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3 (1700-1725).djvu/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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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授者,試補侍衛親軍。八月甲申,增定藏匿逃亡親 軍罪及告捕賞格。十月庚寅,徙彰德招撫使杜先軍」 于衛州。

元光二年,簽各路官民為軍,定民丁立砦者,以五千 戶置砦長。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二月壬午,詔軍官犯罪,舊制 更不任用。今多故之秋,人才難得,朕欲除大罪外,徒 刑追配有武藝善掌兵者,量才復用。」夏四月己卯,遣 官閱河南帥府見兵,籍閒官豪右親丁及遼東、河北 客戶為軍。庚子,募西山獵戶為軍。五月庚申,簽河南 路寄居官民充軍。辛酉,徙晉陽公郭文振兵于孟州。 甲子,徙權平陽公史詠兵于解州。六月甲午,詔罷河 中行省,置元帥府。七月乙丑,詔籍陝西路僑居官民 為軍。八月丙戌,遣官分行蔡、息、陳、亳、唐、鄧、裕諸州,洎 司農司州縣吏同議,「凡民丁相聚立砦避兵,與各巡 檢軍相依者,五千戶以上置砦長一員,百戶增副一 員,仍先遷一官。能安民弭盜勸農者,論功注授。」十月 癸酉,徙晉陽公郭文振等兵於衛州。乙亥,置行樞密 及元帥府,農隙之月,分番巡徼校獵,月不過三次。辛 卯,詔石壕店、沔池、永寧縣各屯兵千人。十二月己巳, 徙沿淮巡檢邊軍於內地。辛巳,詔延安土人充司縣 官,義軍使者,選人代之,量免其民差稅。 按《兵志》:「元 光末,備潼關、黃河,又簽軍。諸使者歷縣邑,自見居官 外,無文武小大職事官,皆充軍。至許州,前侍御史劉 元規年幾六十,亦選為千戶。至陳州,以祁父從益以 前監察御史亦為千戶。餘不可悉紀。既立部伍,必以 軍律相臨,物議紛然,後亦罷之。」 又按《志》,「元光閒招 義軍以三十人為謀克,五謀克為一千戶,四千戶為 一萬戶,四」萬戶為一副統,兩副統為一都統,此復國 初之名也。然又外設一總領提控,故時皆稱「元帥」為 「總領」云。

宣宗  年,始令以二十五人為謀克,四謀克為「猛 安。」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金所謂渤海軍,則 渤海八猛安之兵也。所謂奚軍者,奚人遙輦昭古牙 九猛安之兵也。奚軍初徙於山西,後分遷河東。其漢 軍,中都、永固軍,大定所置者也。所謂鎮防軍,則諸軍 中取以更代戍邊者也。在西北邊,則有分番屯戍軍 及永屯軍、驅軍之別。驅軍則國初所免遼人之奴婢, 使屯守於泰州者也。「邊鋪軍」,則河南、陝西居守邊界 者。河東《三虞候》、順德軍及章宗所置諸路「效節軍。」京府 節鎮設三十人防刺設二十人掌,同弓手者也。諸路所募射糧軍,五 年一籍,三十以下、十七以上強壯者,皆刺其所以 兼充雜役者也。京師防城軍,世宗大定十七年三月 改為「武衛軍」,則掌京師巡捕者也。其曰「牢城軍」,則嘗 為盜竊者以充防築之役;曰「土兵」,則以司警捕之事。 凡漢軍有事,則簽取於民,事已則或亦放免。初,天會 閒郭藥師降,有曰「長勝軍」者,皆遼水側人也,以鄉土 歸金,皆愁怨思歸宗望及令罷還。正隆閒,又嘗罷諸 路漢軍,而所存者猶有「威勇、威烈、威捷、順德及韓常 之軍」之號。凡邊境置兵之州三十八:鳳翔、延安、鄧、鞏、 熙、泗、潁、蔡、隴、秦、河、海、壽、唐、商、洮、蘭、會、積石、鎮戎、保安、 綏德、保德、環、葭澳、寧邊、東勝、淨慶、來遠、桓昌、曷懶、婆 速、蒲與、恤品、胡里。改置於要州者十一:南京、東京、益 都、京兆、太原、臨洮、臨潢、豐泰、撫蓋。及宣宗南遷,糺軍 潰去,兵勢益弱,遂盡擁猛安戶之老稚渡河,僑置諸 總管府以統之。器械既缺,糧糒不給,朘民膏血而不 足,乃行括糧之法,一人從征,舉家待哺。又謂「無以堅 戰士之心」,乃令其家盡入京師,不數年至,無以為食, 乃聽其出,而國亦屈矣。然初南渡時,盡以河朔戰兵 三十萬分隸河南行樞密及帥府,往往蔽匿強壯,驅 羸弱,使戰不能取勝,後乃至以二十五人為謀克,四 謀克為猛安。每謀克除旗鼓司火頭五人,任戰者止 十八人,不足成隊伍,但務存其名而已。故混源劉祁 謂「金之兵制最弊,每有征伐及邊釁,輒下令簽軍,使 遠近騷動。民家丁男若皆強壯,或盡取無遺,號泣動」 乎鄰里,嗟怨盈於道路。驅此使戰,欲其勝敵難矣。

哀宗正大二年改總領司為都尉選諸路精兵以隸之

按《金史哀宗本紀》,「十月以夏國修好,詔中外新軍政, 改總領為都尉。」 按《兵志》:哀宗正大二年,議選諸路 精兵,直隸密院,先設總領六員,分路揀閱,因相合併。 每總領司率數萬人,軍勢既張,乃易總領之名為都 尉,班在隨朝四品之列,曰建威、曰虎威、曰破鹵、振威、 鷹揚、虎賁、振武、折衝、盪寇、殄寇,必以先嘗秉帥權者 居是職,雖「帥府行院,亦不敢以貴重臨之。」

正大四年,簽民兵。

按《金史哀宗本紀》,四年七月壬辰,以中丞烏古孫卜 吉、祭酒裴滿阿虎帶兼司農卿,簽民兵。八月庚戌,詔 有司罷遣防備丁壯,修城民夫,軍須差發應不急者 權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