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2 (1700-1725).djvu/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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鄙、鄉法,卒伍雖素定,而車人不相須;甸、稍、縣、都、野法,車人相須,而縣、鄙居民未嘗為卒伍,故於此皆以《司馬》之法會之。五人為伍,百人為卒,離則皆伍,聯則皆什,百人為卒,鄉為四閭,野為四里,車徒異部,多少稱事 。王氏曰:「車有車之卒伍,若《司右》所謂『合車之卒伍是也;人有人之卒伍,若《小司徒》所謂『會萬民之卒伍』』」 是也。

《遂人》:「以歲時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簡其兵器,教之 稼穡。」

賈氏曰:「授之田野,若下夫一廛百畝;簡其兵器,若族師旗鼓兵革 。」 黃氏曰:「鄉以州黨居民,會其卒伍,即為軍法,故常自為六軍,而田與追胥皆竭作遂,雖以縣鄙居民,而其軍賦在丘乘。軍師田役,皆有司馬之法,作其眾庶,而後會其車人之卒伍,或多或少,不可預定,是則正卒猶不盡起,況羨卒乎?」 《士師》「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人民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 謂之鄉合,則非野法也。常常比之,使之相安相受,故倉卒可用,遂未嘗比,安能臨時盡起而用之乎?故以為鄭之說未盡然也。惟「起徒役無過家一人」 者似是。然野之制軍一甸七十五家耕之共一車,則一家一人自有定制,是則《小司徒》所謂無過家一人者,仍為鄉法耳。六遂民數,與六鄉同,權力相併,事體略等,先王誠有深意也。地之等不同,人之多寡亦異,常有進退,故以歲時稽而授之,皆農民也,故惟教之自衛力穡之事,授之田野。野,蓋虞衡歟 王昭禹曰:「兵器不簡,則稼穡不可得而教。必先衛其地域而有之,然後斯能致力於稼穡。不然,雖有粟不可得而食。」

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及其六畜、車輦,辨其老幼 廢疾與其施舍者。

鄭康成曰:「登,成也,猶定也;夫家,猶言男女也 。」 王氏曰:「《遂人》既登其夫家眾寡、六畜、車輦,遂師又以時登,則遂師登之於遂人,遂人登之於小司徒。」 曹氏曰:「校登必以歲時」 ,蓋前歲之已登者,逮於今則增損不同矣。一時之已登者,越三時則耗亡不等矣。民自生齒以上皆登於版,耕稼起於一夫,而王畿千里之民無不各任其力;調兵起於伍長,而六軍七萬五千之眾,無不各稟其令;雖車輦器械之瑣細,牛馬六畜之猥冗,無不素具於籍。一旦有事,隨取而足。蓋其凡目可稽,而儲備有實,此功用在乎《素講》,所謂「事前定則不困」 者,此也。

以頒職作事,以令貢賦,以令師田,以起政役。

鄭康成曰:「職謂九職,分其農牧、虞衡之職,使民為其事也。《載師》云『以物地事授地職』,互言矣。貢九貢,賦,九賦,政役出徒役。」

若起野役,則令「各帥其所治之民而至。」

賈氏曰:「起野役,若《小司徒》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之類。」 「令各帥其民而至」 者,謂縣正已下。《縣正》云「若將用野民,則帥而至」 ,是縣正受遂人之令也。

以遂之大旗致之。其不用命者誅之。

鄭康成曰:「遂之大旗熊虎 。」 賈氏曰:「《遂人》雖是大夫,合用鳥隼之旟致眾,今遂人掌眾,與大司徒同,故得用熊虎為旗 。」 王氏曰:「鄉師致民以司徒之大旗,《遂人》所謂大旗,亦司徒之大旗,於是建焉。」 於遂言遂之大旗,則鄉可知;於鄉言司徒之大旗,則遂亦可知。

凡事,致野役而師田作,野民帥而至,掌其政治禁令。

王昭禹曰:「言事而又言師田,則事乃力政之事。」 鄭鍔曰:「國有功役之事,又有師田之事,功役則用當役之人,師田則眾民竭作,故於事言野役,於師田言野民 。」 黃氏曰:「事謂司空。事典帥而致於稍人,稍人帥而聽於司馬。」

《遂師》:「軍旅、田獵,平野民,掌其禁令。」

鄭康成曰:「平謂正其行列部伍 。」 《易氏》曰:「如《大司馬》狩田之禮,陳車徒,有司平之。」

縣正,每縣下大夫一人,各掌其縣之政令徵比,以頒 田里,以分職事,掌其治訟,趨其稼事而賞罰之。若將 用野民,師田行役移執事,則帥而至,治其政令。

《易》氏曰:「眾之所集,多寡不等,則移民以執事,治其政令,所以用之、簡之、任之也。」

既役,則稽功會事而誅賞。

劉執中曰:「稽攷其功程,會其群吏所集之事職否而正其誅賞。」

《酇長》:每酇中士一人,各掌其酇之政令。以時校登其 夫家,比其眾寡,以治其喪紀、祭祀之事。若作其民而 用之,則以旗、鼓、兵革帥而至。若歲時簡器,與有司數 之。凡歲時之戒令皆聽之。

《易》氏曰:「先王寓兵於民,而其器亦出於民。無事則藏之,器無不完;有事則出之,器無不利。」 蓋至於百家而後兵器始備。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族師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