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5 (1700-1725).djvu/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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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則徵濁而宮清,雖有其韻,不成音曲。若以無射為 宮,則十二律中惟得取仲呂為徵,其商、角、羽並無其 韻。若以仲呂為宮,則十二律內,全無所取。何者?仲呂 為十二律之窮,變律之首也。依京房書,仲呂為宮,乃 以去滅為商,執始為徵,然後成韻。而崇乃以仲呂為 宮,猶用林鐘為商,黃鐘為徵,何由可諧。

按:仲儒所以攻公孫崇者當矣。其論應鐘為宮,大呂 為商,蕤賓為徵,商徵皆濁於宮,雖有其韻,不成音曲。 又謂仲呂為宮,則十二律內全無所取,尢為的切。然 仲儒所主是京氏六十律,不知依行為宮,包育為徵, 果成音曲乎?果有其韻乎?蓋仲儒知仲呂之反生不 可為黃鐘,而不知變至於六,則數窮不生,雖或增或 棄,成就使然之數,強生餘律,亦無所用也。

補註仲儒但見應鐘全四寸六分六釐,蕤賓全六寸二分八釐,遂謂徵濁而宮清,不知應鐘用其全,蕤賓用其半,則徵清而宮濁也。但見仲為《十二律》之窮,遂謂十二律內全無所取,不知變律有六,則其韻皆足矣。

《通典》曰:「十二律相生之法,自黃鐘始。」黃鐘之管九寸《三分損 益》下生林鐘,林鐘上生太簇,太簇下生南呂,南呂上 生姑洗,姑洗下生應鐘,應鐘上生蕤賓,蕤賓上生大 呂;大呂下生夷則,夷則上生夾鐘,夾鐘下生無射,無 射上生仲呂。仲呂之管長六寸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萬二千九百七十四此 謂「十二律長短相生,一終於仲呂」之法。又制十二鐘, 以准十二律之正聲。

補註吳氏澄曰:「吹十二管之聲,管最長者聲最下,管以漸而短,則聲以漸而高,於是各如其管聲之高下,而鑄十二鐘焉。其聲合於九十之管者,其鐘名黃鐘,其鐘聲如十二管之以漸而高者,名大呂,名太簇,名夾鐘,名姑洗,名仲呂,名蕤賓,名林鐘,名夷則,名南呂,名無射,名應鐘,此十二律之名也。蓋十二鐘之聲,由律而」起,十二鐘之名,則由鐘而得也。

又鳧氏為鐘,以律計,自倍半,以子聲比正聲,則正聲 為倍;以正聲比子聲,則子聲為半。但先儒釋用倍聲 有二義:一義云,半十二律正律,為十二子聲之鐘;二 義云,從於仲呂之管寸數,以三分益一,上生黃鐘。以 所得管之寸數,然後半之,以為子聲之鐘。其為變正 聲之法者,以黃鐘之管,正聲九寸,子聲則四寸半。又 「上下相生」之法者,以仲呂之管長六寸一萬九千六 百八十三分寸之萬二千九百七十四,上生黃鐘,三 分益一,得八寸五萬九千囗囗四十九分寸之五萬 一千八百九十六,半之,得四寸五萬九千囗囗四十 九分寸之二萬五千九百四十八,以為黃鐘。又上下 相生,以至「仲呂。」皆以相生所得之律,寸數半之,以為 子聲之律。

按此說黃鐘九寸生十一律,有十二子聲,所謂正律、 正半律也。又自仲呂上生黃鐘,黃鐘八寸五萬九千 囗囗四十九分寸之五萬一千八百九十六,又生十 一律,亦有十二子聲,即所謂變律、變半律也。正變及 半凡四十八聲,上下相生,最得《漢志》所謂「黃鐘不復 為他律役」之意,與《律書》五聲大小次第之法。但變律 止於應鐘,雖設而無所用,則其實三十六聲而已。其 間陽律不用變聲,而黃鐘又不用正半聲;陰呂不用 正半聲,而應鐘又不用變半聲,其實又二十八聲而 已。其詳見於前篇之八章。

補註按先儒釋用倍聲有二義,「倍」字當作「子。」一義本註所謂正律正半聲也;二義,本註所謂「變律變半聲」也。「其為變正聲之法」以下三句,釋上二義也。又「上下相生之法」此下至末,釋上二義也。「變」,《通典》作「半。」《儀禮傳通解》云:「十二正律,各有一定之聲,而旋相為宮,則五聲皆無定位。當高者或下,當下者或高,則宮商失序而聲不和,故取其半律以為子。聲常上生,而所生者短,則下取此聲以為用。然以三分損益之法計之,則亦適合下生之數。而自此律又以其正律下生,則復得其本法而為半律,又合上生之數。此惟杜氏言之,而他書不及也。」又云:「蕤賓以下,仲呂上生之所不及,故無變律,而唯黃太林姑南應有之。」註正、變通十八律,各有半聲,為三十六聲,其間又有八聲,雖有而無所用,實計二十八聲而已。杜氏又言變律上下相生,以至仲呂,則是又當增十二聲而為四十八聲,似太過而無所用也。今雅樂皆有四清音,其原蓋出於此。然既欠八聲,且無變律,則其法又大疏略,而用有不周者。覽者詳之。臨江梁氏曰:「律有正、變、倍、半,得聲氣之全者,正也;不得聲氣之全者,變也。得氣之全而聲過之者,倍也;得氣之全而聲不及者,半也。然有倍半之聲,無倍半之氣。聲者,鐘也,氣者,律也。故變自有律,而倍半則但於計律為鐘之時,損益其數度而已。杜佑正律之外有子聲,是不察夫計律為鐘之義。蔡氏十二律」皆有半律,蓋踵佑之失也。

《五聲小大之次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