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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三十七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二十三

  明四太祖洪武二十八則 惠宗建文四則

戎政典第三十七卷

兵制部彙考二十三

明四

太祖洪武元年定衛所官軍及將帥將兵之法又詔改大興燕山六衛明太祖初年諸制未建元者俱附元年按明會典洪武初立民兵萬戶府簡民閒武勇之人

編成隊伍,以時操練。有事用以征戰。事平復還為民。 有功者一體陞賞。

按《大政紀》,「辛丑,元至正二十一年三月丁丑,改樞密 院為大都督府。」 又按《大政紀》,甲辰,元至正二十四 年三月庚午,置武德、龍驤、豹韜、飛熊、威武、廣武、興武、 鷹揚、英武、驍騎、神武、鳳翔、天策、振武、宣武、雄武、羽林 十七衛親軍指揮使司。先是,所得江左州郡,置各翼 統軍元帥府,至是,悉罷諸翼而設衛焉。甲辰,改各衙 門總管府為千戶所,設正副千戶各一員。 又按《大 政紀》:「洪武元年八月癸未,詔大將軍徐達改飛熊衛 為大興左衛,淮安衛為大興右衛,樂安衛為燕山左 衛,濟寧衛為燕山右衛,青州衛為永清左衛,徐州五 所為燕山右衛,留兵三萬人,分隸六衛。十月癸酉,取 澤州,留兵戍守之。」

按《明通紀》:「戊戌,元至正十八年十月,立管領民兵萬 戶府,諭行中書省臣曰:古者寓兵於農,有事則戰,無 事則耕,暇則講武。今兵爭之際,當因時制宜,所定郡 縣民閒豈無武勇之材?宜精加簡拔,編輯為伍,立民 兵萬戶府領之。俾農時則耕,閒則練習,有事則用之。 事平,有功者一體陞擢,無功者令還為民。如此則民 無坐食之弊,國無不練之兵,以戰則勝,以守則固,庶 幾寓兵於農之意也。」 又按《明通紀》:「太祖洪武元年 正月,定衛所官軍,及定將帥將兵之法。其法自京師 達於郡縣,皆立衛所,大率以五千六百人為一衛,一 千一百二十人為一所,一百一十二人為百戶所。每 百戶所設總旗二名,小旗十名,管領鈐」束,通以指揮 使等官領之,大小相連,以成隊伍。有事征伐,則詔總 兵官「佩將印」領之。既旋,則上所佩將印於朝。官軍各 回本衛,大將軍身還第。權皆出於朝廷,不敢有所擅 專。自是征伐率以為常。

按《續文獻通考》:「京衛皆有指揮使、指揮同知、指揮僉 事。衛、鎮撫所統千戶所,有正千戶、副千戶,實授百戶、 試百戶所鎮撫五年一廢置之,曰考選軍政。衛三人, 所二人,百戶不能皆賢,一人兼數印。凡總領庶務曰 掌印僉書。分理屯田、驗軍、存恤、營操、守衛,皆曰見在 管事選使,同知、僉事、正副千戶任之。充營官者亦如」 之。不足,任事入隊,曰帶俸差操。凡官有定員,功陞日 眾,視原額增不啻十九。 又按《續通考》:各衛指揮使 司,指揮使一人,指揮同知二人,指揮僉事四人,衛鎮 撫二人。陞授改調、增置無定員。其屬,經歷司,經歷一 人,知事一人。有衛學者,教授一人,訓導一人。各衛指 揮使司,掌軍旅防禦之事,使同知、僉事考選,掌管衛 事。凡世流襲替、優給、優養,報都指揮使司,達所隸都 督府,移兵部。每歲藩、臬、撫、按察其賢否,五歲一考選。 軍政廢置之:一人統衛事,曰「《軍政》掌印」,一人練兵,一 人屯田,曰《軍政僉書》。京操、巡捕、出哨、《備禦、軍器》、漕運 諸雜務,曰「見任管事」,「編諸行伍,曰帶俸差操。」凡撥軍、 補軍、替軍、選軍、募軍,並統於掌印。凡城池時葺浚之, 度其財力。軍十三,民十七。鎮撫掌刑獄經歷,典出納 文移,知事佐之。軍民指揮使司亦如之。

洪武二年、定「親軍都尉府。」

按《續文獻通考》:「太祖甲辰,設拱衛司,領校尉,隸都督 府,尋改拱衛指揮使。又以拱衛司類古衛尉寺,改都 尉司。二年,定為親軍都尉府,統中、左右前後五衛軍 士,而儀鑾司隸之。」

洪武四年,定優給優養例。詔「置遼東衛,籍北平山民 為軍,改制用寶金牌。置成都四衛及保寧、敘南、青州 等千戶所。」

按《明會典》:「國初,南京設故官營。凡故官子孫妻女,皆 送入優給,後乃分子孫應襲年未及者,曰『優給』。」子孫 廢疾故絕,止遺母若妻若女及年老無承襲者,曰「優 養。」 凡優給、優養總例,洪武四年,定軍職陣亡,無子 弟而有父母若妻者,給全俸,三年後給半俸;有子弟 而年幼者亦同。候襲職給半俸。有特旨令其子孫參 隨歷練,及未授職者,給半俸。其病故無子弟而有父 母若妻者,給半俸終身。有子弟年幼者,初年給半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