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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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若在外遷延違限」,送法司問罪。是為定例。 凡根 捕逃軍。洪武二十二年,令各處逃軍,能擒獲一名者, 賞鈔三十錠。隱藏出首者,二十錠。見在軍知而首者, 十錠。為事充軍,逃回捕獲者,五錠。隱藏及轉送者,全 家發金齒充軍。逃軍自首者,免罪。服役官吏,不即起 送,縱容害民者,處死。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二年二月,詔置九溪、永定二衛, 改大庸衛千戶所。初,九溪洞蠻因千戶夏德忠誘亂, 詔東川侯胡海、普定侯陳桓、靖寧侯葉昇等討平之, 故置二衛。征南將軍傅友德會西平侯沐英所遣都 督甯正將兵搗越州,阿資勢窮蹙,請降。初,阿資之遁 也,揚言曰:「國家有萬軍之勇,我地有萬山之險,豈能 盡滅我輩?」沐英乃請置越州、馬龍二衛,扼其衝要,又 分兵追捕,至是乃降。三月庚午朔,命大將軍傅友德 率二十四將軍還軍,分駐湖廣、四川要地,防西南諸 裔。六月癸卯,置興隆衛指揮使司,其地初屬浪洞黃 平安撫司。傅友德因蠻民作亂,討平之,遂置衛,以府 軍左衛指揮僉事胡質領兵守之。

洪武二十三年,定重役老疾勾補之例。及置大水田。 長沙等諸衛所。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三年,令天下衛所有一戶充軍 二名者,免一名為民。」 「二十三年,令老疾軍有子年 一歲二歲該紀錄者,皆與正糧,候成丁收役,不許別 勾,以亂隊伍。」 又按《會典》:「洪武二十三年,令生員應 補軍役者,除豁遣歸卒業;軍士借撥征進,事故者,征 進逃故軍男年一二歲者,流民全戶充軍,病故者,俱 免勾丁。」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三年閏四月,藍玉奏言,散毛地 方大水,田與諸蠻洞相連。命千戶石山頭領酉陽兵 一千五百人,置所隸施州軍民指揮使司。七月乙卯, 命安陸侯吳傑往湖廣長沙府訓練將士,籍軍士九 十一萬八千二十三人,分隸平壩、威清等衛。十一月 乙卯,西平侯沐英奏,景東乃百蠻要衝,蒙化亦梗化」, 俱置衛。以錦衣衛指揮僉事胡常守景東,府軍前衛 指揮僉事李聚守蒙化。

洪武二十四年、定「勾補軍士之令」

按《明會典》,「凡勾補軍士。洪武二十四年令垛集軍故 戶止一丁者,勾有丁貼戶起解。軍去原籍遠者解京, 該府遣人押送。若路順及與京師道里均者,從便解 發。」

「洪武二十五年,以甘肅各衛軍士、分置甘州三衛。」又 發京師、河南、山西軍,立屯塞上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五年四月辛未,詔命涼國公藍 玉覈實甘肅各衛軍士,分置甘州中左右三衛。十二 月,敕宋國公馮勝、潁國公傅友德,以明年三月發京 師壯勇及河南、山西銳卒,立屯塞上,蒐獵邊庭。」 「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各衛所官軍諸制。」

按《明會典》,凡總小旗併鎗,洪武二十六年定總小旗 併鎗陞用,須憑各府照會,開繳當該衛所保結文狀 到部,然後類寫具奏,請旨准用,仍咨呈該府,行下各 該衛所收補。或奉旨取用年深總旗除授,須自各衛 取勘從軍腳色保結,呈送到部,仍審實來歷相同,具 本引奏選用。其附選出榜抄榜給憑催任,一如除授 「官員施行。」又定總小旗缺務,選年深精壯勇敢軍人, 小旗併鎗軍人,併《鎗得勝》陞小旗,小旗併《鎗得勝》陞 總旗。 二十六年,定軍官亡故,遺下嫡長子女,年未 出幼,或母年老,或無嫡子嫡孫,次及庶子,或弟或姪, 合得優給養贍者,須憑各衛保結,起送到部,審取故 官從軍腳色,一體委官齎赴內府,比對貼黃相同具 奏。如是奉旨「欽與優給。」隨即於御前附寫「欽與優給」 文簿。扣算出幼年分明白開寫歲數至某年住支。或 奉特旨陞等優給、及流官特與世襲。亦須隨即明白 注寫。通行抄出緣由立案行移錦衣衛作數放支。其 征進陣亡傷故病故、總小旗兒男、一體引奏定奪。 凡整點軍士。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衛所軍士隊伍, 俱有定數。如是奉旨差人點視,填給勘合戶由。於內 明寫收軍來歷緣由,除開設衙門原有旗軍外,其續 後調到補伍軍士,必須窮究原伍旗軍下落明白,庶 不迷失軍伍。如是伍內空歇未填勘合,亦須咨呈該 府,著令勾補,以憑填給。其新收軍人應關戶由者,一 體照戶出」給勘合戶由。 凡聲息,洪武二十六年定, 腹裡邊境險要去處,或有嘯聚者,飛報聲息到部,火 速入奏,毋得遲滯。 又按《會典》:各鎮烽堠,洪武二十 六年定,邊方去處,合設煙墩并看守堠夫,務必時加 提調整點,廣積稈草,晝夜輪流看望。遇有警急,晝則 舉煙,夜則舉火,接遞通報,毋致損壞,有誤軍機聲息。

又按《會典》。「凡聲息,洪武年定,各邊飛報,一應聲息。」

具奏,行移隄備。其有重大賊情,應出師征勦,及地方 軍馬數少,應調兵策應,奏請定奪。 凡衛所額軍,洪 武二十六年定,內外衛所軍士俱有定數。大率以五 千六百名為一衛,一千一百二十名為一千戶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