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3 (1700-1725).djvu/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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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設立店舍弓手去處,不在五七十里之限。於本路 不以是何投下當差戶計,及軍站人匠、打捕鷹房、斡 脫、窯冶諸色人等戶內,每一百戶內取中戶一名充 役,與免本戶合著差發。其當戶推到合該差發數目, 卻於九十九戶內均攤。若有失盜,勒令當該弓手定 立二限盤捉,每限一月。如限內不獲,其捕盜官強盜 停俸兩月,竊盜一月外,據弓手如一月不獲」強盜,決 二十七下,竊盜七下,兩月不獲強盜二十七下,竊盜 一十七下,三月不獲者,強盜三十七下,竊盜二十七 下,如限內獲賊,數及一半者,全免正罪。

至元二年,詔「事故貧難軍合并應役。又選諸翼軍充 侍衛親軍,及盜販馬匹人充軍。」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年六月戊寅,移山東統軍司於 沂州。萬戶重喜立十字路,復正陽,命禿剌戍之。己卯, 樞密院臣言,「各路出征逃亡漢軍及貧難未起戶,并 投下隱匿事故者,宜概發遣應役。」從之。敕行院及諸 軍將校卒伍,須正身應役,違者罪之。十一月甲子,詔 事故貧難軍不堪應役者,以兩戶或三戶合併正軍 一名。其丁單力備者,許雇人應役。十二月丁亥,敕選 諸翼軍富強才勇者,充侍衛親軍。 按《兵志》:至元二 年八月,陝西五路西蜀四川行省言,「新僉軍七千人, 若發民戶,恐致擾亂。今鞏昌已有舊軍三千,諸路軍 二千,餘二千人亦不必發民戶,當以便宜起補。」從之。 十一月,省院官議,收到私走閒道,盜販馬匹、曾過南 界人三千八百四戶,悉令充軍。以一千九百七十八 人與山東路統軍司,一千人與蔡州萬戶,餘八百二 十六戶有旨,留之軍中。 又按《志》:「至元二年十二月, 增侍衛親軍一萬人,內選女直軍三千,高麗軍三千, 阿海三千,益都路一千。每千人置千戶一員,百人置 百戶一員以領之。仍選丁」力壯銳者以應役焉。 至元三年,選女直軍為侍衛軍,添內外巡兵。詔「侍衛 親軍不得充夫役。」

按《元史世祖本紀》。「春正月癸丑。選女直軍二千為侍 衛軍。秋七月甲寅添內外巡兵。外路每百戶選中產 者一人充之。其賦令餘戶代輸,在都增武衛軍四百。 己未詔招集逃亡軍。限百日詣所屬陳首。原其罪。貧 者併戶應役」 按《兵志》:「三年七月添內外巡軍。外路 每百戶選中產者一人充之。其賦令餘戶代輸。在都 增」武衛軍四百。 又按志,至元三年五月,帝謂樞密 臣曰,侍衛親軍,非朕命不得發充夫役,修瓊華島士 卒,即日放還。 又按志,至元三年,省部議,隨路戶數 多寡不同,兼軍站不該差發,似難均攤。擬合斟酌京 府司縣合用人數,止於本處包銀絲線,并止納包銀 戶計內,每一百戶選差中戶一名當役,本戶「合當差 發稅銀,卻令九十九戶包納。」從之。

至元四年,簽蒙古計戶抽丁為軍。詔遣官簽平陽太 原人戶及河南南京諸路驗數簽軍。又以東京軍千 八百人充侍衛軍,及簽女直水達達軍三千人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春正月「甲午,陝西行省以開 州新得復失,請益兵。敕平陽延安等處簽民兵三千 人,山東河南懷孟潼川調兵七千人益之。」癸丑簽蒙 古軍戶,二丁、三丁者出一人為軍,四丁、五丁者二人, 六丁、七丁者三人。秋七月甲寅,簽東京軍千八百人 充侍衛軍。十一月戊戌,立新蔡縣,以忽察李家奴統 所部兵戍之。十二月庚辰,簽女直水達達軍三千人。

按《兵志》:「四年正月,僉蒙古軍,每戶二丁,三丁者一。」

「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二月,詔「遣官 僉平陽、太原人戶為軍,除軍站、僧、道、也里可溫、答失 蠻、儒人等戶外,於係官投下民戶、運司戶、人匠、打捕 鷹房、金銀、鐵冶、丹粉、錫碌等,不以是何戶計驗,酌中 戶內丁多堪當人戶,僉軍三千人,定立百戶、牌子頭, 前赴陝西五路西蜀、四川行中書省所轄。」東川出征, 「復於京兆、延安兩路僉軍一千人,如平陽、太原例。五 月,詔河南路驗酌中戶內丁多堪當軍人戶,僉軍四 百二十名,歸之樞密院,俾從軍,復其徭役。南京路除 邳州、南宿州外,依中書省分閒定應僉軍人戶,驗丁 數僉軍二千五百八十名,管領出征。十二月,僉女直 水達達軍三千人。」 又按《志》:四年七月,「諭東京等路 宣撫司,命于所管戶內以十等為率,于從上第三等 戶僉選侍衛親軍一千八百名。若第三等戶不敷,于 第二等戶內僉補,仍定立千戶、百戶、牌子頭,并其家 屬,同來赴中都應役。」 又按《志》,「至元四年,除上都,中 都已有巡軍,其所轄州縣合設弓手,俱於本路包銀 等戶選丁多強壯者充,驗」各處州縣戶數多寡。驛程 緊慢。設置合用器仗。各人自備

至元五年,以陳、亳、潁、蔡屯田戶充軍,又簽河南、山東 邊城附籍戶充軍。

按《元史世宗本紀》。五年「閏月戊午,以陳亳潁蔡等處 屯田戶充軍。二月戊戌。改軍器局為軍器監。三月敕 阿里等詣軍前閱視軍籍。罷諸路女直、契丹、漢人為 達魯花赤者。回回、畏兀、乃蠻、唐兀人仍舊。」十一月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