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3 (1700-1725).djvu/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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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馬軍司、龍衛、《𨧱直》《龍衛》《左射》《龍衛》、恩冀州員僚直、 《忠猛》、定州散員、《驍捷》《雲騎》《武騎》、龍衛第十軍揀中龍 衛新立《驍捷》《飛捷》《驍武》《廣銳》《雲翼》、禁軍有馬、勁勇、廳 子《馬無敵》《克勝》《飛騎》《威遠》《克戎》《萬捷》《雲捷》、橫塞、慶州 有馬。安塞蕃落有馬雄「略、《員僚》、剩員、直侍衛步軍司、 神衛、虎翼、水軍、神衛、第十軍、《步武》《武衛》《床子弩》《雄武》 《飛山》《雄武》《神衛》《振武》《來化》《雄武》弩手,上威猛、《招收》《雄 勝》、澄海水軍弩手,《神虎》《保捷》《捉生》、清邊弩手,《制勝》《定 功》《青澗》《平海》《雄武》《效忠》《宣毅》《建安》、威果川、《效忠》、揀中、 《雄勇》《懷順》《懷恩》《勇捷》《威武》《靜戎》弩手,忠遠、《寧遠》、忠節、 教閱、忠節川忠節、《神威》《歸遠》《雄略》下威猛、《強猛》《壯勇》 《橋道》《清塞》《武嚴》、宣效神衛剩員、奉先園揀中六軍。」左龍 武右龍武左羽林右羽林左神武右神武「御營喝探、新團立揀中剩員、諸 班直資次相壓;殿前指揮使、御龍直、御龍骨䤪子直、 內殿直、散員、散指揮使、散都頭、散祗候、金槍東西班、 御龍弓箭直、御龍弩直、招箭班散鈞容直諸軍資次 相壓;捧日𨧱直、《捧日左射》《捧日寬衣》《天武》《天武𨧱直》 《天武左射》《天武》《龍衛𨧱》直、《龍衛左射》《龍衛》《神衛》《歸明》 《渤海》《拱聖》《神勇恩》、冀州員僚直、忠猛定州散員吐渾、 《驍騎》《驍捷》《雲騎》《驍勝》《宣武》《武騎》、殿前司、虎翼、殿前司、 虎翼水軍、寧朔、《龍猛》、步軍司、虎翼步軍司、虎翼水軍、 捧日第五軍、捧日第七軍、天武第五軍、天武第七軍、 龍衛第十軍、揀中龍衛、神衛第十軍、契丹直第一、契 丹直第二、《神騎》《廣勇》《步鬥》《龍騎》《驍猛》《雄勇》太原府就 糧吐」渾潞州就糧吐渾、清朔、擒戎、新立、《驍捷》《飛捷》《驍 武》《廣銳》、雲翼禁軍,有《馬勁勇》《步武》《武衛》《床子弩》《雄武》 《飛山》《雄武》《神銳》《振武》《來化》《雄武》弩手、上威猛廳子馬 無敵、招收、《雄勝》《廣捷》《廣德》《克勝》《飛騎》《威遠》、澄海水軍 弩手,《克戎》《驍雄》《雄威》《萬捷》《雲捷》《橫塞》《神虎》《保捷》慶州 有馬安塞、蕃落、捉生、清邊弩手,制勝、定功「有馬雄略、 青澗、平海、雄武、效忠、宣毅、建安、威果、川效忠、揀中雄 勇、懷順、懷恩、勇捷、威武丁、威武、靜戎、弩手、忠勇、寧遠、 忠節、教閱、忠順川、忠節、《神威》《歸遠》、雄略、下威猛、強猛、 壯勇、員僚剩員、直橋道川橋道、步軍司、清塞、武嚴、宣 效、神衛剩員、奉先園揀中六軍、御營喝探新團立揀 中剩員。」諸禁軍名額,係捧日、天武、龍衛、神衛為上軍, 五百文已上料錢見錢為中軍,不滿五百文料錢見 錢并捧日天武第五第七軍、龍衛神衛第十軍、驍猛、 雄勇、驍雄、雄威為下軍。又按《志》:七年正月,帶御器 械王中正詣熙河路以土田募弓箭手,所募人毋拘 路分遠近,不依常格差官召募,仍親提舉。三月,王韶 言:「河州近城川地招漢弓箭手外,其山坡地招蕃弓 箭手,人給地一頃,蕃官兩頃,大蕃官三頃。仍募漢弓 箭手等為甲頭,候招及人數補人員,與蕃官同管。自 來出軍,多為漢兵盜殺蕃兵以為首功,今蕃兵各願 於左耳前刺『蕃兵』字。」從之。十月,中書條例司乞五路 弓箭手砦戶,除防拓巡警及緩急事許差發外,若修 城諸役,即申經略安撫鈐轄司。其有擅差發及科配 和雇者,並科違制之罪。從之。其夔州路義軍、廣南槍 手、土丁、峒丁、湖南弩手、福建鄉丁、槍手依此法。又 按《志》:七年,詔義勇正身不許應募充刺,已應募者召 人對替。又按《志》:七年,知桂州劉彝言:「舊制,宜融桂 邕欽五郡土丁,成丁已上者皆籍之。既接蠻徼,自懼 寇掠,守禦應援,不待驅策。而近制,主戶自第四等以 上,三取一以為土丁。而旁塞多非四等以上。若三丁 籍一,則減舊丁十之七,餘三分以為保丁。保丁多處 內地,又俟其益習武事,則當蠲上丁之籍。恐邊備有 闕,請如舊制便。」奏可。又按《志》:七年王韶言:「討平河 州叛蕃,闢土甚廣,已置弓箭手,又以其餘地募蕃兵。 弓箭手每砦三指揮或至五指揮,每指揮二百五十 人,給田百畝,以次蕃官二百畝,大蕃官三百畝,仍募 漢弓箭手為隊長,稍眾則補將校,暨蕃官同主部族 之事。其蕃弓箭手並刺『蕃兵』字於左耳,以防漢兵之 盜殺而效首者。」詔如其請。十一月,王中正團結熙河 界洮、河以「西蕃部,得正兵三千八十六人,正副隊將 六十人,供贍一萬五千四百三十人。」又按《志》:「七年, 分遣使臣諸路選募熙河效用,先以名聞,河北河東 所募兵悉罷。」又按《志》:川陝土丁,「熙寧七年,經制瀘 州熊本募土丁五千人,入蠻界,捕戮水路大小四十 六村,蕩平其地二百四十里,募民墾耕,聯其屬以為 保甲。」又按《志》,「七年詔廣南東西路舊槍手土丁戶, 依河北陝西義勇法,三丁選一,餘州無槍手土丁者 勿置。」又按《志》,將兵者,熙寧之更制也。先是太祖懲 藩鎮之弊,分遣禁旅戍守邊城,立更戍法,使往來道 路,以習勤苦,均勞逸。故將不得專其兵,兵不至於驕 惰。淳化、至道以來,持循益謹,雖無復難制之患,而更 戍交錯,旁午道路,議者以為徒使兵不知將,將不知 兵,緩急恐不可恃。神宗即位,乃部分諸路將兵,總隸 禁旅,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士,平居知有訓厲而無番 戍之勞,有事而後遣焉,庶不為無用矣。熙寧七年,始 詔總開封府畿、京東西、河北路兵,分置將、副,由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