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5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調衛軍裝清伍諸例。

按《明會典》,「凡五府屬衛,成化十三年議准兵部會同 五府官通行考選,軍政官如舊額,俱限年二十五歲 以上、五十歲以下,有六十以上精力未衰者,驗實存 留,見任不敷,許選別衛,先儘見任,次帶俸。凡遇在外 五年考選之期,在京亦復舉行。南京衛所照例。其終 身帶俸官降犯貪淫五年之外,能改過自新者,從撫 按官保用。」 凡錦衣衛官,成化十三年令見任管事, 有係中官,并文武大臣弟男子姪、及各衛欽陞者,兵 部會同該衛堂上官嚴加考選。果廉能可用、仍舊不 堪者,俱令帶俸。 凡《軍政考選》,成化十三年令兩京 通考,自是以為常。考選之法,兵部預先通行南北直 隸、浙江等處巡撫都御史,轉行都、布按三「司掌印官, 各將所屬衛、所副參、遊以下,千戶以上賢否履歷,訪 察明白,各註考語,徑送撫按官處,另註考語,造冊三 本,限四月終旬差人齎部。至期,各參遊都司守備操 守等官,兵部會同兵科參詳去留,上請定奪,仍聽科 道拾遺。其都司、衛所官,撫按照例會官從公考選進 退。仍將考選官員職名,造」冊奏繳,到部覆奏定奪。 又按《會典》,凡收補軍士。成化十三年題准,各處衛所 軍人陞職調衛等項,遺下弟姪義男女婿及迷失鄉 貫人等,有情願於附近衛所投軍者,保勘無礙,准令 著役。 又按《會典》,凡改編調衛。十三年奏准,凡收發 附近軍士,除天順六年四月十九日以前編定不動 外,以後告投者不許。其在附近處所逃者,依正統二 年例,連妻小押解原衛。 又奏准,凡廣西鄰近賊洞 處所軍丁,有該解遼東等衛并千里之外者,及失迷 鄉貫之人,願充無勾軍役者,俱編本處邊衛當軍,行 移原伍開豁。 凡軍裝盤纏:成化十三年奏准,起解 軍除子孫應繼者,令津貼軍裝,但有職役者,不許勒 取。 凡清理軍伍,十三年奏准,「凡各官舍餘,各清軍 御史嚴查清審,存留幫軍,分撥差操。若隱瞞不報者, 許諸人首告。」指揮千百戶,有受財包占私役、辦納月 糧者,聽清軍御史參奏拏問。 又奏准:「凡清理逃故 等項軍士,各清軍御史著落都司,定委軍政都指揮 一員,衛所委軍政佐貳指揮千百戶各一員,專」職。其 事務要盡數清出、造冊送部。冊後附寫當該官吏、并 清軍委官姓名、以備查考

成化十四年,定「軍功陞賞諸制,及《校尉替補清軍賞 罰之例》。」

按《明會典》,凡在外衛所官功陞,成化十四年奏准,各 衛指揮功陞都指揮者,俱改註都司,在內者仍舊。又 奏准,在外衛所千戶功陞指揮者,比與指揮陞都指 揮流官不同,俱令於該衛原係帶俸并帶俸管事者, 量與軍餘四名,不許列銜公座。若考選軍政者,不在 此限。 凡京衛軍政官,成化十四年議准,每衛各選 指揮一員專管屯田馬政等事,一體僉書。 凡陝西、 甘肅、四川、貴州、湖廣、兩廣蕃賊苗蠻。成化十四年,申 明一人擒斬三名,顆陞一級;至九名,顆陞三級;驗係 壯男與實授幼男,婦女與十名顆以上并不及數者, 俱給賞。 凡內地反賊。成化十四年,申明一人擒斬 六名,顆陞一級;至十八名,顆陞三級;驗係壯「男,與實 授幼男,婦女與十九名以上并不及數者,俱給賞。」 凡「奇功」,成化十四年,申明陣前當先殿後、斬將搴旗、 擒斬賊首等項奇功,臨時奏擬陞賞。 《凡俘獲》等功, 成化十四年,申明「俘獲賊屬人口,奪獲頭畜器械并 齊力助斬者量賞,人口就給俘獲原主。」 《凡功》陞職 級,成化十四年,申明軍人有功陞一級至小旗;舍人 陞一級至冠帶小旗。今舍人亦止陞小旗小旗陞一級,至總旗。 冠帶小旗陞一級,至冠帶總旗。總旗陞一級,至試百 戶。冠帶總旗陞一級,至實授百戶。今冠帶總旗亦止陞試百戶試 所鎮撫陞一級至實授所鎮撫,實授所鎮撫陞一級 至實授百戶;實授百戶陞副千戶,副千戶陞正千戶, 正千戶陞指揮僉事,僉事陞指揮同知,同知陞指揮 使。該陞都指揮、都督者,類推而行。其軍人、舍人至小 旗,小旗至總旗,舍人至試所鎮撫,總旗至試百戶,俱 無署職。今所鎮撫無試職有署職試百戶亦有署職惟報捷舍人仍陞試所鎮撫惟百戶 以上,聽以次署陞。其署職至實授,亦作一級。有緣事 該降,即准此遞降。今署職降級仍降署級 凡軍官部功:「成化 十四年申明出師監督總兵等官,并鎮守總兵、巡撫、 紀功供給等官,班師之日,兵部照功次冊,具奏陞賞。 凡遠年功次,不許奏擾。」 「成化十四年,申明陣亡官 軍與哨探被殺,夜不收人等,俱陞一級。」 凡奇功陣 亡,成化十四年題准,「凡官軍陣前,當先殿後,斬將搴 旗,擒斬賊首」等項,立有奇功,後又陣亡者,子孫襲陞 三級,仍立祠加祭廕子。若止是衝鋒陣亡,生前不曾 立有奇功,襲陞二級。如不係衝鋒,止照陣亡例,襲陞 一級。 凡查覈功次,成化十四年申明:「功次須驗不 係一日一處者,方准如例陞級。若係一日一處之數, 止擬一級,其餘給賞。」 十四年申明:「官軍人等爭奪 擒斬功次者,不許紀錄。其詐冒功次者,勘問降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