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2 (1700-1725).djvu/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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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地,所以然者,將以強內故也。若六遂所授,則不可與鄉同,故別言之曰:「上地,夫一廛,田百畝;中地,夫一廛,田百畝;下地,夫一廛,田百畝」 ,見其如常法而已。然又有「萊五十畝,萊百畝,萊二百畝」 ,不與鄉同,則以遂地遠而瘠,授之萊乃所以饒遠而已。又以爵位攷之,鄉大夫爵與遂大夫同,鄉師爵與遂師同,小司徒爵興,遂人同。遂人掌授遂田,則小司徒掌授鄉田矣。《遂人》言六遂之制,則小司徒所言,為六鄉授田之制,何疑之有?若夫外造都鄙,則大司徒事,故都鄙之田於大司徒言之;施政職於九畿之外,而令其軍賦,則大司馬事,故邦國之田於大司馬言之。以是觀之,謂因中以寄,明上下之義者,妄說也 。呂氏曰:「《司馬法》曰:『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為匹,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 以小司徒參之,司徒之可任者,如此其多;《司馬法》之出士徒數,如彼其少。古人用兵,皆為不勝計,以慮敗也,故不盡用之,雖敗尚可扶持。故《小司徒》只言其可任者,非實數也。自此以後,調發者皆用實數,幸而一勝,不幸而一敗,則皆不可救矣。晉作州兵,乃是盡數調發,甚非先王之制。他如魯成作丘甲,曹操案戶籍,得三十萬眾;蘇秦以齊王,臨淄之中七萬戶,不下戶三男子,而卒以二十一萬。而曹操謂崔琰曰:「昨案戶籍,可得三十萬眾,故為大州。」 是皆以實數調發。惟諸葛孔明僅有此意,一蜀之大,其兵多不過十二萬。孔明所用八萬,常留四萬以為更代。蜀之所以強者,以孔明不盡用之。及蜀之亡,尚有十萬二千,數年之閒,所折者不過二萬耳。

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惟田與追胥竭 作。

陳及之曰:「竭作」 ,鄭氏謂「盡行」 ,非也。田獵所以教民習兵事,則不可不皆教之。及其當田也,今日發某甲,明日發某甸,亦不一時俱起,所以休民力而互教也。至其追胥,則不案籍起人,其家丁男皆可行矣,故曰「竭作」 ,若曰盡行,不勝其擾也 。李景齊曰:「因地之上中下以處其民,因民數之多寡以任其力。此周家均民之」 良法。以《司徒》之制約之,三農八家,四十有八,而可任止於二十人者,以一家之中,老幼常居七分之四,少壯常居五分之二也。平居而耕,有故而戰者,皆其家之少壯也。曰平居而耕可也,有故而戰,而少壯悉任之,則無乃妨農事乎?無乃闕於仰事俯育乎?蓋家之可任者,雖或二人,或三人,而凡起役徒無過家一人,則農桑之不廢,仰事俯育之無所撓者,以其有羨卒,不之征也。若夫田獵以習戰,追胥以捕盜賊,則竭作何也?蓋田與追胥其暫耳,則非惡其為盡征也。雖然,《司徒》之制,率三農八家,其可任者二十人,而又有羨卒之法,此其用民力至寬也。以一井八家而任二十人,則甸六十四井,為夫一千二百八十八人矣。《司馬法》則曰:「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司徒》通籍民數,如彼其眾,而征於《司馬》,不能十之一。若曰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則以甸計之,一井八家,則六十四井,為家五百一十有二,宜士徒滋多也,而僅止於七十五人。民盡可以為兵,而不盡以為兵也,不特是耳,《司馬法》又曰:「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方百里,三百家,士十人,徒二十人。」 此百里之成,自甸之外,又加三十六井,宜其所任者益多。而今特三十人,又何耶?籍民以為兵者甚備,而至於征調則不過此耳。然則民之可伍者,不悉以為兵,而隸之以為兵者,比征調則又益損焉,先王之休民力如此。

凡用眾庶,則掌其政教與其戒禁,聽其辭訟,施其賞 罰,誅其犯命者。「凡國之大事,致民;大故,致餘子。」

鄭氏曰:「大事,戎事,大故災寇 。」 鄭司農曰:「當徵召會聚百姓,則小司徒召聚之。餘子,謂羨也。」

《大軍旅》,帥其眾庶。

鄭鍔曰:「大軍旅,則大司徒以旗致民,小司徒帥其眾庶以趨,大司徒之所致。」

《小軍旅》巡役,治其政令。

黃氏曰:役,卒役也。《小雅》曰:『勞還役 』。」 賈氏曰:「小軍旅,謂使臣征伐。大軍旅,天子親行;小功役之事,小司徒巡行;若大功役,則大司徒巡行之 。」 鄭鍔曰:「小軍旅之時,人徒雖寡,然戰危事也,安得無築軍壘、修城塹之役?宜有政令以齊一之。小司徒巡行其役,而治其政令,則人畏威而趨事,無敢慢矣。」 黃氏曰:「六鄉不與於《司馬之征發,有王命起之,則小司徒帥而致之司徒。司馬調發郊軍,則其吏帥之,小司徒巡察之而治其政令 。〈王氏詳說〉》曰:「小司徒於大軍旅帥眾庶,而不言治政令,於小軍旅言治政令而不言帥眾庶,是眾庶之事,小司徒可帥而致於大司徒而不可得而治也,政令之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