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2 (1700-1725).djvu/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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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可用於小軍旅,而不可用於大軍旅也。

鄉師之職,「大軍旅會同,正治其徒役與其輂輦,戮其 犯命者。」

王昭禹曰:「大軍旅、會同,固有稍人作其同徒輂輦,帥而以至鄉師,則正治之而已 。」 賈氏曰:「正治其徒役者,六軍之外別有民徒,使役皆出於鄉 。」 鄭鍔曰:「不有以正之,則所出者或非其夫家眾寡之正數;不有以治之,則所聚者或違乎會同、軍旅之戒禁。此鄉師平日掌戒令糾禁之職也。」 鄭康成曰:「輂,駕馬;輦人輓行,所」 以載任器也。止以為蕃營。《司馬法》曰:「夏二十人而輦,殷十八人而輦,周十五人而輦。」 《易氏》曰:「戮則不特誅之而已。」 小司徒之用眾庶,遂人之起野役,皆有犯命之誅。而鄉師四時之田與此言戮者,軍旅會同,事大體重,以肅眾志也。

《鄉大夫》之職,「國有大故,則令民各守其閭,以待政令, 以旌節輔令,則達之。」

賈氏曰:「大故,謂災變寇戎之事,警急須人,故鄉大夫令州長以下,使民各守其閭 。」 黃氏曰:「徵發雖有,號令,無節不達,守法之嚴如此。鄉大夫專行攷察行藝,以興賢能,而令民守閭之事參焉。鄉大夫皆卿也,是為軍將 。」 鄭鍔曰:「令出於口,或得以偽為旌節,則有合符之驗。《大司徒》所謂『令無節者不行於天下,則使天下』」 皆不得通。鄉大夫所不達者,特鄉閭之閒而已。

《州長》,「若國作民,而師、田、行役之事,則帥而致之,掌其 戒令與其賞罰。」

鄭康成曰:「致之於司徒,掌其戒令賞罰,則是於軍因為師帥。」

《族師》「以邦比之法帥四閭之吏,以時屬民,而校登其 族之夫家眾寡,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可任者,及其六 畜、車輦。五家為比,十家為聯,五人為伍,十人為聯,四 閭為族,八閭為聯,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 共,以受邦職,以役國事,以相葬埋。」

黃氏曰:「比、閭、黨、州皆以五而登,惟閭、四族變其中者,所以為聯法也。故五家為比,有聯則閭合;四閭為族,有聯則黨合。如是,則比、閭、族、黨無不合者。居則五家為比,十家為聯;行則五人為伍,十人為聯,五伍也,十什也。故《士師》曰:『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人民之什伍』是也。鄉、合非野法也。四閭為族,八閭為聯,八」 閭二百家。軍法雖四而調一,要必以是而起。鄭康成注《稍人》曰「以人數調之,使勞逸遞焉」 是也。《大司馬》有車有徒,故十人為聯,則伍合二伍;二百人為聯,則卒合二卒。以二百人計之,七十五人共車三伍,百二十五人為徒。兵五伍皆伍也,合則皆什也。晉荀吳毀車為行,而曰「以伍共車為先」 ,又曰「困諸」 阨又克,蓋當險野,利用徒盡,合車人而用之,故謂之「以什共車。」 此本先王微意,荀、吳窺見之耳。然必素相聯合,故倉卒可用。

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合其卒伍,簡其兵器,以鼓鐸、 旗物帥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罰。歲終,則會政致事。

鄭鄂曰:「一族之眾,居則有比、閭之聯而卒伍猶未之合,有耒耜之用而兵器或未之精,至於作之,而師田、行役,族師遂為一卒之長,欲其師行之有統,則必合為卒伍,欲其攻戰之必勝,則必簡其兵器。合則使之聯而不散,簡則使之精而無敝,又用鼓鐸旗物率之,至於師田行役之所,猶恐其在軍之不肅,復掌其治」 令、戒禁刑罰,既已防之於其前,又有以驅之於其後,孰敢不率哉?至歲終,會其一歲所行之政,而致其事於鄉大夫,則一族之政舉矣。

縣師「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 民、田萊之數,及其六畜、車輦之稽。三年大比,則以攷 群吏,而以詔廢置。」

呂氏曰:「先王自封建諸侯,外有閒田,散在諸侯之國。或謂諸侯有罪,則削其地以為閒田,若有功則以閒田增封之。天子平時各命王官以掌之,《縣師》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兼天下之閒田,以總其目。此皆古人封建相維之意 。」 鄭鍔曰:「邦國者,畿外之諸侯;都鄙者,畿內之小都;大都、稍者,大夫之家邑。邑者」 ,六鄉之井地,郊里則自國中以至六鄉,其地域不為不廣,其夫家人民田萊之數不為不多,其畜車輦不為不眾。如使縣師盡得而掌之,又從而辨之,從而稽之,非《司徒》而何?然其所掌者,止於邦國、都鄙、稍甸、郊里之公邑,則知其不同於《司徒》矣。

若將有軍旅、會同、田役之戒,則受法於司馬,「以作其 眾庶」及馬、牛、車輦,會其車人之卒伍,使皆備旗鼓、兵 器,以帥而至。

黃氏曰:「司馬主兵,其令不得直行於天下,必有縣師關節,此先王微意。兵皆民也,發民為兵,而主民之官,不應全不知,故使其屬行《司馬》之法。」 作,起也。起其眾庶、馬、牛、車輦,而後會其車人、卒伍。邦國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