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2 (1700-1725).djvu/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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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胄朱綅,烝徒增增。」

朱註千乘,大國之賦也。成方十里,出革車一乘,甲士三人,左持弓,右持矛,中人御,步卒七十二人,將重車者二十五人,千乘之地,則三百十六里有奇也。徒,步卒也。三萬,舉成數也。車千乘,法當用十萬人,而為步卒者七萬二千人。然大國之賦適滿千乘,苟盡用之,是舉國而行也。故其用之,大國三軍而已。三軍為車三百七十五乘,三萬七千五百人。其為步卒不過二萬七千人,舉其中而以成數言,故曰「三萬」也。大全三山李氏曰:「按《司馬法》,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出革車一乘」,則千乘之地,方三百一十六里有奇。若以《孟子》所言,周公封魯,地方百里,則無緣有千乘,《司馬法》之言,不足信也。包氏注《論語》,以為古者井田,方里為井,十井為乘,百里之國,通計萬井,則魯地百里,當有千乘矣,合從包氏說。安成劉氏曰:「《王制》謂公侯之田皆方百里,以《武成》列爵分土之說推之,與《王制》合,是魯當有百里之土田明矣。而古者以田賦出兵,據《司馬法》及《小司徒》之說推之,則成方十里為田,百井,出車一乘,每乘馬四匹,甲士步卒合七十五人外,牛十二頭,駕重車在後,炊家子十人固守,衣裝五人,廄養五人,樵汲五人」,合二十五人也。同方百里,為田萬井,止出車百乘。積十同為十萬井,始得出車千乘。其十萬井開方,則方三萬一千六百井,餘一萬八千畝有奇,為方三百十六里,餘六十步有奇。然其里數曾多不合於侯封百里之制,故李氏以為當從包氏之說。雖與《集傳》不合,然朱子注《孟子》「千乘之國」,亦嘗以為地方百里,出車千乘矣。華谷嚴氏曰:「《魯頌》多夸大之詞,曰『千乘』,曰『三萬』,不必求其數之盡合也。」正義《明堂位》云:「封周公於曲阜,地方七百里,革車千乘。」今復其故也。《司馬法》:「成方十里,出革車一乘。」計魯方七百里,為車多矣。而云千乘者,《坊記》云:「制國不過千乘。」然則地雖廣大,以千乘為限,故云大國之賦千乘。《司馬法》「兵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計千乘,有七萬五千人,則是六軍矣。與下公徒三萬數不合者,二者事不同也。禮,「天子六軍,出自六鄉,萬二千五百家為鄉,萬二千五百人為軍。」《地官小司徒》曰:「凡起徒役,無過家一人。」是家出一人,鄉為一軍。此出軍之常也。天子六軍,既出六鄉,則諸侯三軍出自三鄉。下云「公徒三萬」,自謂鄉之所出,非此千乘之眾也;此云「公車千乘」,自謂計地出兵,非彼三軍之事也,二者不同,故數不相合。所以必有二法者,聖王治國,安不忘危,故令所在皆有出軍之制。若從王伯之命,則侯國之大小,出三軍二軍。若其前敵不服,用兵未已,則盡其境內,皆使從軍,故復有此計地出軍之法,但鄉之出軍是正,故家出一人,計地所出則非常,故成出一車;以非其常,故優之也。萬二千五百人為軍,大國三軍,合三萬七千五百人。言「三萬」者,舉成數也。正義萬二千五百人為軍,大國三軍,皆《夏官》敘文也。舉成數者,謂略其七千五百,直言三萬耳。如此箋以為僖公當時實有三軍矣。答臨碩云:「魯頌公徒言三萬」,是三軍之大數。又以此為三軍者,以周公受七百里之封,明知當時從上公之制,備三軍之數。此敘云「復周公之宇」,故此箋以三萬為三軍,言其復古制也。又以凡舉大數,皆舉所近者,若是三萬七千五百人數,可為四萬。此頌美僖公宜多大其事,不應減退其數以為三萬,故答臨碩謂此為二軍,以其不安,故兩解之也。

按:《周禮地官大司徒》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 閭,使之相受;四閭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 救;五黨為州,使之相賙;五州為鄉,使之相賓。」

訂義鄭康成曰:「此所以勸民使之者,謂立其長而教令使之。」 呂氏曰:「五家為比,其居甚近,非特同其休戚,亦可察其奇袤,故使之相保。保有二義:有保民而王之保,有不保其往之保。」此蓋兼言。 鄭氏曰:「閭二十五家,受者,宅舍有故,相受寄託也。」 鄭康成曰:「族是百家。」 陳君舉曰:「百家之中不幸有死者,相與辦其葬事,不使五家與二十五家供之者,以百家,然後眾輕易舉也。」 呂氏曰:「族獨以四為數,欲湊成百人故也。」 鄭康成曰:「黨五百家。救,救凶災也。」 陳君舉曰:「大利害、大患難,非百家所可禦,必五百家,然後足以相救。」 鄭康成曰:「州二千五百家,賙,謂禮物不備相給足也。」 陳君舉曰:「水旱凶荒,欲以相賙,又非五百家所能辦」,惟二千五百家,則其地必闊,必無皆水皆旱之理,庶幾有無可以相通。 鄭康成曰:「鄉萬二千五百家賓,賓客其賢者。」 鄭鍔曰:「凡此比、閭、族、黨、州、鄉之制,載於《地官》,蓋王國之六鄉,而在近郊百里之內也。平居使之相保相受如此,故有事則用而為《六師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