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3 (1700-1725).djvu/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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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十五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十一

  宋四神宗熙寧十則

戎政典第二十五卷

兵制部彙考十一

宋四

神宗熙寧元年募饑民補廂軍廢慶成軍詔京東武衛四十二指揮分隸河北大名等路更戍又詔募教河北流民奏定番部承襲例籍荊湖路義軍詔教廣

州槍手: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年夏五月甲戌,募饑民補廂軍。 戊戌,廢慶成軍。按《兵志》:熙寧元年十二月,「詔京東 武衛四十二指揮並分隸河北都總管司,六指揮隸 大名府路,三十六指揮均隸定州高陽關,兩路更戍。 其休番者,選差兵官三人,依河北教閱新法訓練,仍 差使臣押教。」又詔京東路募河北流民招置教閱廂 軍二十指揮,以忠果為額,青鄆淄齊州各三指揮,濟 兗曹濮州各兩指揮。又按《志》元年,議者謂熟羌乃 唐設三使所統之党項也。自西夏不臣,種落叛散,分 寓南北。為首領者,父死子繼,兄死弟襲。家無正親,則 又推其旁屬之強者以為族首,多或數百,雖族首年 幼,第其本門中婦女之令,亦皆信服。故國「家因其俗 以為法。其大首領上自刺史,下至殿侍,並補本族巡 檢,次首領補軍主指揮使,下至十將,第受廩給。」歲久, 主客族帳混淆莫紀。康定中,嘗遣蔣偕籍之,今踰三 十年,主家或以累降失其先職、族首名品,而客戶或 以功為使臣,軍班超處主家之上。軍興調發,有司惟 視職名,使號令其部曲,而「眾心以非主家,莫肯為用。 請自今番官身歿秩高者,子孫如例降等,以為本族 巡檢。其旁邊能捍賊者,給奉,遠邊者如舊,限以歲月。 其已降等或三班差使殿侍身歿無等可降者,子孫 不降充軍主指揮使者,即以為殿侍。如此,則本族番 官名品常在,或其部曲立功當任官者,非正親毋得 為本族巡檢,止增其奉。其軍主至十將,祖父有族帳 兵騎者,子孫即承其舊,限年受廩給,能自立功者不 用此令。如此則熟羌之心皆知,異日子孫不失舊職, 世為我用矣。」樞密院乃會河東路番部承襲不降資, 秦鳳路降兩資,涇原路番官告老以門內人承代亦 不降資;鄜延、環慶路番官、使臣比類受職,番官副兵 馬使以上元無奏到之人。詔:「鄜延、環慶路番官本族 首領子孫當繼襲者,若都軍主以下之子孫勿降,殿 侍并差使、殿侍之子孫充都軍主,借職、奉職之子孫 充殿侍,侍禁、殿直之子孫充差使,殿侍、供奉官之子 孫補借職,承制以下子孫補奉職。其諸司副使以上 子孫合繼襲者,視《漢官遺表》加恩二等。」奏可。二月,知 青澗城劉怤言,「所隸歸明號箭手八指揮,凡三千四 百餘人,馬九百匹,連歲不登,願以丹州儲糧賑恤。」詔 下其章,轉運司行之。又按《志》,熙寧元年,詔諸州募 饑民補廂軍。又按《志》,元年,詔諸路監司察州兵,招 簡不如法者按之,不任禁軍者降廂軍,不任廂軍者 免為民。又按《志》,熙寧元年,籍荊湖南北路義軍凡 一萬五千人,軍政如舊制。又按《志》:「熙寧元年,詔廣 州槍手十之三教弓弩手。是歲會六郡槍手為指揮 四十一,總一萬四千七百有奇。」又按《志》:「熙寧初,樞 密使呂公弼請以河北義勇每指揮揀少壯藝精者 百人為上等,手背添刺『上等字,旌別教閱,及數外藝 優者亦籍之,俟有闕則補』。」從之。十一月,詔:「河北義勇 縣以歲閱當閱於州者,宜分番,歲以一番。災傷當罷 者,聽旨。其以指揮分番者,大名府五十三為四番,真 定、瀛、洺、邢、滄、定、冀、恩、趙、深、磁、相、博自三十九以及十 二並為三番;德、祁、澶、棣、霸、濱、永靜、永寧、懷、衛、乾寧、莫、 保、通利自十一以及四並為二番。九指揮以上者」,再 分本番為三教,始十月止十二月;六指揮以上者,再 分本番為二教,始十月止十一月終滿一月罷遣。帝 嘗問陳升之曰:「侯叔獻言義勇上番,何如?」王安石曰: 「此事似可為,但少須年歲,閒議之。」升之曰:「今募兵未 已,且養上番義勇,則調度尢不易。」安石曰:「言募兵之 害雖多,及用則患少,以民與兵為」兩途故也。十二月, 帝言義勇可使分為四番出戍。呂公弼曰:「須先省得 募兵,乃可議此。」安石曰:「計每歲募兵死亡之數,乃以 義勇補之可也。」陳升之欲令義勇以漸戍近州,安石 曰:「陛下若欲變數百年募兵之弊,則宜果斷,詳立法 制,不然,無補也。」帝以為然,曰:「須豫立定條法,不要宣 布,以漸推行可也。」兩府議上番,或以為一月,或以為 一季,且令近戍。文彥博等又言難使遠戍,安石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