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5 (1700-1725).djvu/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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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為徑三分,圍九分;無射為徑三分八釐,圍八分四 釐;應鐘為徑二分六釐五毫,圍七分九釐五毫。夫律 以空圍之同,故其長短之異,可以定聲之高下。而其 所以為廣狹長短者,又莫不有自然之數,非人之所 能為也。今其律之空圍不同如此,則亦不成律矣。遂 使十二律之聲皆不當位,反不如和峴舊樂之為條 理,亦可惜也。房庶以徑三分,周圍九分,累黍容受不 能相通,遂廢一黍為一分之法,而增益班《志》八字以 就其說。范蜀公乃從而信之,過矣!補註四者之法謂黃鐘與度量權衡 也

《黃鐘之實第三》

《淮南子》曰:「規始於一,一不生,故分而為陰陽,陰陽合 和而萬物生,故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天地三 月而為一時,故祭祀三飯以為禮,喪紀三踊以為節, 兵重三罕以為制,三參物三,三如九,故黃鐘之九寸, 而宮音調因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故黃鐘之數立焉。 黃者,土德之色,鐘者,氣所種也,日冬至,德氣為土,土」 色黃,故曰「黃鐘。」律之數六,分為雌雄,故曰「十二鐘。」以 副十二月。十二各以三成,故置一而十一。三之,為積 分,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黃鐘大數立焉。

補註按陳暘《樂書》:「三罕當作三軍。」 劉績註曰:「置一謂安一於此也。十一三之,謂循序分為十一,而以三之數行乎中也。蓋黃鐘歷十二辰,子一即置一也,丑三即一三也,寅九即二三也,卯」二十七即三三也,辰八十一即四三也,巳二百四十三即五三也,午七百二十五即六三也,未二千一百八十七即七三也,申六千五百六十一,即八三也。酉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二,即九三也。戌五萬九千四十九,即十三也。至亥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故曰「十一三之。」黃鐘為諸律之本,諸律皆從其數生,故以十二律相生之次,配其歷十二辰之數。黃鐘即子一也。林鐘丑三分二,為數十一萬九千九十八。太簇寅九分八,為數十五萬七千四百六十四。南呂,卯,二十七分十六,為數十萬四千九百七十六。姑洗,辰,八十一分六十四,為數十三萬九千九百六十八。應鐘巳,二百四十三分一百二十八,為數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蕤賓,午七百二十九分五百一十二,為數十二萬四千四百一十六。大呂,未,二千二百八十七分一千二十四,為數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夷則》申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四千九十六,為數十一萬五百九十二。夾鐘酉,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八千一百九十二,為數十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無射戌,五萬九千四十九分三萬二千七百六十八,為數九萬八千三百四。仲呂亥,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分六萬五千五百三十六,為數十三萬一千七十二,再以其數相生,三分之不盡二筭而數不行。其律所以止「十二」,亦自然之理也。

《前漢志》曰:「太極元氣,函三為一。」極,中也。元,始也。行於 十二辰,始動於子。參之於丑,得三。又參之於寅,得九。 又參之於卯,得二十七。又參之於辰,得八十一。又參 之於巳,得二百四十三。又參之於午,得七百二十九。 又參之於未,得二千一百八十七。又參之於申,得六 千五百六十一。又參之於酉,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 又參之於戌,得五萬九千囗囗四十九。又參之於亥, 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此陰陽合德,氣鐘於子, 化生萬物者也。

補註太極元氣,函三為一。孟康曰:「元氣始起於子未分之時。天地人混合為一,故子數獨一也。」

《律書》曰:「置一而九三之以為法。實如法,得長一寸,凡 得九寸,命曰黃鐘之律。」

按《淮南子》謂「置一而十一三之,以為黃鐘之大數」,即 此置一而九三之,以為寸法者,其術一也。夫置一而 九三之,既為寸法,則七三之為分法,五三之為釐法, 三三之為毫法,一三之為絲法,從可知矣。律書獨舉 寸法者,蓋已於生鐘分內,默具律、寸、分、釐、毫、絲之法, 而又於此律數之下,指其大者,以明凡例也。一三之 「而得三,三三之而得二十七,五三之而得二百四十 三,七三之而得二千一百八十七,九三之而得一萬 九千六百八十三。故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以九分 之則為二千一百八十七;二千一百八十七以九分 之則為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三以九分之則為二 十七;二十七以九分之則為三。三者」,絲法也;九其三 得二十七,則毫法也;九其二十七,得二百四十三,則 釐法也;九其二百四十三,得二千一百八十七,則分 法也;九其二千一百八十七,得一萬九千六百八十 三,則寸法也。一寸九分、一分九釐、一釐九毫一毫「九, 絲,以之生十一律,以之生五聲二變,上下乘除,參同 契合,無所不通,蓋數之自然也。」顧自淮南、太史公之 後,即無識其意者。如京房之六十律,雖亦用此十七 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數,然乃謂不盈寸者十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