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弓手,皆易以保甲主簿兼縣尉,但主草市以裏。其 鄉村盜賊悉委巡檢兼掌巡按保甲教閱,朝夕奔走, 猶恐不辦,何暇逐捕盜賊哉?又保甲中往往有自為 盜者,亦有乘保馬行劫者,然則設保甲保馬本以除 盜,乃更資盜也。自教閱保甲以來,河東、陝西、京西盜 賊已多,至敢白晝公行,入縣鎮殺官吏,官軍追討,經 歷歲月,終不能制。況三路未至大饑,而盜賊猖熾已 如此,萬一遇數千里之蝗旱,而失業饑寒武藝成就 之人,所在蜂起以應之,其為國家之患,可勝言哉!此 非小事,不可以忽。夫奪其衣食,使無以為生,是驅民 為盜也;使比屋習戰,勸以官賞,是教民為盜也;又撤 去捕盜之人,是縱民為盜也。謀國如此,果為利乎害 乎?且嚮者干進之士說先帝以征伐開拓之策,故立 保甲、戶馬、保馬等法。近者《登極赦書》有云:「應緣邊州 軍,仰逐處長吏并巡檢使臣鈐轄兵士及邊上人戶, 不得侵擾外界,務要靜守疆場,勿令騷擾。」此蓋聖意 欲惠綏殊方,休息生民,中外之人,孰不歸戴?然則保 甲戶馬,復何所用?或今雖罷戶馬,寬保馬,而保甲猶 存者,蓋未有以其利害之詳奏聞者也。臣愚以為悉 罷保甲使歸農,召提舉官還朝,量逐縣戶口,每五十 戶置弓手一人,略依緣邊弓箭手法,「許蔭本戶田二 頃,悉免其稅役,除出賊地分,更不立三限科校,但令 捕賊給賞。若獲賊數多,及能獲強惡賊人者,各隨功 大小遷補職級,或補班行,務在優假弓手,使人勸募, 然後募本縣鄉村戶有勇力武藝者投充。」計即今保 甲中有勇力武藝者,必多願應募。若一人缺額,有二 人以上爭投者,即委「本縣令尉選武藝高強者充,或 武藝衰退者,許他人指名與之比較。若武藝勝於舊 者,即令充替,其被替者終不得蔭田。如此則不必教 閱,武藝自然精熟。一縣之中,其壯勇者既為弓手,其 羸弱者雖使為盜,亦不能為患。仍委本州及提點刑 獄常按察令佐,有取舍不公者,嚴行典憲。若召募不 足,且即於鄉村戶上依舊條權差,候有投名者,即令 充替。其餘巡檢、兵士、縣尉、弓手、耆老、壯丁逐捕盜賊, 並乞依祖宗舊法。」五月,以光為門下侍郎。光欲復申 前說,以為教閱保甲,公私勞費而無所用。是時,資政 殿學士韓維、侍讀呂公著欲復上前奏,先是,進呈乞 罷團教。詔府界、三路保甲自來年正月以「後並罷團 教,仍依舊。每歲農隙,赴縣教閱一月。其差官置場,排 備軍器,敢閱法式番次,按賞費用,令樞密院一省同 立法。」後六日,光再上奏,極其懇切,蔡確等執奏不行。 詔保甲依樞密院已得指揮,保馬別議立法。九月,監 察御史王巖叟言:「保甲之害,三路之民如在湯火,未 必皆法之弊蓋由提舉一司上下官吏逼之使然。而 近日指揮,雖令冬教,然尚存官司,則所以為保甲之 害者十分之六七,猶在陛下所不知也。此皆奸邪遂 非飾過,而巧辭強辯,以欺惑聖聽,將至深之病略示 更張,以應副陛下聖意而已,非至誠為國家去大害, 復大利,以便百姓,為太平長久之計者也。」此忠義之 良心,所以「猶抑,奸邪之素計所以尚存。天下之識者, 皆言陛下不絕害源,百姓無由樂生;不屏群邪,太平 終是難致。臣願陛下奮然獨斷,如聽政之初行數事, 則天下之大體無虧,陛下高枕而臥矣。」十月,詔提舉 府界、三路保甲官並罷,令逐路提刑及府界提點司 兼領,所有保甲止冬教。三月,又詔逐縣監教官並罷, 委令佐監教。十一月,巖叟言:「保甲行之累年,朝廷固 已知人情之所共苦。而前日下詔,蠲疾病,汰小弱,釋 第五等之田不及二十畝者,省一月之六教,而為三 月之併教,甚大惠也。然其司尚存,其患終在。今以臣 之所見者為陛下言,不敢隱其實以欺朝廷,亦不敢 飾其事以罔成法。夫朝廷知教」民以為兵,而不知教 之太苛而民不能堪;知別為一司以總之,而不知擾 之太煩而民以生怨。教之欲以為用也,而使之至於 怨,則恐一日用之有不能如吾意者,不可不思也。民 之言曰:「教法之難不足以為苦,而羈縻之虐有甚焉; 羈縻不足以為苦,而鞭笞之酷有甚焉;鞭笞不足以 為苦,而誅求之」無已。有甚焉,方耕方耘而罷,方幹方 營而去,此羈縻之所以為苦也。其教也,「保長得笞,保 正又笞之;巡檢之指使與巡檢者,又交撻之;提舉司 之指使與提舉司之幹當公事者,又互鞭之;提舉之 官長又鞭之;一有逃避,縣令又鞭之;人無聊生,恨不 得死。」此鞭笞之所以為苦也。創袍、市巾,買弓、絛箭,添 絃、換包指、治鞍轡、涼棚、畫象法、造隊牌、緝架、僦椅、棹 圍、典紙墨、看定人雇直、均菜緡、納鞂粒之類,其名百 出,不可勝數。故父老之諺曰:「兒曹空手,不可以入教 場。」非虛語也。都副兩保正、大小兩保長,平居於家,婚 姻喪葬之問遺,秋成夏熟,絲麻穀麥之要求,過于城 市飲食之責望,此迫於勢而不敢不致者也。一不如 意,即以「藝不如法」為名,而捶辱之,無所不至。又所謂 巡檢指使者,多由此徒,以出貪而冒法,不顧後禍,有 踰於保正、保長者,此誅求之所以為甚苦也。又有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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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