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領蕃兵正副二員。」從之。 又按《志》:二年,樞密院言, 已詔諸路併廢堡砦,減罷兵將。鄜延、秦鳳路已減併, 餘路未見施行。詔涇原、熙河蘭會、環慶、河東路速議 以聞。 又按志:二年閏九月,遣秦鳳戍兵十指揮應 副熙河新邊戍守。十一月,以呂惠鄉奏,減鄜延戍兵 五十指揮。 又按志:元符二年九月,御史中丞章惇 奏,乞教習保甲,月分差官按試。曾布言:「保甲固當教 習,然陝西、河東連年進築城砦,調發未已。河北連年 水災,流民未復,以此未可督責訓練。」帝曰:「府界豈不 可先行?」布曰:「熙寧中教保甲,臣在司農。是時,諸縣引 見保甲,事藝精熟。」章惇即曰:「多得班行。」布曰:「止是得 殿侍軍將,然俱更差充巡檢司指揮。」以此,仕宦及有 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趨赴。及引對,所乘皆良馬,鞍韉 華楚,馬上事藝,往往勝諸軍,知縣、巡檢又皆得轉官 或減年,以此上下皆踴躍自效。然是時司農官親任 其事,督責檢察極精密,縣令有抑令保甲置衣裝非 理騷擾者,亦皆衝替,故人莫敢不奉法。其後乃令上 番。帝曰:「且與先是府界檢舉施行。」蔡卞曰:「於先朝法 中稍加裁損,無不可之理。」布以為甚便,容檢尋文字 進呈。十一月,蔡卞勸上復行《畿內保甲教》閱法,帝屢 以督曾布。是日,布進皇畿內保丁二十六萬,熙寧中 教事藝者凡七萬,因言:「此事固當講求,然廢罷已十 五年,一旦復行,與事初無異。當以漸行,則人不至於 驚擾。」帝曰:「固當以漸行之。」布曰:「聖諭如此,盡之矣。若 便以元豐成法一切舉行,當時保丁存者無幾。以未 教習之人便令上番及集教,則人情洶洶,未易安也。 熙寧中施行亦有漸,容臣講求施行次第。」退以語卞, 卞殊以為不快,乃云:「熙寧初人未知保甲之法,今耳 目已習熟,自不同矣。」布不答。
元符三年,河北增置馬步軍。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三年,樞密院奏「河 北增置馬軍廣威步軍保捷二萬餘人,欲令揀選升 換在京闕額軍分。」從之。自紹聖以來,陝西、河東連用 兵六年,進築未已,覆軍殺將,供給不可勝紀。 又按 《志》:三年,罷都護府安撫使,隸河蘭州,以省餽運。詔邊 帥減額外戍兵。 又按《志》:三年八月,詔遣虎翼軍六 千戍熙「河路,令代蕃兵及弓箭手還家休息。十二月, 詔邊帥減額外戍兵。」 又按《志》,三年,「詔撥陝西保寧 指揮入諸路廂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