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5 (1700-1725).djvu/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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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象也。「其臀一寸,其耳三寸」 ,則陰陽奇偶之義也。方十寸則羃百寸,四庣旁六十二寸,一共百六十二寸,深尺則積一千六百二十寸。方八寸則羃六十四寸,四庣旁三十九寸六分八釐,共一百三寸六分八釐,深十寸則積一千三百六十八分。是蓋周鬴與漢斛同法也。

按:周鬴容六斗四升,實一千二百八十龠,計一百三 萬六千八百分,為一千三十六寸八分。嘗攷漢斛容 十斗,實二千龠,計一百六十二萬分,為一千六百二 十寸。蓋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五毫,故羃百六十二 寸,深尺積一千六百二十寸。今攷周家八寸十寸皆 為尺。范蜀公曰:「周鬴方尺者八寸之尺,深尺者十寸」 之尺,方八寸,圓其外,庣其旁,則羃一百三寸六分八 釐;深十寸,則積一千三十六寸八分,與漢斛同法無 疑也。鄭氏云:「方尺積千寸。」又云:「圓其外者為之脣。」二 說皆非是。方鄭氏之世,漢斛尚在,豈偶不及見與?抑 鄭氏以為周鬴之制異於漢斛與? 《漢志》曰:「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 黃」鐘之龠,用度數審其容,以子穀秬黍中者千有二 百實其龠,以井水準其概,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 為斗,十斗為斛,而五量嘉矣。其法用銅方尺而圜其 外,旁有庣焉,其上為斛,其下為斗,左耳為升,右耳為 合龠,其狀似爵,上三下二,參天兩地,圜而函方,左一 右二,陰陽之象也。其圜象規,其重二鈞,備氣物之數, 合萬有一千五百二十。聲中黃鐘之宮,始於黃鐘而 反覆焉。《隋志》載《斛銘》曰:「律嘉量斛」,方尺而圓,其外 庣旁九釐五毫,羃百六十二寸,深尺,積一千六百二 十寸,容十斗。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商 功》曰:「當今大司農斛,圍徑一尺三寸五分五釐,深一 尺,積一千四百四十一寸十」分寸之三王莽銅斛,於 今寸為深九寸五分五釐,徑一尺三寸六分八釐七 毫,以徽計之,於今斛為容九斗七升四合有奇,比魏 斛大而尺長,王莽斛小而尺短也。祖沖之以圜率 攷之,此斛當徑一尺四寸三分六釐一毫九秒二忽, 庣旁一分九毫有奇,劉歆庣旁少一釐四毫有奇,歆 數術不精之所「致也。」

按《斛銘》文云:「方尺者,所以起數也。圜其外,循四角而 規圜之,其徑當一尺四寸有奇也。『庣旁九釐五毫』」者, 徑一尺四寸有奇之數猶未足也。「羃百六十二寸」者, 方尺羃百寸,圍其外,每旁約十五寸,合六十寸,庣其 旁約二寸也。「深尺積一千六百二十者,以十而登也。 容十斗」者,一寸羃百六十二寸為容一斗,積十寸,容 一千六百二十寸,為容十斗也。《漢志》止言旁有庣焉, 不見九釐五毫者,數猶有未足也。祖沖之所筭云「少 一釐四毫有奇」是也。胡安定之法,積一千六百二十 寸,其律是也。范蜀公之法,積一千二百五十寸,其律 非也。蜀公惑乎徑三分之說,遂生圓分之法。自古筭 法,無所謂圓分也。圓其外以為之脣,與安定之深一 尺六寸二分,蜀公之深十尺二寸五分,其制皆非也。 律之圍徑,古無明文。向非因量之積分,則黃鐘之龠 亦無由可得。其實自漢以下,律之所以不成者,其失 皆此之由也。

補註率與《律》同。按方圓筭法,此斛外圓、內方、內方一尺為寸者,百方尺之外,每旁約十五寸,四旁合六十寸,四角謂之庣。每角五分,四角合二寸。方尺旁庣共一百六十二寸,深一寸。羃百六十二寸,為容一斗。深一尺,羃千六百二十寸,為容十斗也。《注》「中容一千六百」之「容」,當作「羃。」

《淮南子》曰:「十二粟而當一分,十二分而當一銖,十二 銖而當半兩。衡有左右,因倍之,故二十四銖為一兩。 天有四時,以成一歲,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兩 為一斤,三月而為一時。三十日為一月,故三十斤為 一鈞。四時而為歲,故四鈞為石。」《漢前志》曰:「權衡者, 衡,平也,權,重也。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也。本起 於『黃鐘之宮。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二十四銖 為兩,十六兩為斤,一十六斤為鈞,四鈞為石,忖為十 八,《易》有十八變之象也。五權之制,以義立之,以物鈞 之。其餘大小之差,以輕重為宜,圜而環之,令之肉倍 好者,周旋無端,終而復始,無窮也已』。」

補註「一十六斤為鈞」,《漢書》作「三十斤為鈞。」孟康曰:「忖,度也。」度其義有十八也。黃鐘龠銖兩斤鈞石,凡七與下十一,象為十八也。二十四銖而成兩者,二十四氣之象也;斤者,三百八十四銖,《易》二篇之爻之象也;「十六兩成斤」者,四時乘四方之象也;鈞者,重萬一千五百二十銖,當萬物之象也;四百八十兩者,六旬行八節之象也;「三十斤成鈞」者,一月之象也;「四鈞為石」者,四時之象也;「重百二十斤」者,十二月之象也;「終於十辰而復於子」,黃鐘之象也;「千九百二十斤」者,三百八十四爻,五行之象也;「四萬六千八十銖」者,萬二千五百二十物,歷四時之象也;「圓而環之」者,謂五錘之形如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