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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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議潯州等衛者,發回原伍,其餘悉收充正軍,行部 轉行原衛開伍。若先在逃者,仍發原衛附近,不許擅 收。 正統元年奏准,凡起解軍先過該管都司者,即 于本司交割。先過本衛者,交本衛官吏,隨與批迴。有 留難者,從御史究問批迴。詐偽者,有司辨驗問罪。 又奏准,凡被勾貧軍,挈家流移,招回復業者,該解軍 丁,俱候次年起發。係原逃者,不准。如止附近潛逃者, 依律究問。 凡僉解軍妻,正統元年奏准,凡解軍丁 逃軍,須連妻小同解。違者問罪。無妻小者,解本身。 凡清理軍伍,正統元年奏准,清軍御史按行所至司 府州縣,各委官一員將應勾軍丁,分投清解御史,往 來巡督。除軍政外,一應詞訟發該管衙門問理。每歲 八月終,照巡撫官事例、具清解過軍數回京。如有窒 礙事理,會議奏請。 凡軍人罪犯,正統元年奏准,凡 逃軍及己解軍在家潛住者,父祖充軍,子孫畏繼于 別州縣過繼作贅冒籍,而以丁盡戶絕回申,或充軍 在役,而原戶人私開作民戶者,並限兩箇月具首免 罪。如違軍杖一百,發煙瘴衛分。里鄰窩家長解人等, 發附近充軍。 凡勾軍人潛回原籍,糧里容留者,照 窩藏逃軍例問發。 又奏准:凡清軍御史,按屬地方 有軍衛官虐害軍士,指實具奏。其有司官吏里鄰長 解人等,將逃軍并應繼已解各軍丁容私埋沒,及戶 有壯丁,卻將老幼殘疾家人義男等項頂解,并挾仇 故,將同姓同名冒頂陷害,並依《軍政》條例發落。 凡 軍官違犯:正統元年奏准,凡內外衛所官,有將殷實 軍占作軍伴,賣放買閒新勾軍不行存恤,抑逼在逃 者。軍士事故,管軍官不將在營人丁收「補,及以見役 軍妄作事故者,清軍官具奏提問。」

正統二年,定「軍役軍政諸例。」

按《明會典》:凡冒名,正統二年,令軍丁訴告冒解者,暫 收著役,行移照勘,果係冒解,改正為民。妄告者,行本 衛究治。 凡存恤,正統二年,令科道、兵部主事各一 員,督同五城兵馬巡點存恤。有限內差撥及私役科 擾者,參奏問罪。其各衛仍委官一員專管。 又令各 省解到新軍,送存之日,給票,月支米一石,三箇月滿 日,該衛送驗軍主事處驗發營操、守衛各項差使。如 有存恤後在逃者,復解,不准存恤,徑驗差使。 又按 《會典》:凡根捕逃軍,正統二年奏准,逃軍殘疾并年六 十以上者,收贖依親,別選戶丁解補。如止有幼丁,照 例紀錄。 凡逃軍軍丁解後復逃者,連妻小押赴原 衛。如解人脫放,就發補本軍原伍。本軍得獲,發邊遠 充軍。其軍丁已解清冊後到者,取鄰里保明,行衛查 勘,不必重解戶丁。 《凡禁止妄勾》。二年,議准凡洪武 年閒,為事法司人犯病故,其事內人犯,後斷發充軍 夤差勾取軍丁,將前項病故人名添入勘合,詐伊子 孫財物,或因逃回怪恨糧里拏獲,捏作一同問發在 逃,報衛坐勾。清軍官勘實,呈部開豁。其挾仇官軍,行 衛依律問罪, 凡分豁重勾。正統二年議准,「凡軍丁 于洪武年閒,或抽丁,或收集充附近衛所軍役,因事 問調別衛,其原衛勾取,勘實除豁,已收戶丁發回,聽 繼後調衛所軍役。」 又令:「凡軍戶告有正軍,及戶丁 在營不缺,該衛止因軍丁發冊後解到,重復勾擾者, 清軍官行移該衛,勘實」免勾。若軍缺伍及有殘弱勾 替者,里鄰不行從實呈解,俱論如律。就令里鄰人等 勾解。如正軍年壯,及隱匿在營餘丁一概勾擾者,照 依榜例參奏。 又議准,凡軍籍丁盡戶絕,已經三次 回申者,即與除豁,不許發冊重勾。 《凡開伍免勾》正 統二年議准,凡逃軍未獲,暫勾戶丁發旁近寄操者, 正犯到日,即與開除。 凡勾補軍丁在逃,解人發附 近充軍者,事故免勾《丁, 凡附近寄操》。《正統》二年議 准,凡逃軍自首,及紀錄出幼者,或未曾紀錄,戶無人 丁者,俱令發附近衛所收操,開豁原伍。又議准,凡宣 德五年以後逃軍,及勾取戶丁,妄比事例,輒投附近 寄操者,俱收發原伍。 《凡起解軍丁》二年議准,凡軍 人中途病故,解人即告所在官司相埋,官給文引付 解人,送妻小復還原籍,別選壯丁解補。 又按《會典》, 「正統二年令,每季差監察御史一員,同給事中、五城 兵馬、五府、錦衣衛兵部原委官存恤清到軍士後,以 巡視北城御史帶管,亦不用兵馬府衛官。」 凡清軍 專管,正統二年議准,凡兩司府州縣清軍官,專一清 理軍伍,毋干預他事。 凡軍民奏訴:正統二年議准: 「凡軍丁有訴告民籍,及分戶在前冒解者,俱暫發該 衛收役。行移州縣勘實,軍改為民。原清里老,依律問 罪。若是妄告,就行本衛如法究治。」 凡妄指遠年民 籍作軍戶者,諸司不許准理。 凡清出軍丁起解,除 父母妻子人命重情,許自訴外,其餘悉「聽戶丁告理, 違者釘解。」

正統三年,定「京省調衛及新軍逃亡例。」

按:《明會典》,「凡調衛,正統三年,定南京及江南直隸調 北京附近衛所,北京直隸并江北直隸,山東調山海、 宣府等衛所,山西、河南調大同、延安、綏德等衛所,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