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3 (1700-1725).djvu/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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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法;下軍本名應配者,配千里。若本管輒停留,與同 罪。雖該赦,仍依配法。」從之。

政和五年,詔「陝西、河東復置提舉弓箭手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五年二月詔:「陝西、 河東逐路自紹聖開拓邊疆以來,及西寧湟廓洮州、 積石等處新邊各有包占良田。並合招置弓箭手,以 為邊防籬落。至今累年曠土尚多,應募人數未廣。蓋 緣自罷專置提舉官,隸屬經略司,事權不專。頗失措 置根括打量、催督開墾、理斷交侵等職事。盡在極邊。 帥臣無由親到。即今夏人通貢,邊鄙安靜,若不乘此 委官往來,督責多方,招刺弓箭手,墾闢閒田,補助邊 計,以寬飛輓之勞,竊慮因循寖久,曠土愈多,銷耗民 兵人額,有害邊防大計。兼提舉文臣,玩習翰墨,多務 安養,罕能衝冒寒暑。可令陝西、河東逐路並復置提 舉弓箭手司,仍各選差武臣一員,充理」任,請給恩數 等並依《提舉保甲》條例施行。每路各置幹當公事使 臣二員。仍每歲令樞密院取索逐路招到弓箭手并 開墾過地土,比較優劣殿最,取旨黜陟,合措置事節, 所差官條畫以聞。八月,樞密院言:「欲將近裏弓箭手 地,但有爭訟侵冒之處,並行打量,庶幾杜絕侵冒之 弊。」從之。是月,提舉河東路弓箭手司奏:「本司體訪得 沿邊州軍逐處招置弓箭手,多將人戶舊用工開耕 之地指射划奪,其舊佃人遂至失業,且所出租僅比 佃戶五分之一,於公私俱不便。今欲將係官莊屯田 已有人租佃及五年者,並不在招置弓箭手請射之 限。其河東路察訪司初不以邊防民兵為重,姑息佃 戶,致有此弊。欲乞應熙寧八年以前人戶租佃官田, 並先取問佃人,如願投刺弓箭手,每出一丁,許依條 給見佃田二頃五十畝,充人馬地。若不願充弓箭手 及出丁外,尚有請占不盡地土,即拘收入官。」從之。十 一月,詔邊防司奏:「據提舉熙河蘭湟路弓箭手何灌 申,漢人買田常多,比緣打量,其人亦不自安,首陳已 及一千餘頃。若招弓箭手,即可得五百人。若納租稅, 每畝三斗五升、草二束,一歲閒亦可得米三萬五石、 草二十萬束。今相度,欲將漢人置買到蕃部土田,願 為弓箭手者,兩頃已上刺一名,四頃已上刺兩名。如 願者依條立定租稅輸納。其巧為影占者,重為禁止。」 從之。 又按《志》:五年立錢監,兵匠逃走刺手背法。 又按《志》,「政和五年,廣固四指揮各增五百人,以備京 城之役。」

政和六年,瀘南招置土丁,詔「河北弓箭社每歲具優 劣賞罰。又增置通濟兵士二千人。」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政和六年,瀘南安 撫使孫羲叟奏,邊民冒法買邊外田,依法盡拘入官, 招置土丁子弟。見招到二千四百餘人。欲令番上。從 之。 又按《志》:六年詔河北路有弓箭社縣分,已令解 發異等。其逐路縣令佐俟歲終教閱異等。帥司具優 劣之最,各取旨賞罰,以為勸沮。仍具為令。又高陽關 路安撫司言:「大觀三年,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政和保 甲格》校最優劣,縣令各減展磨勘年有差。」詔依保甲 格賞罰施行。 又按《志》:六年三月,增置通濟兵士二 千人,備御前牽挽綱運。於是工役日興,增募益廣。 政和七年,詔熙河帥臣與羌人貿易田土,招置弓箭 手,改營田土丁為刀弩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七年三月詔:「熙河 鄯湟自開拓以來,疆土雖廣而地利悉歸屬羌,官兵 吏祿仰給縣官,不可為後計。仰本路帥臣相度,以錢 糧茶綵或以羌人所嗜之物與之貿易田土。田土既 多,即招置弓箭手,入耕出戰,以固邊圉。」 又按《志》,七 年,以辰沅澧等州更戍土丁與營田土丁名稱重疊, 將兵「馬都鈐轄司招填土丁改為鼎澧路營田刀弩 手。」

重和元年辰州招刀弩手官吏各轉官有差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重和元年,辰州招 到刀弩手二千一百人,其官吏各轉官,減磨勘年有 差。」

宣和元年詔提舉保甲督察州縣都保吳玠奉詔招填禁軍闕額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宣和元年,詔提舉 保甲督察州縣都保不如令者,限一月改正,每歲以 改正多寡為殿最。 又按《志》:「元年,高陽關路安撫使 吳玠奉手詔招填諸路禁軍闕額,以十分為率,招及 四分以下,遞展磨勘年,七分以上,遞減磨勘年。高陽 關路河間府、滄霸恩州、信安軍招填數足,乞行推賞。 從之。」

宣和二年,諸路保甲皆依元豐舊制。詔定「招置廂軍 並招收逃軍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二年詔諸路保甲 法並遵依元豐舊制,京東、京西路並罷。 又按《志》,二 年手詔:比聞諸路州軍招置廂軍,河清壯城等,往往 怯懦幼小,不及等樣,虛費廩食,不堪驅使。今後並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