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3 (1700-1725).djvu/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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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人者非一道。藩籬既成,賊來無所得,故元昊復臣。 今河朔西路被邊州軍,自澶淵講和以來,百姓自相 團結為弓箭社,不論家業高下,戶出一人。又自相推 擇家資武藝眾所服者為社頭、社副、錄事,謂之頭目, 帶弓而鋤,佩劍而樵,出入山坂,飯食長技,與敵國同。 私立賞罰,嚴「于官府,分番巡邏,鋪屋相望,若透漏北 賊及本土強盜不獲,其當番人皆有重罰。遇其警急, 擊鼓頃刻可致千人,器甲鞍馬,常若寇至。蓋親戚墳 墓所在,人自為戰,敵深畏之。」先朝名臣帥定州者,韓 琦、龐籍皆加意拊循其人,以為爪牙耳目之用,而籍 又增損其約束賞罰。熙寧六年,行《保甲法》,強壯、弓箭 社並行廢罷。熙寧七年,應兩地供輸人戶,除元有弓 箭社強壯并義勇之類並依舊存留外,更不編排保 甲。看詳上件兩次聖旨,除兩地供輸村分方許依舊 置弓箭社,其餘並合廢罷。雖有上件指揮,公私相承, 元不廢罷,只是令弓箭社兩丁以上人戶兼充保甲, 以至逐捕本界及他盜賊,並皆驅「使弓箭社人戶,用 命捉殺。見今州縣,全藉此等夤夜防拓,灼見弓箭社 實為邊防要用,其勢決不可廢,但以兼充保甲之故, 召集追呼,勞費失業。今雖名目俱存,責其實用,不逮 往日。臣竊謂陝西、河東弓箭手,官給良田,以備甲馬, 今河朔沿邊弓箭社皆是人戶祖業田產,官無絲毫 之損,而捐軀捍邊,器甲鞍馬與陝西、河東無異,苦樂 相遠,未盡其用。近日霸州文安縣及真定府北砦,皆 有北賊驚劫人戶,捕盜官吏拱手相視,無如之何,以 驗禁軍弓手皆不得力。向使州縣逐處皆有弓箭社 人戶,致命盡力,則北賊豈敢輕犯邊砦,如入無人之 境?臣已戒飭本路將吏,申嚴賞罰,加意拊循其人輒 復拾用龐籍舊奏約束,稍加增損,別立條目。欲乞朝 廷立法,少賜優異,明設賞罰,以示懲勸。今已密切取 會到本路極邊定、保兩州,安肅、廣信、順安三軍邊面 七縣一砦,內管自來團結弓箭社五百八十八社,六 百五十一火,共計三萬一千四百一十一人。若朝廷 以為可行立法之後,更敕將吏常加拊循,使三萬餘 人分番晝夜巡邏。盜邊小寇,來即擒獲,不至埋伏,以 生戎心。而事皆循舊,無所改作,敵不疑畏,無由生事, 有利無害,較然可見。」奏凡兩上,皆不報。

紹聖元年許熙河蘭岷弓箭手親屬承刺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紹聖元年,樞密院 言,「熙河蘭岷路經略司奏,本路弓箭手自展置以來, 累經戰鬥,內有戰功補三班差使。已上之人,欲並遣 歸所屬差使,仍以其地令親屬承刺,如無即別召人 承之。」 又按《志》:元年,樞密院乞立招禁軍官員賞格, 如不及數,罰亦隨之。

紹聖二年,荊湖安撫奏「置緣邊堡砦弩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紹聖二年,樞密院 言,「荊湖南路安撫、轉運、提刑、常平司奏請邵州管下 緣邊堡砦。置弩手一千四百人。乞依元豐六年詔。於 五等戶輪差。並半年一替。其上番人如有故。許家人 少壯有武藝者代充。」從之。 又按志。紹聖二年七月, 帝問義勇保甲數。宰臣章惇曰:「義勇自祖宗以來舊 法。治平中,韓琦請遣使詣陝西,再括丁數添刺。熙寧 中,先帝始行保甲法,府界三路得七十餘萬丁。設官 教閱,始於府界,眾議沸騰。教藝既成,更勝正兵。元豐 中,始遣使遍教三路。先帝留神按閱,藝精者厚賞,或 擢以差使、軍將名目,而一時賞賚,率取諸封樁,或禁 軍闕額,未嘗費戶部一錢。元祐弛廢,深可」惜也。 又 按《志》:「紹聖二年,詔將來轉員換前班人,並從元豐轉 員令,仍不得過一百二十人。元祐所限人數比試家 狀指揮勿用。」

紹聖三年,詔「漢、蕃人不許互投弓箭手,以在京槍手 改充,兼習蕃槍。」又定諸軍遷補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三年正月詔自今 漢蕃人互投弓箭手者,官司不得收刺,違者杖一百。 五月,詔在京府界諸路馬軍槍手并改充弓箭手,兼 習蕃槍。 又按志,紹聖三年,樞密院進呈轉員及行 門試武藝換前班留住等條例,曾布言,「國初以來,皆 面問其所欲,察相人才,或換官,或遷將校,或再任。此 則威福在人主,以至唐突,或放罪,或行法,亦視其情 狀而操縱之。」元祐改法,乃令大閹與三司、軍頭司先 指試定,但對御引呈,依拍定等第推恩,殊失祖宗馭 眾之法,不許唐突,例坐徒罪。兼決責人員皆非舊法, 唐突人雖有理,亦不施行。緣情輕者放罪,重者取旨, 自有舊額。先朝燕達、林廣嘗唐突當降配,「先帝釋之, 後皆為名將,至情重則杖脊配嶺表者。」有王明者,住 留叫呼云:「若不得換前班,乞納命管軍;賈達乞重配, 先帝亦貸之,但降一等,與換外官。如此,故人知恩威 皆出人主,豈可一切付之有司?」帝悅,詔令並依元豐 以前條例施行。五月,馬步軍司言:「三路袞轉軍員,請 依元豐七年詔,應三月一日後,續有得功嵌補升名 并改轉名職自充下名者,並依先補名次,各理降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