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3 (1700-1725).djvu/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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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四十以上人。迨元豐四年,以闕額數多,乃特詔減 五年,繫一時之命。今諸軍員僚溢額,儻不定制,即異 時遷補不行。若便依限年舊法,又慮未有合該出職 之人,請於三次增及舊例年限。」從之。

元祐三年,詔「天下州郡置壯城兵,復置荊門軍。」又括 隴山地,招弓箭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三年夏四月庚子。詔天下郡城以 地里置壯城兵額。禁勿他役。秋八月復置荊門軍。十 月詔罷新創諸堡砦。廢渠陽軍。十一月丁卯。詔歲以 十月給巡城兵衣裘 按《兵志》。「三年兵部言涇原路 隴山一帶係官地。例為人侵冒。略無色役。非自朝廷 置局招置摽撥。無以杜絕姦弊。」從之。其後殿前司副 都指揮使劉昌祚奏:「根括隴山地凡一萬九百九十 頃。招置弓箭手人馬凡五千二百六十一。」賜敕書獎 諭。 又按《志》:三年閏十二月,樞密院言,「在京諸軍兵 額多闕,而京東西路就糧禁軍往往溢額。」詔差官往 逐路同長使。選發遣以補其數。 又按《志》,三年詔 京西路廂軍以三萬五百人為額,又詔天下州郡以 地里置壯城兵。

元祐四年,減鄜延等路戍兵歸營。詔「隴山弓箭手別 置一將。」右丞王存奏舉保甲教閱。

按《宋史哲宗本紀》:四年十二月甲寅,減鄜延等路戍 兵歸營。 按《兵志》:「四年詔將隴山一帶弓箭手人馬 別置一將管幹,仍以涇原路第十二將為名。」 又按 志:四年詔今後歲揀禁軍節級筋力未衰者,年六十 五始減充剩員。

按《玉海》:元祐四年,范純仁奏畿內保甲更不教閱。右 丞王存言,「京師之地,四達而平,非有重山峻嶺之嶮, 金城湯池之固,所以維御四方,威制邊裔,為根本之 固者,以營衛嚴也。」慶曆、治平閒,禁廂之籍至百餘萬, 新城裏外,連營相望。其後論者以兵穴費廣,乃議併 營中外禁兵,以五十八萬為額,而京師兵籍益削。於 「是三路添籍民兵,畿內亦置保甲,四時教閱,使人為 勝兵,平日不費錢糧,緩急得為武備,此先帝之意也。 陛下即位之初,罷三時之閱,止冬閒一教,若遂不教, 即其法遂廢。」

元祐五年,以違制買蕃田者刺弓箭手,遣官。熙河蘭 岷路措置弓箭手、土田,又權置軍使等官。

按《宋史哲宗本紀》:五年七月「壬申,涇原路經略司言, 諸人違制典買蕃部田土,許以免罪。自二頃五十畝 以下,責其出刺弓箭手及買馬備邊用,各有差。」 按 《兵志》:五年,詔戶部遣官往熙河蘭岷路代孫路措置 弓箭手土田。 又按《志》:「五年,樞密院言,轉員馬軍指 揮使以下至副兵馬使,人數溢額,轉遷不行。」詔權置 下名軍使一百七十人。副兵馬使一百七十五人。又 言禁軍大閱。請以匹帛銀楪支賜。罷轉資。從之 按《玉海》。元祐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樞密院修將官敕 書成。

元祐六年,以樞密院請,定計功轉員。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元祐六年,樞密院 言,「應排連長行充承局押官者,先取年五十五以下 有戰功公據者,仍以戰功多少得功先後、傷中輕重 為次,事等而俱無傷中,則以事藝營名為次。」從之。 元祐七年,以河東、陝西諸帥府敢勇隸經略司,又選 差邵州邵陽等縣下戶充土丁弩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七年,河東陝西路 諸帥府,敢勇以一百人為額,專隸經略司。 又按《志》, 七年,選差邵州邵陽、武岡、新化等縣中等以下戶充 土丁弩手,與免科役,七年一替,排補將級,不拘替故 年,分作兩番,邊砦防拓,不得募人。凡上番依禁軍例 教閱武藝及專習木弩。如有私役,並論如私役禁軍 敕。

元祐八年,訓練新兵,又以剩員補闕額。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八年,樞密院言,今 新招兵士,多是饑民,未諳教閱。乞自今住營州軍,差 官訓練,候十年發遣赴軍前。 又按《志》,八年,涇原路 經略司奏,揀選諸將下剩員,年六十以下,精力不衰, 仍充軍以補闕額。從之。陝西諸路如之。 又按志,元 祐八年十一月,知定州蘇軾言,「北邊久和,河朔無事, 沿邊諸郡,軍政少弛,將驕卒惰,緩急恐不可用。」武藝 軍裝,皆不逮陝西、河東遠甚。雖據即日邊防事勢,三 五年閒必無警急,然居安慮危,有國之常備,事不素 講,難以應變。臣觀祖宗以來,沿邊要害,屯聚重兵,止 以壯國威而消敵謀,蓋所謂先聲後實、形格勢禁之 道耳。若進取深入,交鋒兩陣,猶當雜用禁旅,「至于平 日保境,備禦小寇,即須專用極邊土人,此古今不易 之論也。」晁錯與漢文帝畫《備邊策》,不過二事:其一曰, 徙遠方以實空虛;其二曰,制邊縣以備敵國。寶元、慶 曆中,趙元昊反,屯兵四十餘萬,招刺宣毅保捷二十 五萬人,皆不得其用,卒無成功。范仲淹、劉滬、种世衡 等專務整緝蕃漢熟戶弓箭手,所以封殖其家、砥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