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5 (1700-1725).djvu/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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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三家紛競,久不能決。太和十九年,高祖詔以一 黍之廣,用成分體,九十之黍、黃鐘之長,以定銅尺。有 司奏從前詔,而芳尺同高祖所制,故遂典修金石,迄 武定未有論律者。

十一、蔡邕《銅龠尺》後周玉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一寸五分 八釐。從上相承有銅龠一,以銀錯題其銘。見制律篇中祖 孝孫云:「相承傳是蔡邕銅龠。後周武帝保定中,詔遣 盧景宣、長孫紹遠、斛斯徵等累黍造尺,從橫不定。後 因修倉掘地,得古玉斗,以為正器。據斗造律度量衡, 因用此尺。大赦,改元天和,百司行用。終於大象之末。」 其律與蔡邕《古龠》同。

按銅鑰、玉斗二者,當是古之嘉量。當時據斗造尺,但 以容受乘除求之。然自魏而下,論律者多惑於三分 之徑。今以《隋志》所載玉斗、容受析之為一十一萬八 百分有奇,一斗計二百龠,以二百約之,得五百五十 四分有奇,為一龠之分。以筭法攷之,其徑不及三分, 故其尺律遂長。然權量與聲,尚相依近也。唐之度量 《權衡》,與玉斗相符,即此尺爾。

十二、《宋氏尺》錢樂之渾天儀尺後周鐵尺實比晉前尺一尺六分 四釐。開皇初調鐘律尺及平陳後調鐘律水尺,此宋 代人間所用尺。傳入齊、梁、陳以制樂,制與晉後尺及 梁時俗尺、劉曜渾儀尺略相依近,當由人間常用,增 損訛替之所致也。周建德六年平齊後,即以此同律 度量,頒於天下。其後宣帝時,達奚震及牛弘等議曰: 「竊惟權衡度量,經邦懋軌,誠須詳求故實,考核得衷。 謹尋今之鐵尺,是太祖遣尚書故蘇綽所造,當時檢 勘,用為前周之尺,驗其長短,與宋尺符同,即以調鐘 律,並用均田度地。今以上黨羊頭山黍,依《漢書曆志》 度之。若以大者稠黍,依數滿尺,實於黃鐘之律,須撼 乃容;若以中者累尺,雖復小稀,實於黃鐘之律,不動 而滿。」計此二事之殊,良由消息未善,其於鐵尺,終有 一會。且上黨之黍,有異他鄉,其色至烏,其形圓重,用 之為量,定不徒然。正以時有水旱之差,地有肥瘠之 異,取黍大小,未必得中。按許慎解「秬,黍體大本,異於 常尺。」今之大者,正是其中,累百滿尺,即是會古。實龠 之外,纔剩十餘。此恐圍徑或差,造律未妙,就如撼動 取滿,論理亦通。今勘周、漢古錢,大小有合。宋氏渾儀 尺度,又依《淮南》,累粟十二成寸,明先王制法,索隱鉤 深,以律計分,義無差異。《漢書·食貨志》云:「黃金方寸,其 重一斤。」今鑄金校驗,鐵尺為近。依文據理,符會處多。 且平齊之始,已用宣布,今因而為定,彌合時宜。至於 玉尺累黍,以廣為長,累既有剩,實「復不滿,尋訪古今, 恐不可度。其晉、梁尺量,過為短小,以黍實管,彌復不 容,據律調聲,必致高急。且八音克諧,明王盛軌,同律 度量,哲后通規。臣等詳校前經,斟量時事,謂用鐵尺, 於理為便。」未及詳定。高祖受終,牛弘、辛彥之、鄭譯、何 妥等久議不決。既平陳,一以江東樂為善,曰:「此華夏 舊聲,雖隨俗改變」,大體猶是古法。祖孝孫云:「平陳後 廢周玉尺律,便用此鐵尺律以一尺二寸,即為市尺。」 按此即本朝和峴所用影表尺也。平陳以後,蓋用此 尺。范蜀公以為即今大府帛尺,誤矣。

十三、開皇十年,萬寶常所造律呂水尺,實比晉前尺 一尺二寸八分六釐。今大樂庫及內出銅律一部,是 萬寶常所造,名《水尺律說》稱其「黃鐘律當鐵尺,南呂 倍聲。」南呂,黃鐘羽也,故謂之「水尺律。」

按:萬寶常之律,與祖《孝孫》相近,然亦皆徑三分之法 也。

十四、《雜尺》劉暉渾天儀土圭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五分 十五。」梁朝俗間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七分一釐。 按十五等尺,其間多無所取證,所以存而不削者,要 見諸代之不同,多由於累黍及圍徑之誤也。

補註《山堂考索》曰:「右尺十五等,《隋志》以荀勖所造前尺與周尺同,故以校諸代之尺,有加無減。如晉田父尺則加七釐,梁表尺則加二分有餘,漢官尺則加三分有餘,魏尺則加四分有餘,與夫蔡邕銅龠尺、錢樂之渾儀尺、後周玉尺、鐵尺之屬,所加至於三分有餘。是則古人之尺短於後,而後人之尺漸長於前也。豈非黍有大小之差。年有豐耗之異與?」

五代王朴準尺。比漢前尺一尺二分見丁度表本朝「和峴 用《景表》石尺,比漢前尺一尺六分。」見丁度表大府布帛尺。 李照尺比漢前尺一尺三寸五分。見溫公尺圖阮逸胡瑗尺, 橫累一百黍。比大府布帛尺七寸八分六釐與景表尺同見胡瑗樂義《鄧保信》《尺, 縱》累百黍。短于大府尺九分長于胡瑗尺九分五釐見鄧保信奏議「《大晟樂》尺」,徽 宗皇帝指三節為三寸。

長於王朴尺二寸一分,和峴尺一寸八分弱,阮逸、胡瑗尺一寸七分,短於鄧保信尺三分,大府帛尺四分,見《大晟樂書》。

仁宗景佑三年,丁度等詳定黍尺鐘律。丁度等言:「鄧 保信所製尺,用上黨秬黍,圓者一黍之長,累百而成 尺。律管一據尺裁九十黍之長,空徑三分,圍九分,容 秬黍千二百,遂用黍長為分,再累成尺。校保信尺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