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3 (1700-1725).djvu/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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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差官隱括義勇,又別差官團集保甲,即一事分為 兩事,恐民不能無擾。」帝卒從安石議。彥博請令安石 就中書一面施行此事。安石曰:「本為保甲,故中書預 議。若止欲作義勇強壯,即合令樞密院取旨施行。」帝 曰:「此大事,須共議乃可。」是月,秦鳳路經略呂公弼乞 從本司選差官,自十月初,擇諸州上番義勇材武者 以為上義勇,免齎送芻糧之役,募養馬者為有馬上 義勇,并免其本戶支移。從之。又按《志》:五年王韶招 納沿邊蕃部,自洮河武勝軍以西至蘭州馬銜山洮 岷宕疊等州,凡補蕃官首領九百三十二人。首領給 飧錢,蕃官給奉者四百七十二人,月計費錢四百八 十餘緡,得正兵三萬,族長數千。又按《志》,五年,趙卨 為鄜延路,以其地萬五千九百頃,募漢蕃弓箭手四 千九百人。帝嘉其能,省募兵之費,褒賞之。又按《志》, 逃亡之法,國初以來各有增損。熙寧五年,詔禁軍奉 錢至五百而亡,滿七日者斬。舊制,三日者死。初,執政 議更法,請滿十日。帝曰:「臨陣而亡,過十日而首,得不 長姦乎?」安石曰:「臨陣而亡,法不計日,即入斬刑。今當 立在軍興所亡滿三日論,如對寇賊律。」樞密院蔡挺 請沿邊而亡,滿三日者斬。安石曰:「沿邊有非軍興之 所,不可一概坐以重刑,本立重法,以禁避寇賊及軍 興而已。」帝曰:「然。」文彥博固言:「軍法臣等所當總領,不 宜輕改,如前代銷兵,乃生變。」安石曰:「前代如杜元穎 等銷兵,乃其措置失當,非兵不可銷也。且當蕭俛時, 天下兵至多,民力不給,安得不減?方幽州以朱克融 等送京師,請毋遣克融還幽州,煽眾為亂,而朝廷乃 令克融等飄泊京師,久之不調,復遣歸北。克融所以 復亂,亦何預銷兵事?」彥博曰:「國初禁軍逃亡滿一日 者斬」,仁宗改滿三日,當時議者已慮壞軍法。安石曰: 「仁宗改法以來,活人命至多,然於軍人逃亡,比舊不 聞加多。仁宗改法,不為不善。」帝乃詔增為七日。又 按《志》,熙寧五年,涇原路經略司蔡挺言:涇原勇敢三 百四十四人,久不揀練,徒有虛名。臣委二將領季一 點閱,校其騎射能否升除補,有功者以為隊長,募極 塞博軍子嘗歷戰陣者補其闕,益募熟戶蕃部,以為 蕃勇敢,凡一千三百八十人,騎一千一百九十四匹, 挽弓一石,馳逐擊刺如法。其有功者受勇敢下等奉。 餘遇調發,則人給奉三百,益以芻糧。詔諸路如挺言 行之。又右正言、知制誥、判司農寺曾布言:「近日保 戶數以狀詣縣,願分番隸巡檢司習武技。」提點司以 聞,朝廷及司農寺未敢輒議,願下提點司送中書詳 審,付司農具為令。於是詔主戶保丁願上番於巡檢 司,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月給口糧薪菜錢,分 番巡警。每五十人輪大保長二、都副保正一統領之, 都、副保正月各給錢七千,大保長三千,當番者毋得 輒離本所。捕逐「劇盜。雖下番人,亦聽追集,給其錢斛, 事訖遣還,毋過上番人數。仍折除其上番日,巡檢司 量留廂界給使,餘兵悉罷。應番保丁武技及第三等 已上,並記於籍,遇歲凶五分已上者,第振之,自十五 石至三石為差。」十一月,又詔尉司上番保丁,如巡檢 司法。又按《志》:五年,權發遣延州趙卨招到漢蕃弓 箭手人騎四千九百八十四,為八指揮,遂擢吏部員 外郎,加賜銀絹二百。又按《志》:舊制,河北軍馬不出 戍。帝慮其驕惰,五年,始命河北、河東兵更戍,減其一 歲以優之。其年,詔徙河州軍馬駐熙州,熙州軍馬駐 通遠軍,追召易集,可省極邊軍儲。帝嘗曰:「窮吾國用 者,穴兵也。」其議徙軍於內郡,以弓箭手代之,冀省邊 費。

熙寧六年,詔諸路勇敢、弓箭手皆以八等定賞,又以 官地招弓箭手。司農寺請於諸路保甲各置都保正。 又以廣東駐泊楊從先言,閱習槍手,王安石議用番 兵。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六年,樞密院言,「勇 敢效用皆以材武應募從軍,廩食既優,戰馬戎械之 具皆出公上。平時又得以家居以勞效賞者,凡四補 而至借職,校弓箭手,減十資,淹速相遠,甚非朝廷第 功均賞之意。請自今河東、鄜延、秦鳳、環慶、熙河路各 以三百,涇原路以五百為額。第一等步射弓一石一 斗」,馬射九斗,奉錢千;第二等以下,遞減一斗,奉七百 至五百。季首閱試,於經略司。射親及野戰,中者有賞, 全不中者削其奉,次季又不中者罷之。戰有功者,以 八等定賞:一給公據,二以為隊長,三守闕軍將,四軍 將,五殿侍,六三班借差,七差使,八借職。其弓箭手有 功,亦以八等定賞:一押官承局,二將虞候,十將,三副 兵馬使軍使,四副指揮使,五都虞候,六都指揮使,七 三班差使,八借職。即以闕排連者次遷。又按《志》:六 年九月,詔義勇人員節級名闕,須因教閱排連遷補。 十月,熙河路經略司言,「乞許人投換義勇,以地給之, 起立稅額,以官地招弓箭手,仍許近裏百姓壯勇者 占射,依內地起稅排保甲。」即義勇願投充及民戶願 受蕃部地者聽之。其頃畝令經略司以肥瘠定數。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