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3 (1700-1725).djvu/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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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簽河南山東邊城附籍諸色戶充軍 按《兵志》。五 年閏正月,「詔益都李璮元僉軍仍依舊數充役。二月, 詔」諸路奧魯毋隸總管府,別設總押所官,聽樞密院 節制。六月,省臣議:「僉起禿魯花官員,皆已遷轉,或物 故黜退者,於內復有貧難蒙古人氏,除隨路總管府 達魯花赤、總管及掌兵萬戶,合令應當。其次官員禿 魯花宜放罷,其自願留質者聽之。」十月,禁長軍之官 不得侵漁士卒,違者論罪。十一月,僉山東、河南沿邊 州城民戶為軍,遇征進,則選有力之家,同元守邊城 漢軍一體出征,無力之家,代守邊城及屯田勾當。 至元六年,免單丁貧乏軍士為民,簽懷孟、衛輝路丁 多人戶充軍。

按《元史世祖本紀》,「六年春二月丁酉,簽民兵二萬赴 襄陽,免單丁貧乏軍士一千九百餘戶為民。三月甲 寅,詔益都路簽軍萬人,人給鈔二十五貫。六月壬午, 免益都新簽軍單丁者千六百二十一人為民。十一 月丁未,簽王綧洪茶丘軍三千人往定高麗」 按《兵 志》:六年二月,簽懷孟、衛輝路丁多人戶充軍。益都淄 萊所轄登、萊州,李璮舊軍內起簽一萬人,差官部領 出征。其淄萊路所轄淄、萊等處,有非李璮舊管者,簽 五百二十六人,其餘諸色人戶,亦令酌驗丁數,簽軍 起遣,至軍前赴役。十月,從山東路統軍司言:「應係逃 軍未獲者,令其次親丁代役。身死軍人,亦令親丁代 補,無親丁則以少壯驅丁代之。」

至元七年,定軍官等級,以軍士為差,閱實軍數及砲 手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七年四月癸未。定軍官等級。萬戶 總管、千戶、百戶、把總,以軍士為差。五月庚申。命樞密 院閱實軍數。秋七月庚申。初給軍官俸。壬戌,簽諸道 回回軍。乙丑,閱實諸路砲手戶」 按《兵志》:「七年三月, 定軍官等級。萬戶、千戶、百戶、總把,以軍士為差。六月, 成都府括民三萬一千七十五戶。簽義士軍八千六 十七人。七月分揀隨路砲手軍。」始太祖、太宗征討之 際,於隨路取發,并攻破州縣,招取鐵木金火等人匠 充砲手,管領出征。壬子年俱作砲手附籍。中統四年 揀定,除正軍當役外,其餘戶與民一體當差。後為出 軍正戶煩難,至元四年,取元充砲手民戶津貼,其閒 有能與不能者,影占不便,至是分揀之。 又按《志》:至 元七年,以金州軍八百隸東川統軍司,還成都,忽朗 吉軍戍東川

至元八年,以「瓜沙鷹坊人充軍簽高麗、女直、回回諸 軍。」

按《元史世祖本紀》。「八年二月,以沙州、瓜州鷹坊三百 人充軍。夏四月,命高麗簽軍征珍島。甲辰,簽壯丁備 宋。」秋七月,簽女直水達達軍。辛未,置左右中三衛親 軍都指揮使司。九月甲戌,簽西夏回回軍。 按《兵志》。 八年二月,以瓜州、沙州鷹房二百人充軍。 又按志: 至元八年,御史臺言,諸路宜選年壯熟閑弓馬之人, 以備巡捕之職,弓手數少者,亦宜增置。除捕盜防轉, 不得別行差占。

至元九年,敕「諸路簽軍閱實軍籍,凡奴僕入民籍者, 並還之軍。」

按《元史世祖本紀》,「九年春正月,河南省請益兵。敕諸 路簽軍三萬,敕軍奴入民籍者還正之。詔元帥府、統 軍司、總管、萬戶府閱實軍籍。夏五月辛酉,罷簽回回 軍。丙寅,簽徐邳二州丁壯萬人戍邳州。甲申,敕諸路 軍戶驅丁,除至元七年前從良人民籍者當差,餘雖 從良,並令助本戶軍力。秋七月乙酉,詔分閱大都、京」 兆等處探馬赤奴戶名籍。九月丙寅,敕樞密院:「諸路 正軍貼戶及同籍親戚奴僕,丁年既長,依諸王權要 以避役者,並還之軍,惟匠藝精巧者以名聞。」冬十二 月癸丑,陞拱衛司為拱衛直都指揮使司。 按《兵志》: 九年正月,河南省請益兵,敕諸路簽軍三萬。詔元帥 府、統軍司、總管、萬戶府閱實軍籍。二月,命阿朮典行 省蒙古軍,劉整、阿里海牙典漢軍。四月,詔:「諸路軍戶 驅丁,除至元六年前從良入民籍者當差,七年後凡 從良文書寫從便為民者亦如之。餘雖從良,並令津 助本戶軍役。」七月,閱大都、京兆等處探馬赤戶名籍。 九月,詔樞密:「諸路正軍貼戶及同籍親戚僮奴丁年 堪役,依諸王權要以避」役者,並還之軍,惟匠藝精巧 者以名聞。十二月,命府、州、司、縣達魯花赤及治民長 官,不妨本職,兼管諸軍奧魯。各路總管府達魯花赤、 總管別給宣命、印信,府、州、司、縣達魯花赤、長官止給 印信,任滿則別具解由,申樞密院。

至元十年,簽陝西探馬赤軍,以新簽京兆軍五千益 戍北雲門山及虎頭山。詔免襄陽生券軍死罪,聽其 自立部伍,選蒙古、漢人以率領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年春正月庚午,簽陝西探馬赤 軍。壬午,賞東川統軍合剌所部有功者。合剌請於渠 江之北雲門山及嘉陵西岸虎頭山立二戍,以其圖 來上,仍乞益兵二萬。詔給京兆新簽軍五千益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