制龠合升斗。「斛以 校其容受;容受合,然後下詔以求真黍;真黍至,然後 可以為量、為鐘磬;量與鐘磬合於律,然後可以為樂 也。」今尺律本未定,而詳定、修制二局,工作之費,無慮 千萬計矣,此議者所以云云也。然議者不言有司論 議依違不決,而顧謂作樂為過舉,又言當今宜先政 令,而禮樂非所急,此臣之所大惑也。儻使有司合禮 樂之論,是其所是,非其所非,陛下親臨決之,顧於政 令不已大乎?昔漢儒議鹽鐵,後世傳《鹽鐵論》。方今定 雅樂以求廢墜之法,而有司議論不著,盛德之事,後 世將何考焉?願令有司,人人各以經史論議條上,合 為一書,則孰敢不自竭盡,以副陛下之意?如以臣議 為然,伏請權罷詳定、修制二局,竢真黍至,然後為樂, 則必至當而無事於浮費也。詔送詳定所。鎮說自謂 得古法,後司馬光數與之論難,以為弗合。世鮮鐘律 之學,卒莫辯其是非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