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3 (1700-1725).djvu/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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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南路潭州為第八,全、邵、永州應援廣西為第九, 福建路為第十,廣南東路為第十一,西路桂州為第 十二,邕州為第十三,總天下為九十二將。而鄜延五 路又有漢、蕃弓箭手,亦各附諸將而分隸焉。凡諸路 「將各置副一人,東南兵三千人以下唯置單將。凡將 副皆選內殿崇班以上嘗歷戰陳親民者充,且詔監 司奏舉。又各以將兵多寡,置部將、隊將、押隊使臣各 有差。又置訓練官次諸將佐,春秋都試,擇武力士,凡 千人選十人,皆以名聞,而待旨解發。其願留鄉里者 勿彊遣。此將兵之法也。」 又按《志》:元豐四年,詔升南 京青鄆鄧曹濟濮州有馬教閱廂軍及真定府北砦 勁勇下環州蕃落未排定指揮,並為禁軍。 又按《志》, 元豐四年,詔五路袞轉土軍,與諸路不袞轉禁軍法。 十將副都頭、副兵馬使、都軍頭使並如令。自副都指 揮使至都虞候嘗轉資者,閒以賜帛,已賜帛乃遷。 又按《志》,四年,京東西路以調「發兵將,累請增戍。朝廷 以兵員有數,多寢其章。然州郡實有負山帶海,姦盜 所窺,亦當過為之慮,其令益廣,應募者與免貼軍及 他役。一年六月,詔在京奉錢七百以下,選募馬步軍 萬五千人。開封府界及本路共選募義兵保甲萬人, 如涇原五千人,不足,於秦鳳路選募。」 又按《志》:四年 詔沈括奏以軍「前士卒逃亡,潰散在路,本非得已,須 當急且招安。卿可速具朝旨出榜云聞戰士止是不 禁饑寒,逃歸其家,可各隨所在城砦,權送納器甲,請 給糧食,聽歸所屬,節次具招撫數以聞。」 又:按《志》,四 年四月,提舉河北義勇保甲狄諮言:「舊制,諸指揮兵 給內,有老疾年五十五已上,有弟姪子孫及等杖者, 令承替名糧,其閒亦有不堪征役者。乞年四十已上, 許令承替。」詔河北馬步諸軍依此。十二月,詔諸班直 上四軍,毋得簡嘗有罪改配人。

按《燕翼貽謀錄》,「元豐四年三月乙卯,詔東南團練諸 軍為十三將。」蓋太祖皇帝初下江南,慮人心未一,分 禁旅以戍之,歲月寖久,與州郡之兵無別「故也。淮東 第一,淮西第二,浙西第三,浙東第四,江東第五,江西 第六,湖北第七,湖南第八,全邵永第九,準備廣州應 援福建第十,廣東第十一,桂州第十二,邕州第十三。」 廩給特厚,與禁衛比。若江上諸軍,乃諸郡兵額,因勤 王入援,失其土地,故以「駐劄」名下。其廩給與將兵不 同,況州郡之兵乎?

元豐五年,募弓箭手耕種米脂諸寨,收復新地。皆差 官分畫經界。於秦、熙等州置車鋪二十八,招刺兵士。 詔令諸廂軍赴陝西團結。又詔教習諸路廂軍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五年正月,鄜延路 經略司乞以新收復米脂、吳堡、義合、細浮國、塞門五 砦地,置漢蕃弓箭手,及春耕種,其約束補職並用舊 條。從之。二月,詔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 為一司,隸涇原路制置司。四月,詔:「蕃弓箭手陣亡,依 漢弓箭手給賻;弓箭手出戰因傷及病羸不能自還 者,並依軍例賜其家。」七月,提舉熙河路弓箭手營田 蕃部司康識兼提舉營田張大寧言:「乞應新收復地, 差官分畫經界,選知農事廂軍耕佃頃一人,其部押 人員、節級及雇助人工,歲入賞罰,並用熙河官莊法, 餘並招弓箭手,營田每五十頃為一營,差諳農事官 一員幹當。」從之。 又按《志》:五年,詔廣南保甲如戎瀘 故事,自置裹頭無刃槍、竹標棑、木弓刀蒿矢等習武 技,遇捕盜則官給器械。 又按志:五年五月,同提舉 成都府等路茶場蒲宗閔乞自秦州至熙州量地里 遠近險易,置車鋪二十八,招刺兵士。從之。八月,詔開 封府界、京西招軍,依式賜外,仍增錢千。十二月,詔京 城四面巡檢募士於四門,取民年三十五以下者。又 詔河北立額步軍,各於逐指揮額外招百人。 又按 《兵志》:五年三月,以西邊用兵,詔諸處役兵並罷。令諸 路轉運司划刷京東西、河東北、淮南廂軍,又令都水 監刷河清及客軍共三萬餘人,赴陝西團結。十月,詔 「諸路教閱廂軍,于下禁軍內增入指揮名額,排連並 同禁軍。」于是馬步排定有馬廂軍二十二指揮,無馬 廂軍二百二十九指揮。元豐之末,總天下廂兵馬步 指揮凡八百四十,其為兵凡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 十七「人,而府界及諸司或因事募兵之額不與焉。」 又按《志》,元豐五年,詔「以諸路教閱廂軍為下禁軍,排 連如禁軍法。」 又按《志》:元豐五年十月,「詔諸路教閱 廂軍,于下禁軍內增入指揮名額,排連並同禁軍。」蓋 熙寧之籍,天下禁軍凡五十六萬八千六百八十八 人。元豐之籍,六十一萬二千二百四十三人。哲宗即 位,四方用兵,增戍益廣。

元豐六年,以諸路保甲充弓箭手,詔用廣西土丁、峒 丁法。以經略制置使李憲言:「熙河蘭、會五郡蕃兵自 為一將。」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六年,鄜延路經略 司言,弓箭手于近裏縣置田兩處,立戶及四丁已上, 乞取一丁為保甲,一丁為弓箭手,有二丁至三丁,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