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2 (1700-1725).djvu/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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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數,四乘則三卒之數,百乘則三師之所舍,五百乘則三軍之所合,積而至於千乘則六軍聚焉」 ,是則六軍之數,適足以容千乘。以天子之六軍言之,則不足於萬乘;以諸侯之千乘言之,則不應有六軍。是何也?《大扺》悉天子之畿內以為軍,則足以容萬乘,而所謂六軍者,特寓於六鄉,乃天子宿衛之兵爾;其餘六遂都鄙之兵蓋不與焉。悉諸侯之國以為軍,則大國有千乘,而所謂不過三軍者,僅止於五百乘耳,非其不足於千乘也。亦可以天子宿衛之兵數約之,此周人居重馭輕之法。唐人府衛,君子謂其得鄉遂之遺者,蓋出此 。陳君舉曰:「軍旅之法,立於伍,成於卒,五夫數也。五人為伍,則手足耳目以相及,不」 待徽幟可以別識,不待旌旗可以指揮。五伍為兩,則以人為伍,以卒為旅,以旅為師,以師為軍,則手足耳目不相及,而徽幟旌旗用焉。故以兩為卒,縱橫皆兩。參兩什伍之法定於此,其為軍賦因此而已 。朱氏曰:「出軍之制,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到第三便著一個四,成一百人。若又是五,則成」 百二十五人,便有奇零不整齊處。

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

鄭鍔曰:「軍制已定,則有征伐之時,起之以為軍旅,四時之閒,作之使趨田役,有盜之際,比之使作追胥,閒暇之時,令之使出貢賦,無不可也 。」 黃氏曰:「鄉之軍制,寓於比、閭、族、黨、州、鄉,故會其卒伍而為伍,兩卒旅、師、軍,蓋常自為六軍也。用之於起軍旅、作田役、比追胥、令貢賦,皆鄉法也。軍旅曰起,部伍素定,由是而起也。」 《田役》曰作,田竭作,車少人多。役隨事多少,車不出,皆臨時作之。田雖為六軍,蓋不止七萬五千人矣。追胥亦竭作,當時比之,不使臨事紛錯也。野皆不如此,不會卒伍。大抵鄉車人不相須,其用在人,而或竭作,故會之於卒伍。野車人相得,其用在車,無竭作之事,故合之於五乘。此其所以不同也。六軍為車千乘,以《司馬法》「三百家共一車」 ,約之七萬五千家止得車二百五十乘,不能充其賦也。大抵六鄉皆守兵,會同征伐,其出甚少,故六軍備其人而已。車馬之賦,不盡出於民,則以公車充之。校人有馬,牛人有牛,皆以共公車、鄉賦,閭師徵之。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 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 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賈氏曰:「均上地、下地等,使得均平,故曰均土地。既給土地,則據土地計考其人民可任不可任之事,而周遍知其人數 。」 鄭鍔曰:「上文於歲時入數、大比受要之後而言,乃會萬民之卒伍,則民數既定,然後軍法可制也。軍法已成,乃言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何耶?蓋會萬民之卒伍者,所以起軍旅也。此言可」 任之人數者,所以作田役也。將作田役,必先知其可任之人。將以知其可任之人,必先稽其受地之等。家有七人者,必授以上地,觀其所受者上地,則知其可任者一家可出三人矣。家有六人者,必授以中地,觀其所受者中地,則知其可任者二家可出五人矣。家有五人者,必授以下地。觀其所受者「下地,則知其可任者一家可出二人矣。蓋因其受地之優劣,足以知其力之有餘不足也。」 說者謂受田有九等之法,此以七、五、六為三等者,蓋因中以寄明上下之義。余以為此言六鄉受地之法。學禮者見《遂人》頒田里,自「上地夫一廛、田百畝」 ,至餘夫亦如之,乃謂六鄉受田之法與六遂同,特因中以寄明上下之義。殊不知經之所載,自王畿之鄉、遂、都、鄙,至於諸侯之邦國,凡授田之法,自有四節。《大司徒》言「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 ,此一節也。《小司徒》言「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此又一節也。《遂人》言「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餘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餘夫亦如之。」 此又一節也。《大司馬》言「上地,食者三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三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此又一節也。即是四節。攷之,《大司徒》言都鄙之制,《小司徒》言六鄉之制,《遂人》言六遂之制,《大司馬》言諸侯國之制。何以明之?《司徒》言「凡造都鄙」 ,而繼以不易、一易、再易之地,其為都鄙之制明矣。《小司徒》言上地、中地、下地之制,不與遂同,又不與都鄙《大司馬》同,非六鄉田制而何?何則?上地當食十人、九人、八人,中地當食七人,六人,下地當食五人,此固常法也。「六鄉在內,不及十人」 、九人,但家有七人,則授以上地,家有六人,則授以中地,家有五人,則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