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1 (1700-1725).djv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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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

《夏官》

《大司馬》以九伐之法正邦國。

訂義鄭鍔曰:「諸侯有罪,輕重不一,至用兵以誅討之,必聲其罪。《左氏》曰:『有鐘鼓曰伐』,言聲其罪也。」 賈氏曰:「下文『惟賊賢害民言伐,此總言伐者,皆以兵加其境』。」

馮弱犯寡則眚之,

訂義鄭康成曰:「馮猶乘陵也;言不字小而侵侮之。」鄭鍔曰:「王氏本《注》說『眚』字,謂詘其爵命,削其土地,使強更弱,眾更寡,若人之眚瘦然,未免與下文削之相似。眚宜如《易》有眚災之眚,用兵治之,使若眚災然,不能逃其患也。」 李嘉會曰:「眚之謂宣揚辭令,以明其惡,使之自眚。」

賊賢害民則伐之。

訂義《鄭鍔》曰:「伐如伐木之伐,去其根本,勿使再生之理。賢足以長民,賊之是不義;民者邦所恃,害之是不仁。聲罪而伐,翦夷去之。」

暴內陵外則壇之。

訂義鄭鍔曰:「暴內則為惡于國中,陵外則肆侮于四鄰,不可以為君,宜除而去之,如除地為墠之壇。」鄭康成曰:「『壇讀如同墠之墠』。《王霸記》曰:『置之空墠之地,置之空墠以出其君,更立其次賢者』。」 劉執中曰:「壇者,時會發禁以誅之也。」

野荒民散則削之。

訂義鄭鍔曰:「王者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為諸侯者,有田野不能治,至于荒蕪;有人民不能聚,至于離散,則不能保有其大也,故削之使小,如漢削諸侯王郡是也。」譙郡張氏曰:「先王知禮義本原,起于稼穡之際,故于農事常先天下之政。諸侯助成王祭臣工之詩,因其歸而戒以農事,由此故也。先王巡四岳,較諸侯之」善惡,其慶始于土地辟田野治,其罰始于土地荒蕪,田野不治。夫戒諸侯之事,莫急于新畬之勤;制諸侯之賞罰,莫先于田野之政。先王之意可知矣。

負固不服則侵之。

訂義鄭康成曰:「負猶恃也。固,險可依以為固也。不服,不事大也。」 鄭鍔曰:「『侵如侵于之疆』之侵。說者以為粗曰侵,又云淺曰侵,謂略以兵加之。蓋恃險者必坐而困敵國,攻險者必至于多殺人。侵之以兵,使知險之不足恃,乃控制負固之良策。」

賊殺其親,則正之。

訂義鄭康成曰:「正之者,執而治其罪。《王霸記》曰:『正,殺之也』。」 鄭鍔曰:「正者,正也。賊之殺之,則是不知有人倫者也。正者,明其尊卑之序,定其昭穆之等,執而殺之可也。」

放弒其君,則殘之。

訂義鄭康成曰:「放,逐也;殘,殺也。」《王霸記》曰:「殘滅其為惡。」

犯令陵政則杜之。

訂義鄭康成曰:「令猶命也。《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鄭鍔曰:「犯令以諸侯而抗天子之命,陵政以諸侯而侵天子之權。」

外內亂,鳥獸行,則滅之。

訂義鄭康成曰:「《王霸記》曰:『悖人倫外內無以異于禽獸,不可親百姓,則誅滅去之也』。」

太乙一星天乙一星天槍三星天棓五星太陽守一星元戈一星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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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考》

《太乙》

按《星經》,在天乙南半度,天帝神,主十六神,知風雨、水 旱、兵馬、饑饉、疾病、災害所在之國也。

按《史記。天官書》。不載。按《晉書》《宋史天文志》。與《星經》 同。

按「《步天歌》。天乙太乙當門路。」 按「《新法曆書表》同。」

《天乙》

按《星經》在紫微宮門外右樞南,為天帝之神,主戰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