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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四十五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三十一

  明十二穆宗隆慶六則

戎政典第四十五卷

兵制部彙考三十一

明十二

穆宗隆慶元年准軍民勦賊有功者陞賞又定宣大延綏甘肅等防禦三大營選立教師訓練武藝發河南山東班軍於薊鎮防守勾軍補足三營兵數及在

京巡捕之例。

按《明會典》:凡哨夜軍丁,隆慶元年題准,薊遼鎮夜不 收,深入敵營,哨探得實,如果賊犯,保障無失,或挫斬 寇首七十顆以上,其哨探之人,比照獲功事例陞一 級。不願陞者,賞銀五十兩。如出境哨探,被賊殺傷,亦 照陣亡陣傷例,優卹陞賞。 凡軍旗民人等獲功,隆 慶元年題准有司民兵編成行伍,遇警出勦零賊。若 有生擒斬級,照依軍人,每功陞一級世襲。不願陞者, 賞銀五十兩。堡民得功,其堡長副亦照軍職部下擒 斬例陞賞。 凡逃回人口,隆慶元年題准,總兵官七 百名外,再多者,止計數加賞。 又按《會典》,凡降級,隆 慶元年題准,武舉中式舍人、民人加陞,署所鎮撫。後 犯該降級,原無實職可降,即將武舉職級并「米石革 去抵罪。」 又按《會典》,隆慶元年題准,宣大挑修邊濠, 蓋造營房,砌獨石、馬營二城。 延綏城堡,隆慶元年 題准,延慶地方,東有黃草塢、小滴溜、石人坪,西有蘆 關嶺、龍安集、靖邊龍尾觜、化字倉、寧塞吳旗營,俱係 通賊要路,通行及時修築。仍于蘆關嶺敷政巡檢司 城內,置蓋營房百餘閒,給軍防秋住守。又題准:榆林 鎮邊牆,自石峽墩迤東至常樂地界一帶,及鎮城東、 西北三面外邏城垣,俱分投修築, 延綏防守。隆慶 元年題准延安衛舊有遊擊統領官軍三千,駐劄本 處,防秋則赴大邊鎮靖堡。後改延安遊擊為鎮靖參 將,遂將官軍二千移駐鎮靖,一千移駐鄜州。延安城 池空虛,令鎮靖營將原調延安軍五百七十名發回 城操,而以新募軍撥補鎮靖營缺數。 甘肅城堡,隆 慶元年,題准于山丹等處一帶臨邊地方,修築墩臺, 見存城垣堡塞四百九十五座,關隘一百四處。 雲 南城堡,隆慶元年,題准增修嵩明、晉寧、安寧三州之 城。 雲南防守,隆慶元年,議准將省城六衛軍士餘 丁,每衛揀選「三五百名,別衛所,每三名選一名,就抵 食糧之數。」行令兵備道督同守備官選官訓練,遇警 調發,不許多調土兵。仍聽巡按御史出巡校閱,年終 分別舉劾。 凡操練,隆慶元年議准三大營內弓箭 鎗刀火器等藝,各擇精熟者立為教師。上等每月加 糧六斗,次等者每月加糧三斗。教成全隊,給冠帶,充 「名色。把總一半者,給賞銀牌花紅。十數名者,姑准附 過,全無教練者重責,革去教師名糧。把總領二百五 十人,千總領五百人,教練有成,即當優薦,聽補中軍 號頭員缺十分之五,從厚犒賞;十分之三,亦准附過, 全無教練,即行住俸。各營將領,但有全營教練者,加 以都督僉事,若副將加以都督同知,若止教一半者, 從厚獎賞。三分之一者,照常供職;十分之二者,重加 罰治。全無教練者,降祖職一級,革任回衛。」三年之內, 三營補練,著有成效。兵部議請將總協大臣請敕獎 諭,仍加恩錄。如無功績,巡視科道參論。兵部酌量教 練分數,并議斥罰。又議准三營各將家丁挑選六枝, 住戎政府旁,聽六副將統領訓練。修理戎政廳東西 二空宅,為總協大臣官署,常川居住,以便諸將就近 稟承。 凡輪操,隆慶元年題准發河南、山東班軍一 萬二千名,于薊鎮防守修邊。 凡選補,隆慶元年,議 准行各巡按御史著落清軍官,從實勾軍解部,先補 戰兵,次及車兵,又次及城守,每營務足三千。 凡軍 士清查,隆慶元年題准,騰驤等四衛勇士,查照嘉靖 八年事例,請敕兵部侍郎,會同御馬監巡視京營科 道,逐一清查,不許詭名頂替,虛縻糧食。 凡在京巡 捕,隆慶元年題准,京城內外失事巡捕把總等官,聽 京營科道會同兵部委官,各坊兵馬指揮,聽巡城御 史,各量失事輕重,參究治罪,嚴限挨拏。左右參將照 舊例。若賊明火持仗,一月內連劫三次以上者,徑自 參提。其提督并正兵馬,俱候年終聽京營科道并巡 城御史,分別功罪,各令獎舉參治。 凡東廠錦衣衛 緝捕,隆慶元年題准,如有緝獲真正奸細及妖言者, 不許私自訊考,徑送刑部多方審究。果有的據,備取 招由奏請。係奸細者,照例陞級,係妖言者,事大量陞, 事小量賞。其餘《子殺父母之類》,自有親族,具告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