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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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軍一名,優免原籍戶丁差役。若在營餘丁,亦免一 丁差使,令其供給軍士盤纏。 又按《會典》:國家承平 以來,軍士多逃亡故絕,及脫漏隱蔽,行伍益耗。乃遣 御史分行天下,清理軍役。各司府州、縣,仍設清軍官, 以修廢行賞罰。宣德四年,令在京各衛軍,兵部委官, 同給事中、御史清理。 凡軍人犯罪。宣德四年,令「凡 應繼壯丁故自傷殘肢體者,許鄰里拏首,全家發煙 瘴衛所充軍。」

按《大政紀》:「宣德四年,徙黑峪巡檢於紅門,時御史王 聰言,黑峪口已置官軍戍守,其西南三十里有紅門 口,正當居庸關北天壽山之後,有路通昌平,軍民逃 逸者皆由此。請移黑峪山巡檢司於紅門口。」從之。八 月癸未,兵部奏勾軍條例,從之。先是,遣官清理軍伍, 定例十九條,至是復增例二十二條,通前奏請頒行。 九月癸丑,兵部奏:「請自今內外衛分所旗軍有犯偷 盜等罪,及強盜家屬二次,逃軍與軍民官吏人等該 充軍者,各照南北地方發遣。」上命在外者止於附近 衛所收操,逃軍則令還原衛。壬戌,巡按山東御史包 懷德言四事,命禮部會議:一請于曹莊驛東湯池設 一衛,七站各設千戶所置軍,半護行「者,半屯田。一請 開武科。一請令兵部取勘合處旗軍不及八十人者 處補之。一請移撫順遞運所,與驛並置。」

宣德五年、許充軍人附近收役。徙開平衛於獨石。又 奏准、各衛所官軍操備者、代換

按《明會典》、凡就近充發。宣德五年、令應充軍之人、有 父母年七十以上及篤廢殘疾者,許于附近衛所收 役

按《大政紀》:宣德五年正月,徙開平衛於獨石。初,洪武 三年,李文忠克元上都,設開平衛守之,置驛八:東曰 涼亭、泥河、賽峰、黃崖四驛,接大寧古北口;西曰桓州、 威鹵、明安、隰寧四驛,接獨石。永樂初,大寧既棄,而開 平難守。至是,遂城獨石,而徙開平衛于此,棄地蓋三 百里矣。三月,成國公朱勇、兵部尚書張本等奏:「京師 操備官軍,其閒有屬陝西緣邊鞏昌等衛及階州文 縣千戶所者,去京師甚遠,每歲更代,必俱遣人促之 方至,請以陝西內地衛所官軍與之代換。又,山東內 地衛所官軍,有調沿海備倭者,沿海衛所卻調京師 操備,通州諸衛官軍發淮安運糧,而直隸安慶諸衛 乃赴京師操備,彼此不便,請行代換。」

宣德七年、令居庸等關口定限點視。及軍戶一丁者 開伍。又置武驤、騰驤四衛

按《明會典》,「凡巡閱」,「宣德」七年,令居庸山海關、荊子黑 峪口,北抵獨石,西抵天城,每三月差武官二員、御史 二員點視。 又按《會典》,「凡開伍免勾。」「宣德七年,令故 軍戶止一丁為見任官者開伍。」

按《續文獻通考》,宣德七年七月,初置武驤、騰驤四衛。 按在京,上二十二衛,曰錦衣至虎賁,為上十二衛;金 吾至通州,本北平都司衛,為上十衛。凡二十二衛,名 親軍指揮使司。曰騰驤、武驤左、右四衛,亦名親軍指 揮使司。曰武功三衛,以匠故,隸工部,曰永清左、右,曰 彭城三衛,長陵、景陵、獻陵、茂陵、泰陵、康陵七衛為陵 衛,並不隸督府,亦不稱「親軍。」其餘分隸王府。留守五 衛者,國初都鎮撫司總領禁衛,改為「留守五衛」,專巡 察守衛。京師隸都督府者,上府移兵部,親軍衛直達 兵部,凡入營者,聽京營文武大臣督理。

宣德九年定「斬獲陞賞,及收迤北走回軍民充御馬 監勇士。」

按《明會典》:「凡南方蠻賊,宣德九年定斬首三顆以上, 及斬獲首賊者,俱陞一級。斬首二顆,俘獲一二人;斬 從賊首一顆以上,及目兵兵款有功者,俱加賞不陞。」

又按《會典》:「凡軍士收補,宣德九年令凡迤北走回。」

軍餘民人、俱收充御馬監勇士。

宣德十年,禁軍役冒解。

按《明會典》凡冒名,宣德十年令,有妄指同姓、同名為 軍者,雖有該部文移坐取、有司即與保明,不許朦朧 冒解。

英宗正統元年奏准內外衛所軍政諸例

按《明會典》:「凡根捕逃軍,正統元年奏准,凡軍犯問招, 改捏名貫候至編發脫逃。其後該衛查勾,無從根捉。 又有假稱未到衛所,蒙恩釋宥,或詐諸衙門文書,潛 回鄉里。榜文至日,限兩月以裡自首,就發本處附近 衛所充軍,原衛除伍。如限外不首,事發,犯人杖一百, 連家小發煙瘴地面充軍。知情里鄰人等,發附近衛 所充軍。官吏依律科斷,果係恩宥人數,曾經勘明,給 引寧家者,造冊繳部。」 凡勾補軍士,正統元年奏准, 凡抽丁垛集軍,先將私自輪替者,選壯丁連妻小解 衛,果有老疾等項,方許替勾。 《凡禁止妄勾》,正統元 年奏准,凡內外都司衛所,不許填給勘合,差人勾軍。 止以遞年逃故等軍姓名貫址造冊繳部,轉發御史 按籍清勾。 凡改編調衛,正統元年奏准,凡浙江并 江南直隸等衛所清出帶操軍士,除原係廣西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