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2 (1700-1725).djvu/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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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鼓兵器帥而至」 ,「酇長亦以旗鼓兵革帥而至」 ,蓋以是帥之,以是用之,所謂「不教而殃民」 者無有矣。

鄭康成曰:「簡器,簡稼器也,兵器亦存焉。有司遂。」

大夫

《里宰》,每里下士一人,「掌比其邑之眾寡與其六畜兵 器,治其政令。」

黃氏曰:「一車七十五人,二十五人。一人為甲長,謂之甲士,即里宰也。四丘為甸,三甲七十五人,《春秋》作丘甲,蓋一丘二十五人起羨卒矣。」

稍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薛平仲曰:「六鄉之法,則曰國中以及郊;六遂之法,則凡曰為邑者,蓋國以容六鄉,邑以容六遂,甸、稍、縣、都皆其邑之所積,則稍人之職,得不繼於遂官之後乎 ?」 鄭康成曰:「主為縣師,令都、鄙、丘、甸之政,距王城三百里曰稍。家邑、小都、大都,自稍以出。」 黃氏曰:「自甸而往,以稍名官者,甸、稍一法,舉稍以包甸,都、鄙、鄉法不為」 丘乘之制,其餘則野法,而曰「掌令丘乘之政令」 ,蓋不為丘乘者,非其所當令也。

掌令丘乘之政令。

薛平仲曰:「前乎縣師之作眾庶,既以其係於公邑者而總之矣,此言稍人之令丘乘,則以其出於公邑者而征之矣,蓋遂地車賦之正法也 。《易氏》曰:『丘即四邑為丘,乘即四丘為甸之所出,總名之曰丘乘,軍制之始也。世之言軍制者曰五人為伍,至萬二千五百人為一軍,六鄉六軍凡七萬五千人為千乘。王畿十倍』」 其數,則七十五萬人為萬乘,是每乘當用七十五人。今以丘乘推之,四丘為甸,甸之為井者凡六十有四,其為夫者凡五百七十有六。以五百七十六夫而使之共出革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其軍制亦止於用七十五人,何也?曰:「家出一人為正卒,此徒役之大數;甸出革車一乘,此出軍調」 發之數。是知每次調發,則五百七十六家共出七十五人并一革車,其餘未調發者,可以應八次調發之數。所謂萬二千五百人為一軍者,非盡發此六鄉之人,合諸乘之丘共為一軍也。或曰:萬二千五百家為一鄉,有比、閭、族、黨、州、鄉之名,故萬二千五百人為一軍,即有伍、兩、卒、旅、師、軍之數。今合諸「乘共為一軍,而亦有伍兩、卒旅、師軍者,何也?」 曰:「居鄉則寓兵之制,出軍則部伍之數。古者軍國異,容不明言之。六遂之閒,既以伍兩卒旅師軍為萬二千五百人之聯,及其用也,亦以諸乘萬二千五百人而統之以伍兩、卒旅、師軍之法。使其戰陣行列之際,無異乎平時統率之義,此丘乘之制,政令於」 是乎出 。王氏曰:「丘之政令,司徒所掌;乘之政令,司馬所掌,稍人掌令丘乘之政令耳。丘言其地,乘言其賦,所謂同,則丘地也;所謂徒役、輂輦、蜃車,則乘賦也。其作而帥以至,掌其政令,以聽於司馬。司徒,則所謂令丘乘之政令也。」

若有會同、師田、行役之事,則以《縣師》之法作其同徒、 《輂輦》,帥而以至,治其政令,以聽於司馬。

王氏《詳說》曰:「縣師既受法於司馬矣,稍人又聽於司馬者,縣師所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野之地域,稍人所掌丘乘之政令,是縣師之掌,遍於王畿之閒,稍人之掌,止於三等之采地。縣師受法於司馬,稍人又從而受司馬之法於縣師,以見小大之相維也 。」 黃氏曰:「徵發之令,司馬下之縣師,縣師下之甸、縣都,復以其法」 授稍人,據其法以作其眾庶而帥之。稍人下士,得主興作事而為之帥,其意密矣。以聽於司馬,聽其分隸縣師、鄉官、稍人,甸官,其作事,縣師受法於司馬,稍人受法於縣師,中外相應。

《鄭鍔》曰:「先儒謂同徒者,司馬所調之同。余以謂」

一甸,增二里,二里乃為一成,積至於百里,乃為一同。出車千乘,至於一同,則人徒車輦可足用,故謂之同徒。非《司馬》所調之同 。林氏曰:「鄭氏謂《司馬》所調之同,蓋同則丘地,以其地之所聚謂之丘,以賦役之同謂之同 。」 《易氏》曰:「以其同井而耕,同里而居,帥而為役謂之同矣 。」 曹氏曰:「古者不輕用民之力,故曰一歲之役,不過三日而更代」 ,則忽去忽來,無乃紛然擾民?是以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合其卒伍。夫卒伍而言合,必有抽摘調發之宜,必有更休番戍之道。故先為聯法,以為出處之便。使凡出征者有居外之勢,而其聯則留,以代其更役之事。凡出而有事一乘之卒,皆平昔之相保相受者,是之謂同。徒其晝戰「則目相視,夜戰則聲相聞,行以車為衛,止以車為營,各致死力以相應援,莫敢任意以驅馳」 ,此《車戰》之良法。

《春官》小宗伯之職,「若大師,則帥有司而立軍社,奉主 車。」

鄭鍔曰:「古者,大師則先有事於社與廟,然後載社主與遷廟之主以行。不用命,戮於社,故載社主將以行戮;用命賞於祖,故載遷廟之主將以行賞,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