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3 (1700-1725).djvu/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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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出贅婿,再嫁其母,兄弟析居以求免者;有毒其 目、斷其指、灸其肌膚,以自殘廢而求免者;有盡室以 逃而不歸者;有委老「弱於家而保丁自逃者。保丁者 逃,則法當督其家出賞錢十千以募之。」使其家有所 出,當未至於逃。至於逃,則其困窮可知,而督取十千, 何可以得?故每縣常有數十百家老弱,嗟咨於道路, 哀訴於公庭。如臣之愚,且知不忍使陛下仁聖,知之 當如何也。又保丁之外,平民凡有一馬,皆令借供,逐 場教「騎,終日馳驟,往往饑羸,以至於斃,誰復敢言!其 或主家儻因他出,一誤借供,遂有追呼笞責之害;或 因官逋督迫,不得已而易之,則有抑令還取之苦,故 人人以有馬為禍,此皆提舉官吏倚法以生事,重為 百姓之擾者也。」竊惟古者未嘗不教民以戰,而不聞 其有此者,因人之情以為法也。夫緣情以推法,則愈 久而愈行;倚威以行令,則愈嚴而愈悖,此自然之理 也。獸窮則搏,人窮則詐,自古及今,未有窮其下而能 無危者也。臣觀保甲一司,上下官吏無毫髮愛百姓 意,故百姓視其官司,不啻虎狼,積憤銜怨,人人所同。 比者保丁執指使,逐巡檢,攻提舉司幹當官,大獄相 繼,今猶未已,雖民之愚,顧「豈忘父母妻子之愛,而喜 為犯上之惡以取禍哉?蓋激之至于此極爾。激之至 深,安知其發有不甚于此者?情狀如此,不可不先事 而慮,以保大體而圖安靜。夫三時務農,一時講武,先 王之通制也。一月之閒併教三日,不若一歲之中併 教一月。農事既畢,無他用心,人自安於講武而無憾。」 遂可罷提舉司,廢巡教官,一以隸州縣,而俾逐路安 撫司總之。每俟冬教於城下,一邑分兩番,當一月起 教則與正長論階級,罷教則與正長不相誰何。庶使 百姓得以優游治生,無終年遁逃之苦,無侵漁苛虐 之患,無爭陵犯上之惡矣。且武事不廢,威聲亦全,豈 不易而有功哉!惟陛下深計遠慮,斷在必行,以「省多 事,以為生靈安樂之惠,以為國家安靜之福。」又:乞罷 三路提舉保甲錢糧司及罷提舉教閱。及每歲分保 甲為兩番,於十一十二兩月上教,不必分為四番,且 不必自京師遣官視教,止令安撫司差那使臣為便。 並從之。 又按《志》:八年四月,河東路安撫使呂惠卿 言,河東敢勇以三百人為額,請給「微薄,應募者少。臣 頃在鄜延路日,奏請增三等請給,借支省馬,給七分 草料,置營教習。自後應募者眾,願依陝西路已得指 揮。」從之。

哲宗元祐元年詔諸路提舉保甲依提刑例各為一司又以河北保甲充禁軍闕額選廉勇者專充蕃將并定諸軍將致仕例及南北番戍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元年正月,樞密院 言,「府界三路保甲已罷團教,其教閱器械悉上送官。 仍立禁約。」閏二月,詔河北、河東西路、永興、秦鳳等路 提點刑獄兼提舉保甲,並依提刑司例,各為一司。三 月,王巖叟劾狄諮、劉定姦贓狀。御史孫升亦言「劉定 上挾章惇之姦黨,下附狄諮之庸材,大肆憑陵,公行 恐喝,故真定獲鹿之變起於後,澶、滑之盜作於前,願 早正其罪。」於是諮、定皆罷,與在外宮觀。十一月,詔府 界、三路保甲人戶五等已下,地土不及二十畝者,雖 三丁以上並免教。從殿中侍御史呂陶之請也。 又 按《志》,元祐元年三月,寄招河北路保甲,充填在京禁 軍闕額,龍神衛以年二十以下,中軍以下以年二十 五以下者,雖短小一指,並招刺焉。 又按《志》:元年,御 史上官均言:「福建路往年因寇盜召募槍手,多至數 百人,少不下一二百人。每歲監司親至按試犒賞,比 至閱視,其老弱不閑武技者十七八。監司所至,多先 期呼集。既至,往往代名充數,冒受支賞,徒有呼集之 勞,而無校試之實。欲乞重行考覈,不必充滿舊數,庶 幾得實。」 又按《志》:元年,臣僚言:涇原路蕃兵人馬凡 眾,遇臨敵與正兵錯雜非便。詔下其章,四路都總管 詳議。環慶范純粹言:「漢蕃兵馬誠不可雜用,宜於逐 將各選廉勇曉蕃情者一員,專充蕃將,令於平日鈐 束訓練,遇有調發,即令部領為便。」又言:「頃兵部議乞 蕃漢官非相統轄者,並依官序相壓。其城砦等管轄 蕃官,即依舊在本轄漢官之下。」詔從其請。且諸路蕃 官,不問官職高卑,例在漢官之下,所以尊中國、制遠 人也。行之既久,忽然更制,便與不相統轄之官依品 序位。即邊上使臣及京職官,當在蕃官之下十有八 九,非人情所能堪。蕃部兇驕,豈可輒啟?宜悉依舊制, 「並序漢官之下。」從之。 又按《志》:元祐元年,樞密院奏, 「諸軍將年七十,若有疾假滿百日不堪療者,諸廂軍 指揮使除諸衛大將軍致仕,諸軍都指揮使,諸班直 都虞候帶遙郡除諸衛將軍致仕,諸班直上四軍除 屯衛,拱聖以下除領軍衛。仍並以有功勞者為左,無 功勞者為右。」從之。 又按《志》:元祐元年,詔罷提舉熙 河等路弓箭營田蕃部司。 又按《志》,元年三月,詔河 北保甲願投軍人及得上四軍等杖事藝者,特許招 填,合給例物外,更增錢五千,中軍以下三千。比等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