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5 (1700-1725).djvu/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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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開皇中,以古斗三升為一升,以「古稱三斤為一斤, 以一尺二寸為一尺。」大業中,依復古法。 大唐貞觀 中,張文收鑄銅斛、稱、尺、升、合,咸得其數,詔以其副藏 於樂署。至武延秀為太常卿,以為奇玩,以律與古玉 尺、玉斗、升、合獻焉。開元十七年,將攷宗廟樂,有司請 出之,敕「惟以銅律付太常,而亡其九管。今正聲有銅 律三百五十六,銅斛」二,銅稱二,銅甌十四。斛左右耳 與臀皆正方,積十而登,以至於斛。銘云:「大唐貞觀十 年,歲次元枵,月旅應鐘,依新令累黍尺定律校龠,成 茲嘉量,與古玉斗相符。」同律度量衡協律郎張文收 《奉敕修定稱磬,銘》云:「大唐貞觀稱同律度權衡匣上 有朱漆稱尺」二字,尺亡,其跡猶存。以今常用度量校 之,尺「當六之五,衡量皆三之一。一斛一稱。」是文收總 章年所造斛,正圓而小,與稱相符也。

按《萬寶常》之樂,當時以為近前漢之樂,則是隋代漢 律管雖亡,而樂聲猶在也。魏延陵得玉律,當時以漢 律校之,所謂黃鐘,乃當太簇,肅宗之時,不應更有漢 律,蓋律之聲調耳。張文收所定度量權衡,與《玉斗》相 符者,即此聲也。夫後周玉斗,意者必古之嘉量,但無 寸分之數,當時造律,特以容受乘除取之。自魏而降, 律之圍徑,不得其真,多惑於徑三分之說。故當時據 斗造律,圍徑既小,其律必長,律長則尺亦長矣。今以 《隋志》所載玉斗分數求之,其黃鐘之管止徑二分七 釐七毫有奇,圍八分一釐有奇,羃五分五釐四毫有 奇,積五百五十四分有奇。夫容受同,則量與權當與 古無異,而樂之聲亦必依近焉。故《會要》云:「唐樂器雖 無法,而聲不失於古。自王朴以黍定尺,以尺生律,又 惑於三分之徑,聲與器始皆失之矣。」好古博雅君子, 於此蓋不能無憾焉。

朱子曰:「『《禮記註疏》說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處,極分明。《漢書》所載甚詳,然不得其要。《史記》所載甚略,卻是要緊處。如說律數,蓋自然之理,與先天圖一般,更無安排,但數到窮處,又須變而生之,卻生變律。《國語》有七聲之說,但韋昭解得無理會。杜佑《通典》所筭分數極精。蓋唐以前樂律尚有制度可攷,唐以後都」無可攷。胡安定與阮逸、李照議不合,仁宗以胡安定、阮逸《樂書》令天下名山藏之,意思甚好。司馬公與范蜀公議又不合,司馬比范又低,諸公於《通典》皆似未曾看,只如沈存中《筆談》所攷器數甚精,亦似未曾看。《筆談》所論,過於范、馬遠甚。今世人無曉音律,只憑器論,造器又紛紛如此,是故《季通》之書,諸儒莫能及也。廖子晦曰:「河出圖,洛出書,而起八卦九疇之數。聽鳳鳴而生六律六呂之序。」然則黃帝造律一事,與伏羲畫卦,大禹錫疇同功。況度量權衡,皆起於律,而衡運生規,規生圓,圓生矩,繩直準平。至於定四時,興六樂,悉由是出。故曰:律者,萬事之根本。學者詎可廢而不講哉?《補註》:「旅」與呂同。按《儀禮經傳通解》有《風雅十二詩譜》,乃趙彥蕭所傳,云「即開元遺聲也。」古聲亡滅已久,不知當時二師何所攷而為此也。竊疑古樂有唱有嘆,唱者,發歌句也;和者,繼其聲也。詩詞之外,應更有疊字散聲,以嘆發其趣。故漢晉之間舊典既失其傳,則其詞雖存,而世莫能補,為此故也。若但如此譜,直以一聲協一字,則古詩篇篇可歌,無復「樂崩」之嘆矣,夫豈然哉?又其以清聲為調,似亦非古法。然古聲既不可攷,則姑存此以見歌聲之彷彿矣。知樂者攷其得失云。

《沈括補筆談》

《律呂》

律有實積之數,有長短之數,有周徑之數,清濁之數。 所謂「實積之數」者,黃鐘管長九寸,徑九分,以黍實其 中,其積九九八十一,此實積之數也。林鐘長八寸,徑 九分,八九七十二,《前漢書》稱「八八六十四」,誤也。解具 下文。餘律准此。

所謂「長短之數」者,黃鐘八寸三分損一,下生林鐘,長 六寸;林鐘二分益一,上生太簇,長八寸。此長短之數 也。餘律准此。

所謂周徑之數者,黃鐘長九寸,圍九分。古人言黃鐘 圍九分,舉盈數耳。細率之,當周九分七釐之三。 林鐘長六寸,亦圍九分,十二律皆圍九分。《前漢志》言 「林鐘圍六分」者,誤也。予於《樂論》辨之甚詳。《史記》稱林 鐘五寸十分四,此則六分九、五、十四,足以驗前漢誤 也。餘律准此。

所謂「清濁之數者,黃鐘長九寸為正聲,一尺六寸為 黃鐘濁宮,四寸五分為黃鐘清宮,倍而長為濁宮,倍 而短為清宮。餘律准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