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3 (1700-1725).djvu/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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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十三年,括獵戶、鷹戶為兵,放新附三衛老弱者 還家。又選生券軍充侍衛軍。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三年「夏四月己卯。以侍衛親軍 征戍歲久。放令還家。期六月各歸其軍。五月己酉。括 獵戶、鷹坊戶為兵。六月甲子朔。敕新附三衛兵之老 弱者。放還其家。己巳。命征東元帥府選襄陽生券軍 五百充侍衛軍」 按《兵志》:「十三年十月,命別速䚟忽、 別列八都兒二人為都元帥。領蒙古軍二千人,河西 軍」一千人守斡端城。

至元十四年,括上都、隆興、北京、西京四路獵戶為兵, 選蒙古、漢軍相參宿衛。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四年春正月甲辰。命阿朮選銳 軍萬人赴闕。己未。括上都、隆興、北京、西京四路獵戶 二千為兵。五月乙卯。選蒙古漢軍相參宿衛 按《兵 志》。「十四年正月,詔上都、隆興、西京、北京四路編民捕 獵等戶。僉選丁壯軍二千人。防守上都。」中書省議:「從 各路荅配二十五戶內取軍一名。選善騎射者充。官 給」行資中統鈔一錠,仍自備鞍馬衣裝器仗,編立牌 甲,差官部領,前來赴役。十二月,樞密院臣言:「收附亡 宋州城新附請糧官軍并通事馬軍人等,軍官不肯 存恤,多逃散者,乞招誘之。」命左丞陳巖等分揀堪當 軍役者,收係充軍,依舊例月支錢糧。其生券不堪當 軍者,官給牛具糧食,屯田種養。 又按《志》,「十四年五 月,以蒙古軍與漢軍相參,備都城內外及萬壽山宿 衛,仍以也速不花領圍宿事。」

至元十五年,定軍官承襲之制,簽雲南諸色人充軍, 申嚴無籍軍擄掠及傭奴代軍之禁。又選江南銳軍 為侍衛親軍併軍士,免商戶餘丁,其元帥府招討以 下官,俱再當正軍一名。詔揀諸路軍士力乏絕者為 民。遣各路兵戍隆興府及廬州、川蜀。又定軍民異屬 之制,及蒙古屯戍之地。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夏五月,敕「主兵官若已擢 授,其舊職宜別授有功者勿復以子孫承襲。申嚴無 籍軍擄掠及傭奴代軍之禁。選江南銳軍為侍衛親 軍。秋七月,復上都守成軍二千人為民。九月壬午朔, 敕以總管張子良所簽軍二千二百人為侍衛軍,俾 張亨、陳瑾領之。」詔「分揀諸路所括軍,驗事力乏絕者 為民。其恃權豪避役者,復為兵。所遣分揀官及本府 州縣官能核正無枉者,陞爵一級。又減至元九年所 括三萬軍,半以為民。其商戶餘丁軍並除之。」 按《兵 志》,十五年正月,定軍官承襲之制。凡軍官之有功者, 陞其秩,元受之職,令他有功者居之,不得令子姪復 代。陣亡者始得承襲。病死者降一等。總把、百戶老病 死,不在承襲之例。凡將校臨陣,中傷還營病創者,亦 令與陣亡之人一體承襲。禁長軍之官不恤士卒,及 士卒亡命避役、侵擾初附百姓者,俱有罪。雲南行省 言:「雲南舊屯駐蒙古軍甚少,遂取漸長成丁、怯困都 等軍,以備出征。雲南闊遠,多未降之地,必須用兵。已 僉爨僰人一萬為軍,續取新降落落和泥等人,亦令 充軍。然其人與中原不同,若赴別地出征,必致逃匿, 宜令就各所居一方未降處用之。」九月,併軍士初至 元九年,僉軍三萬,止擇精銳年壯者,不復問其貲產, 且無貼戶之助,歲久多貧乏不堪。樞密院臣奏,宜縱 為民。遂併為一萬五千諸軍戶投充諸侯王、怯憐口 人匠,或託為別戶以避其役者,復令為軍,有良匠則 別而出之。樞密臣又言:「至元八年,于各路軍之為富 商大賈者一百四十三戶,各增一軍,號餘丁軍。今東 平等路諸奧魯總管府言,往往人死產乏,不能充二 軍,乞免餘丁充役者。」制可。十二月,樞密院官議:「諸軍 官在軍籍者,除百戶、總把權準軍役,其元帥、招討萬 戶、總管、千戶或首領官,俱合再當正軍一名。」 又按 《志》:十五年三月,分揚州行省兵于隆興府。初置行省, 分兵諸路,調遣江西省軍為最少。至是,以南廣地闊, 阻山谿之險,命鐵木兒不花領兵一萬人赴之,合元 帥塔出軍,以備戰守。四月,詔以伯顏阿朮所調河南 新僉軍三千人,還守廬州。六月,命荊湖北道宣慰使 塔海調遣夔府諸軍士。七月,詔「以塔海征夔軍之還 戍者,及揚州、江西舟師,悉付水軍萬戶張榮實將之, 守禦江中。」八月,命江南諸路戍卒,散歸各所屬萬戶 屯戍。初,渡江所得城池,發各萬戶部曲士卒以戍之, 久而亡命死傷者眾,續至者多不著行伍,至是縱還 各營,以備屯戍。安西王相府言:「川蜀既平,城邑山砦 洞穴凡八十三所,其渠州禮義城等處凡三十三所, 宜以兵鎮守,餘悉撤去。」從之。九月,詔發東京、北京軍 四百人往戍應昌府,其應昌舊戍士卒,悉令散歸。十 一月,定軍民異屬之制及蒙古軍屯戍之地。先是,以 李璮叛,分軍民為二而異其屬,後因平江南軍官始 「兼民職,遂因之。凡以千戶守一郡,則率其麾下從之, 百戶亦然,不便。至是令軍民各異屬,如初制。士卒以 萬戶為率,擇可屯之地屯之。諸蒙古軍士散處南北 及還各奧魯者,亦皆收聚。令四萬戶所領之眾屯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