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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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又半之,俟襲職給本俸。特旨參隨及未授職者, 亦給半俸。軍士陣亡有妻者月糧全給,三年後守節 無依者,月給米六斗。終身病故有妻者,初年全給,次 年總小旗,月給米六斗。軍士給月糧一「半,守節者給 終身。將士守禦城池戰沒病故,妻子無依者,守禦官 計其家屬,有司給行糧,送至京優給。願還鄉者,亦給 糧送回,願留見處者,依例優給。」

按《大政紀》:「洪武四年二月甲戌,詔置遼東衛指揮使 司,以劉益為指揮同知。三月丁未,詔大小武臣亡沒 者,准其世襲。六月戊申,魏國公徐達徙北平山後之 民三萬五千八百戶,一十九萬七千二十七口,散處 衛府。籍為軍者給衣糧,籍為民者給田以耕,凡已降 而內徙者,戶三萬四千五十六。八月辛巳,改制用寶 金牌二副,中書省與大都督府各掌之。凡軍機文書, 非大都督府長官與中書丞相及在省長官,不許入 奏,亦不許擅自請奏。若有詔急令調軍,中書省即會 大都督府官同入覆奏,然後各出所藏金牌入內請 寶入用。如大都督府先奉旨,亦如之。其有不行約會, 以姦臣論。」九月,丙子,置成都衛右、中、前、後四衛。初,成 都既克,潁川侯傅友德等留官軍守之。及曹國公李 文忠經理四川,以舊城低隘,增築新城,高壘深池,規 模粗備。而友德猶駐兵保寧,中山侯湯和駐兵重慶, 各遣人招輯蕃漢人民,及明氏潰亡士卒來歸者,因 籍其壯丁,置各衛以分隸之,置保寧守禦千戶所。初, 王師克保寧,潁川侯傅友德留和陽衛指揮黃榮駐 守。至是,曹國公李文忠調濠梁等衛官軍,置千戶所 守之。十月丁未,置敘南、青州二守禦千戶所。十二月 丙戌,詔靖江侯吳禎籍方國珍所部溫、台、慶元三府 軍士及蘭、秀山無田糧之民嘗充船戶者,凡十一萬 一千七百三十人,隸各衛為軍,仍禁濱海民不得私 出海。丙申,置永寧、貴州二衛及瞿塘、漢中、階州三守 禦千戶所,皆曹國公李文忠經理。

按《明通紀》:洪武四年正月,上謂中書省臣曰:「今日天 寒,有甚於冬,京師尚爾,況北邊荒漠之地,冰厚雪深, 念守邊將士甚艱苦爾中書其以府庫所儲布帛製 綿襖,運赴蔚朔寧夏等處,以給軍士。」省臣對曰:「守邊 將士,歲有常供,無庸再運。」上曰:「將士雖有常供,朕固 知之,特以今天寒異於常時,故命加給耳。古人一夫」 不獲。引咎在躬。況守邊將士。尢朕所深念者。其給之 勿緩。

洪武五年,置親王護衛指揮使司。降《律令》於各衛,又 以故元軍士隸羽林衛。

按《大政紀》:壬子,洪武五年正月壬子,置親王護衛指 揮使司,每王府設三護衛,設左右中前後五所,所設 千戶二人,百戶十人,設圍子手二所,每所設千戶一 人。七月乙未,左副將軍李文忠,以所獲故元官屬子 孫及軍士家屬一千八百四十餘人,送至京師。上謂 都督府臣曰:「故元官屬子孫,不宜與士為伍,俾參隨 指揮周龍有可用者,量才用之。軍士則令舊校李伯 顏不花領之,以隸羽林衛。」八月丙申,副征南將軍吳 良等平五開、潭溪、古州諸蠻,凡二百四十三洞,籍其 民一萬五千,收集逃散士卒四千五百四十人,牛馬 四百餘頭。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六月,降律令於各衛,禁止軍官、 軍人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與信實、金銀、 段疋、衣服、糧米、錢物,及非出征時,不得於公侯之家 門首侍立。其公侯非奉特旨,不得私自呼喚軍人役 使,違者公侯三犯准免死一次,軍官、軍人三犯發海 南充軍。」

洪武六年,定《教練軍士律》。以豫章侯胡廷美收集江 州、沔陽舊將士,及立各衝要千戶所禦守,又以故元 軍士分補北平各衛軍伍。

按《明會典》,凡操練:「洪武六年定教練軍士律,騎卒必 善馳射及鎗刀,步兵必善弓弩及鎗。凡射十二箭,內 六箭遠可到、近可中者為試中。」遠可到將士以一百 六十步,軍士以一百二十步,近可中以五十步。凡射 弩每用十二箭,內五箭遠可到蹶張以八十步,划車 以六十步。凡用鎗以進退習熟為試中。凡在京衛所, 「每一衛以五千人為則,內取一千人,令所管指揮、千 百戶、總小旗領赴御前試驗,餘以次輪班。在外都司 衛所,每衛五千,內取一千人,令千百戶、總小旗領赴 京師,一體驗試,餘以次輪班。」其所試軍士,如騎卒騎 射便熟、善鎗刀,步軍善弓弩及鎗者,所管指揮、千百 戶、總小旗,各以其能受賞,不中者降「罰。軍士中者受 賞,不中者給錢六百文為道里費。指揮所管軍士,一 千人內三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四個月;四百 人至五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五百人至六百人不 中者,住俸十個月;六百人至七百人不中者,住俸一 年;七百人以上不中者,指揮使降同知,同知降僉事, 僉事降千戶。千戶所管軍士一千人,內二百人至四 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四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