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5 (1700-1725).djvu/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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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來,儒者論律圍徑,始有同異。至隋因定為徑三分之

說。苟徑三分,則九十黍之長止容黍八百有奇,與千 二百黍之廣,兩不相通矣。房庶不知徑三分之為誤, 乃欲增益《漢志》之文以就其說,范蜀公又從而信之, 其過益又甚矣。

補註臨川梁氏寅曰:「蔡季通言一黍之廣為分,故累九十黍為黃鐘之長,積千二百黍為黃鐘之廣,古人蓋參伍以存法也。」胡氏非之曰:「古人用黍以置量衡,非數而稱量之也。一龠《內容》,必以千二百為之準,有餘則易之以小,不足則益之以大,小大得而後稱量之,是其多寡輕重雖出於黍,而黍之大小則制於律矣。黍」命於律,律不命於黍,古人參伍之法蓋如此。如蔡之說,則律命於黍,黍不命於律,藉使長之所累,廣之所積,參會無差,亦非古人之意,況決不能以相通乎?

《隋志》:「十五等尺。」

一、周尺

《前漢志》:「王莽時劉歆銅斛尺。後漢建武銅尺。」 晉荀勖律尺,為晉前尺。祖沖之所傳銅尺。

晉武帝泰始九年,中書監荀勖校太樂,八音不和,始 知為後漢。至魏,尺長於古尺四分有餘。勖乃部著作 郎劉恭依《周禮》制尺,所謂古尺也。依古尺更鑄銅律 呂,以調聲韻。以尺量古器,與本銘尺寸無差。又汲郡 盜發魏襄王冢,得古周時玉律及鐘磬,與新律聲韻 闇同。於時郡國或得漢時故鐘,吹新律命之皆應。梁 武《鐘律緯》云:祖沖之所傳銅尺,其銘曰:「晉泰始十年。」 中書考古器,揆校今尺,長四分半。所校古法有七品: 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呂玉律,三曰西京銅望臬,四 曰金錯望臬,五曰銅斛,六曰古錢,七曰建武銅尺。姑 洗微強,西京望臬微弱,其餘與此尺同。銘八十二字「此尺 者,《勖新尺》」也;「今尺者,《杜夔尺》也。」

按:此尺出於汲冢之律,與劉歆之斛最為近古。蓋漢 去古未遠,古之律度權量衡猶在也,故班氏所志,無 諸家異同之論。王莽之制作,雖不足據,然律度量衡, 當不敢變於古也。自董卓之亂,而樂律散亡,故杜夔 之律,圍徑差小,而尺因以長。荀勖雖定此尺,然其樂 聲高急,不知當時律之圍徑又果何如也。後周以玉 斗生律,玉斗之容受則近古矣。然當時以斗制律,圍 徑不及三分,其尺遂長於此尺一寸五分八釐,意者 後世尺度之差,皆由律圍徑之誤也。今司馬公所傳 此尺者,出於王莽之《法錢》,蓋丁度所奏,高若訥所定 者也。雖其年代久遠,輪郭不無消毀,然其大約當尚 近之。後之君子,有能驗聲氣之元,以「求之古之《律呂》」 者,於此當有攷而不可忽也。

二、《晉田父玉尺》梁法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七釐。《世說》稱 有田父於野地田,得周時玉尺,便是天下正尺。荀勖 試以校己所造金石絲竹,皆短校一米。梁武帝《鐘律 緯》稱「從上相傳,有周時銅尺一枚,古玉律八枚。」檢周 尺,東昏用為章信,尺不復存。玉律一口,簫餘定七枚, 夾鐘有昔題刻,迺制為尺,以相參驗。取細毫中黍,積 次訓定,最為詳密。以新尺制為四器,名曰「通。」又依新 尺為笛,以命古鐘。

按此兩尺長短近同。

三、《梁表》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分二釐一毫有奇。蕭 吉云「出於司馬法,梁朝刻其度於影表以測影。」 按此即祖暅所筭造銅圭影表者也。 四、《漢官》尺。晉時始平掘地得古銅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三分七毫。 蕭吉云:「漢章帝時,零陵文學史奚景於冷道縣舜廟 下得玉律,度為此尺。」傅暢《晉諸公讚》云:「荀勖新造鐘 律,時人並稱其精密,惟陳留阮咸譏其聲高。後始平 掘地,得古銅尺,歲久欲腐,以校荀勖今尺,短校四分。 時人以咸為神。」

按此兩尺長短近同。

五、魏尺杜夔所用調律,實比晉前尺一尺四分七釐。 按劉徽《九章註》云:「此尺長於王莽斛尺四分五釐。」然 即其斛分,以二十龠約之,知其律止容七百二十分 六釐六毫六絲有奇,則其徑為三分三釐弱爾。然則 其斛分數與王莽斛分雖不同,而其容受多寡,相去 未懸遠也。

六、晉後尺實比晉前尺一尺六分二釐。蕭吉云:「晉氏 江東所用。」

七、後魏前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七釐。

八、中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一分一釐。

九、後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釐。

《後周市尺》《開皇官尺》,即鐵尺一尺二寸。

此後魏初及東西分國,後周未用玉尺之前,雜用此 等尺。

十。東魏後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五寸八毫。《魏史·律曆 志》云:「公孫崇永平中,更造新尺,以一黍之長,累為寸 法。」尋太常卿劉芳受詔修樂,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廣, 即為一分,而中尉元匡以一黍之廣度黍二縫,以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