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2 (1700-1725).djvu/3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攷諸侯,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蓋合比、閭、族、黨之民以為之,而不見其制。今觀此文,乃施教法於邦國都鄙,使之各以教其所治民,令五家為比,五比為閭,乃知諸侯之邦亦用王畿六鄉之制,合為比、閭、族、黨也。蓋上言「施法於邦國都鄙」 ,下文言「使之」 ,又言「令之」 ,則所使所令者乃邦國都鄙之君也。以是觀之,諸侯之國六鄉之制,與王國皆同可知。

大軍旅,大田役,以旗致萬民,而治其徒庶之政令。

賈氏曰:「凡軍旅田獵,所用民徒,先起六鄉之眾。」 鄭康成曰:「旗畫熊虎者也。徵眾,刻日樹旗,期民於其下 。」 鄭鍔曰:「余攷周家之制,熊虎為旗。大閱之時,師都載之;治兵之時,軍吏載之。蓋眾之所在,以威為先也。」

若國有大故,則致萬民於王門,令無節者不行於天 下。

史氏曰:「致民於王門,備不虞也 。」 鄭鍔曰:「變出於非常,姦雄或將乘之,故致民守於王門。王宮固有宿衛之人,鄉遂之眾,宜守王門之外 。」 鄭康成曰:「節六節,有節乃得行,防姦私也。」

《小司徒》之職,「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國中及四郊、都鄙 之夫家九比之數,以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凡征役之 施舍。」

史氏曰:「國中,王畿也;四郊,畿外也;都鄙,野外也。」 《易氏》曰:「稽國中及四郊、都鄙」 者,舉王畿千里言之也;不言六鄉、六遂、邦甸者,舉上下以見其中 。史氏曰:「夫謂其身,家謂其居。如止知其居,則土著之民在爾,僦寓轉移之民何自知之?此夫家所以兼言也 。」 《易氏》曰:「夫謂上地、中地、下地皆一廛,舉其凡也。家謂上地七人,中」 地六人,下地五人,則其目也 。黃氏曰:「九比,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也。三三比之,故曰九比。」 小司徒專掌比法,蓋鄉法也,非若野法。八家皆私百畝,其中為公田也。故其職又曰:「及大比,六鄉、四郊之吏,攷夫屋,以待政令。國中,六鄉也;四郊,六鄉之餘邑也。六鄉,四閭之吏。《司馬法》:『閭方百里三萬家,四閭十二萬家。六鄉為七萬五千家,其餘五萬五千家為四郊』。」 此亦大約也。鄉之民雜,必比而居之者,使各從其類而習其事也。邦國都鄙,皆本司徒鄉法以教其所治民,故《小司徒》以九比之法,稽都鄙夫家之數,而邦國則受其比要。內外之勢,詳略不同。

與其祭祀、飲食、喪紀之禁令,乃頒比法於六鄉之大 夫,使各登其鄉之眾寡、六畜、車輦,辨其物;以歲時入 其數,以施政教,行徵令。

王昭禹曰:「頒比發者,頒校比之度數也 。」 王氏曰:「登者,上其籍也 。」 賈氏曰:「車謂革車及大車,輦人輓行 。」 易氏曰:「六畜以備公家之用,車輦以待師田之役,亦且登之以籍,而辨其可用之物,入其數則眾寡、六畜、車輦,皆有一定之數 。」 又曰:「施政教,則據其數而舉飲射之類;行徵令,則據其數而起師田之類。」

及三年,則《大比》。《大比》則受邦國之比要。

鄭氏曰:「《大比》,謂使天下更簡閱民數及其財物也。」

劉執中曰:「三年則大比,謂簡去其老疾,不任役。」

者,補其闕落「不成伍者」

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 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

易氏曰:「會,聚也。小司徒以軍制聚萬民,自伍兩以至軍師咸在焉。獨言會萬民之卒伍者,先王之軍制,調兵必五數,出兵必百數。不五數不足以調兵,故積數起於五人之伍;不百數不足以出兵,故積數起於百人之卒。以百人之卒成一小陣,五百人之旅成一中陣,二千五百人之師成一大陣,萬二千五百人之軍成五大陣 。」 鄭康成曰:「伍、兩、卒、旅、師、軍,皆眾之名。兩,二十五人,卒百人,旅五百人,師二千五百人,軍萬二千五百人,此皆先王因農事而定軍令者也 。」 鄭鍔曰:「五家之比即五人之伍,五比之閭即五伍之兩,四閭之族即四兩之卒,五族之黨即五卒之旅,五黨之州即五旅之師,五州之鄉即五師之軍也。」 萬二千五百人為鄉,合之以為一軍。王之六軍,出於六鄉,舉一軍之制則六軍之制皆可得而知 。鄭鍔曰:「說者謂五人為伍,則左右前後四人,而一人居其中,伍則二十五人矣。兩兩相比則謂之兩,二十五人縱橫皆五,何以謂之兩耶?蓋自二十五人而四之以為卒,則橫縱皆兩矣。唯卒之橫縱皆兩」 也,其法起於五人之伍,故以兩名之 。李景齊曰:「天子曰萬乘,諸侯曰千乘。天子六軍,大國不過三軍。」 此定制也。然嘗攷《司徒》卒伍之制,而約之以《司馬法》,不能無疑。《司馬法》曰:「兵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是則一乘者七十五人之所容也。約而計之,兵車一乘則三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