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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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會典》:薊鎮募調兵,萬曆十一年題准,召募民兵一 千六百一十名,每月給與雙糧,免其戶丁勾補。又選 城操軍一百九十名,輜重營軍一千名,每月糧之外, 加給行糧,并原設雜流共三千一百八十一名,俱充 密「雲標下左營軍。其延綏標兵一千八百名,永免入 衛。保定軍一千名,仍分春秋兩班,同輜重營選下,餘 軍俱發石匣營補伍。」密雲、輜重營裁革 延綏入衛 兵。萬曆十一年題准,延綏標兵減撤一千八百名,永 免入衛。 又按《會典》,「凡守衛官軍下班。」萬曆十一年 題准,守衛紅盔、明甲官軍,每月除上直日期外,令下 操三日,隸《神樞》八營操演。圍子手亦除分班更直外, 隸五軍備兵營,一體隨操。 凡皇城外各鋪,萬曆十 一年議准,「每三年移咨工部修理。三年限內有作踐 損壞者,將督捕指揮等官參治,仍責令修葺,不許科 斂軍人。」 凡守衛軍器,萬曆十一年題准,每遇三年, 照例呈請兌換軍器。各軍有老弱頂名者,逐名更補。

凡就近充發。十一年題准、全陝軍犯、就近編發甘

肅填實明海、三灣、草溝、大營等堡,仍於金城關設立 盤詰,禁止逃回。 又按《會典》,凡各營及江操官軍,十 一年議准,南京三大營,新舊官軍二萬三千有奇,照 北京各邊兵制,每三千一百二十人為一枝。今左、右、 中三哨,哨軍二十隊,隊五十二人,共兵七枝,餘為備 兵,專聽取補。每枝用把總三員,衛總六員,聽部推補 改用。 又令大小教場各添設坐營二員分領。除舊 坐營二員,仍推四員陞補。 又令南京兵部將南京 三營除營兵七枝外,餘軍并清勾新到及宣州等衛 兩班官軍,另設備兵一營,就以各營管鼓官改名備 兵把總,專司旗鼓,傳宣號令,兼管備兵班軍,於各營 衛總指揮內舉用。其家丁紙劄等項,照各營把總支 給。 凡江淮南北附近南京地方、軍國機務、與南京 兵部相關者,萬曆十一年、令遵《敕旨》、及時申報。如有 延翫、該部參查

萬曆十二年題准、武職俸糧、獲功陞賞諸例、嚴查軍 士勾補清軍考覈

按《明會典》,萬曆十二年題准:考選革退武職,除世職 照舊准支原俸外,其他效勞傳奉武舉,及緝捕有功, 或冒襲冒陞已經考革者,查照文官考察革任事例, 不分在京在外,俱不許復支俸糧。 凡為民,萬曆十 二年題准,凡軍職犯該為民者,俱改本衛所,隨舍餘 差操。 又按《會典》,凡倭賊,萬曆十二年定賊七八百 人至「千人,船十餘隻至二三十隻。擒斬有名大賊首 一名顆,陞實授三級,不願陞賞銀一百五十兩。擒斬 真倭從賊一名顆,陞實授一級,不願陞賞銀五十兩。 擒斬漢人脅從賊一名顆,陞署職一級,不願陞賞銀 二十五兩。若二名顆者,當一級以上,為第一等,須賊 勢大舉,血戰成功者,方許開列,其餘不得」擅擬。賊至 三百人之外,船至五隻以上,擒斬賊首一名顆者,陞 實授一級。獲真倭從賊一名顆,賞銀十五兩,每三名 顆當一級,不及數者給賞。獲漢人脅從賊一名顆,賞 銀十兩,多者加賞不陞以上為第二等,須對陣擊殺, 兩相鏖戰者,方許開列。如賊不過百餘人,船不過一 兩隻,賊首不過一船,立能斬獲一名顆者,賞銀十五 兩。真倭從賊一名顆十兩,漢人脅從賊一名顆五兩。 通不議陞。以上為第三等。 凡斬獲倭賊官,十二年 題准,部功照獲功難易扣數陞賞,仍依北寇例。領兵 官不得自報首功。部下應陞職級,止終本身。以前陞 過者,候子孫襲替日減革。 凡立功贖罪,萬曆十二 年題准:軍職問擬終身充軍。已到衛所,著伍立功者, 俱照舊例贖復原職。其獲功多者,止扣算加賞,不許 再行議陞,永遠充軍。不拘已未發遣,一概不准贖罪。 若果有勇力超眾,真能臨陣破敵、擒斬有功者,候巡 按御史覈實,照軍人斬首例,以次加陞,即注充發衛 所,不許援引終身軍例,告回原籍。 凡擅殺平人報 功,十二年題准,各處官軍獲功,俱將本名從實開報, 如有捏造祖名等項另報者,一概不准,併授將官。隨 任子姪,果有年力強壯,可以戰陣殺賊者,預將姓名、 年歲開報督撫及領軍官處,隨軍操練,臨陣有功,方 許照例陞賞。如有將襁褓子起名報功,及遇殀故,另 以一人頂名承職者,覈功御史指實劾奏,并其父兄 治罪。又題准:各處將領及四外軍民人等,不係本省 本鎮真正籍貫,但無本部咨文,自投邊海各鎮報功 者,俱查革不敘。若總兵官容令無籍四外商賈星相 人等,捏作本處軍民買功賣功,以致濫陞者,聽巡按 御史查究。如造冊到部,別行查出,本部及該科參究。

又按《會典》、凡巡閱。萬曆十二年題准、閱邊官員、查

「照原限,各寬一月,延、寧、甘、固十一箇月,宣、大、薊、遼六 箇月,行令遍歷各鎮。」 又按《會典》,凡勾補軍士,萬曆 十二年議准,行各省直巡撫責令清軍官將各衛所 軍士嚴查,每名務要繼丁,多者二三名,少者一二名, 明註籍伍聽繼。年終造冊二本,一本留該衛所,一本 送院道查考。 凡清軍賞罰,萬曆十二年議准,各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