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9 (1700-1725).djvu/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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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又引《風俗通》云:「簫,參差象鳳翼,十管,長二尺。」其言管

數長短不同。《爾雅疏》亦引《風俗通》云:「舜作簫,其形參 差,象鳳翼,十管,長二尺。」今本《風俗通》但作長一尺,復 與唐儒所見之本不同。臣愚以為於理皆通。蓋古本 《風俗通》言二尺者,指倍律也。今本《風俗通》言一尺者, 指正律也。惟言「十管」,疑有脫文,當從郭《註》,作「十六管」 者是矣。《隋書樂志》曰:「簫十六管,長二尺。」而無二十三 管之簫。今則兼從二書之說,其長二尺者為大簫,謂 之言;其長一尺者為小簫,謂之筊。小大二等,皆十六 管。以筆竹或笙竹佳者,帶皮用之。於多竹中,擇取天 生兩端圓勻合外徑之數者最佳。不必削治,但揩拭 極光淨,兩端截齊,勿令傷損其質。若夫內徑,或修治 之,使合規度可也。兩端飾以朱漆,外則不漆。《文選》所 謂「因其自然而絳脣錯雜」也。除邊管外,其餘諸管,兩 旁略削使平,平處使鰾則固,不然則不固也。上有二 束,象牙為之,隨器大小,狀類腰帶,銅釘閒飾。《文選》所 謂「帶以象牙,而羅鱗捷獵」也。世有排簫,以木為櫝,搶 金雲鳳,其形陋,可笑也。蔡邕謂:「簫有底,以蠟實之,增 損則和。」此乃漢末賣飴餳者所吹俗器,非古之簫也。 劉濂曰:「簫乃十二律之本體,虞廷最重之器,故曰:韶 簫長短並列,有似鳳翼。」故曰:「鳳簫。一管一音,無事假 借。其十二管長短俱如本律,或用加倍,即鳳簫制也。」 此言得之矣,而又曰:「或長俱如黃鍾,以蠟次第實之」, 亦何誤耶?

小簫小樣圖

小簫小樣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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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按虞庭竹音之器,但云「下管」 ,及云「簫韶」 而已,則此二器豈非竹音之領袖歟?《詩》云「簫管備舉」 ,此之謂也。夫律與管,蓋一物而二名,若管與簫,則大同而小異。特而吹之,是謂之管,編而吹之,是謂之簫,亦猶鐘磬之有特、有編也。是故鐘磬及簫皆以十六枚為一具。或謂以二十三枚為一具者,非也。簫即是管,管即是律,其長短廣狹皆與算術合。上文律管條內載之詳矣。如法造成律管,而削治其兩旁鰾令堅固,是名簫耳。朱脣象帶之說,見《文選洞簫賦》,古未必盡然也。聊引此以證簫之有櫝者,非也。

《古簫考證》

朱熹《語錄》曰:「今之簫管乃是古之笛,雲簫方是古之 簫。雲簫者,排簫也。其長短管數,經典無明文,而見於 傳註者,不過應劭、郭璞二家而已。應氏漢人,在先,郭 氏晉人,在後,二家所說,頗有異同焉。陳祥道引《風俗 通》之說,謂簫長二尺,其弟暘引《風俗通》之說,謂簫長 三尺,今本《風俗通》之說,但云長一尺。長一尺者,正律」 是也。長二尺者,倍律是也。長三尺者,或傳寫之誤歟? 《隋書樂志》謂:「簫十六管,長二尺。」《爾雅注》謂「大簫長尺 四寸,小者長尺二寸。」恐亦傳寫之誤,不可考也。陳暘 謂「簫象鳳,乃火禽也。火數二七,故長尺四。」其陋可笑。 據理論之,當從「長二尺,長一尺。」其說皆是。

《大簫小簫》

《爾雅》:「瑟有大瑟、小瑟,琴有大琴、小琴,乃至鐘、磬、塤箎、 笙、簫、管、籥、鼓𩊠之屬,皆分大小二等,或加中為三等。」 李文察《論備器》曰:「備也者,合大與小之謂也。小者合 律呂之本數,大者合律呂之倍數。自鐘磬以至琴、瑟、 簫、笛、笙、塤、𩊠、鼓之屬,有大者,有小者,皆倍數為之也。 蓋本數其聲清,倍數其聲濁,單清失之輕,單濁失之」 重。輕重之閒,乃天地之所以合德,四象之所以合氣, 中聲之所以妙用。故必大小器而並奏之,一合於律 呂之和而不見其乖戾,此樂之大成,所以為妙焉。若 夫單器者,小成之用也。是故知倍數之理,則律呂可 求其端,樂器可求其始。名器雖多,皆為樂中之妙用, 而不可無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