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2 (1700-1725).djvu/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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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遂使二十一入募,六十出軍,既憚劬勞,咸規避匿, 不有整革,將何置理?其天下衛士,取年二十五以上 者充,十五年即放出;頻經征鎮者,十年放出。自今以 後,羽林飛騎,並於衛中簡補』。」又敕:「河北諸州,加團練 兵,令州刺史押掌。」

開元五年置天兵軍八萬于并州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通鑑綱目》,五年七月,張 嘉貞上言,「突厥降者散居太原以北,請宿重兵以鎮 之。乃置天兵軍于并州,集兵八萬,以嘉貞為天兵軍 大使。」

開元六年,詔「府兵六歲一簡募士宿衛。」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元宗開元六年,始 詔折衝府兵每六歲一簡。自高宗、武后時,天下久不 用兵,府兵之法寖壞,番役更代多不以時,衛士稍稍 亡匿。至是益耗散,宿衛不能給。宰相張說乃請一切 募士宿衛。」

開元八年二月,敕「促軍府衛士歲限。使百姓更迭為 之。」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通鑑》,八年二月壬子,敕 「以役莫重于軍府,一為衛士,六十乃免,宜促其歲限, 使百姓更迭為之。」

開元九年,詔「諸道募兵,令州軍勘實存亡,給牒本貫 破除。」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開元九年十 月詔曰:「如聞諸道兵募丁,防年滿應還,或征役處分 及在路死者,不得所繇,牒報本貫,無憑破除,仍有差 科,親鄰受弊。宜令今年團日勘責同行火隊,的知實 死,即與破除。自今以後,每有募丁放歸,令州軍具存 亡夾名牒本貫。」

開元十年,罷邊兵二十萬,始募兵充宿衛。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通鑑綱目》,「開元十年秋, 張說巡邊。討康待賓餘黨,平之。先是緣邊戍兵常六 十餘萬。說以時無彊寇,奏罷二十餘萬使還農,始募 兵充宿衛。初,諸衛府兵自成丁從軍,六十而免,其家 不免雜徭,浸以貧弱,逃亡略盡。百姓苦之。張說建議 請召募壯丁充宿衛。不問色役。優為之制。逋逃者必 爭出應募。」上從之。旬日得精兵十三萬,分隸諸衛,更 番上下,兵農之分,自此始矣。

開元十一年,取京兆諸郡及白丁為長從宿衛,號曰 「彉騎。」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十一年,取京兆、蒲、 同、岐、華府兵及白丁,而益以潞州長從兵共十二萬, 號長從宿衛,歲二番,命尚書左丞蕭嵩與州吏共選 之。明年,更號曰彉騎。又詔諸州府馬闕,官私共補之。 今兵貧難致,乃給以監牧馬。然自是諸府士益多不 補折衝將,又積歲不得遷,士人皆恥為之。」

按《冊府元龜》:開元十一年十一月詔曰:「同、華兩州,精 兵所出,地資輦轂,不合外支。自今已後,更不得取同 華人充兵防。」又敕:「宜于京兆、蒲、同、岐、華等州府兵內 及白丁中簡一十二萬人,名為長從宿衛,准五尺入 例,一年兩番,州縣不得更議雜驅使。仍令尚書左丞 蕭嵩與本州官長同揀擇以聞。」

開元十二年。詔取京旁州府士。以補羽林闕騎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兵志》。開元十二年。詔左 右羽林軍飛騎闕。取京旁州府士。以戶部印印其臂。 為二籍。羽林兵部分掌之。末年禁兵寖耗。及祿山反。 天子西駕。禁軍從者裁千人。

開元十三年,始以彉騎分隸十二衛。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十三年二 月乙亥,初置彉騎,分隸十二司。」按《唐書兵志》,「十三 年,始以彉騎分隸十二衛,總十二萬,為六番,每衛萬 人。京兆彉騎六萬六千,華州六千,同州九千,蒲州萬 二千三百,絳州三千六百,晉州千五百,岐州六千,河 南府三千,陝、虢、汝、鄭、懷、汴六州各六百,內弩手六千。 其制」皆擇下戶白丁、宗丁、品子彊壯五尺七寸以上, 不足則兼以戶八等,五尺以上,皆免征鎮賦役。為四 籍,兵部及州縣衛分掌之。十人為火,五火為團,皆有 首長。又擇材勇者為番頭,頗習弩射。又有羽林軍飛 騎,亦習弩。凡伏遠弩,自能施張,縱矢三百步四發而 二中;擘張弩二百三十步四發而二中;角《弓弩》二百 步,四發而三中。《單弓弩》百六十步,四發而二中,皆為 及第。諸軍皆近營為堋,士,有便習者教試之,及第者 有賞。

開元十五年制「諸道團結民兵防秋。」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通鑑》,十五年十二月「戊 寅。制以吐蕃為邊患。令隴右道及諸軍團兵五萬六 千人。河西道及諸軍團兵四萬人。」府兵廢行一切之法團結民兵謂之 團兵又徵關中兵萬人集臨洮。朔方兵萬人集會州。防 秋至冬初。無寇而罷。伺鹵入寇。互出兵腹背擊之。 開元十六年。改彉騎為羽林飛騎。立長征兵。分番酬 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