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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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次不准。」 《凡報捷》,成化十四年,申明「報捷官舍人 等,以斬獲寇賊多寡為次,七十名顆以上,賞衣服一 套;九十五名顆以上,賞鈔一千貫,陞一級;一百十名 顆以上,賞衣服一套。」陞試所《鎮撫, 凡土官有功無 陞例》。成化十四年,申明,「各照地方例,陞散官至三級 而止。其餘功次與」土人俱厚賞不陞。 凡在京巡捕, 成化十四年,令緝捕妖言者,量行給賞不陞。 又按 《會典》,凡力士校尉收充。成化十四年奏准,力士校尉 病故,或老疾不能應當,其子孫告替補者,行移該衛, 查係在營生長,冊籍有名,無違礙者,具奏收役。雖例 不勾丁,而子孫願替補者,亦准查收。 又按《會典》,凡 清軍賞罰,「成化十四年題准、清軍御史、巡按御史、今 後查理勘合、以十分為率、一分不完者、委官住俸。二 分不完者、經該官員住俸、該吏與委官提問住俸。五 品以上、并軍職照例奏請通行責令完報、方許關支 俸糧」

成化十五年、令「軍政急缺、保舉定奪。修築寧夏城堡。 令各衛所造冊、清勾軍士及在營產籍」

按《明會典》,凡軍政急缺,成化十五年,令在外從撫按 定委奏保,兩京從各衛軍政首領官保舉。五府覆勘, 係親軍者,兩京兵部覆勘定奪,不拘五年後,犯貪淫 等罪,連坐舉主。 又按《會典》:「寧夏城堡,成化十五年 題准,寧夏東路沿河一帶,未築邊牆一百九十餘里, 與西路柴草等項疊砌舊牆六十餘里,俱係緊關地 方」,行鎮巡等官查照,軍三民七,起夫修築。 又按《會 典》,凡編造冊單。十五年題准,凡各衛所造冊清勾逃 故等項軍士,務令本衛軍政指揮及首領官,先將該 勾名貫,照洪武等年閒軍冊,查對相同,造成小冊,連 洪武等年軍冊印封,齎送清軍御史查對無異,方許 造冊繳部。在京錦衣等衛并五府屬衛,聽本衛掌印 指揮查對在外。若係停止清軍御史,聽巡按御史查 對。若衛所造冊官吏人等作弊該勾軍士名貫查對 不同先將該衛首領官吏并該管總旗及造冊軍吏 就彼問擬發落。指揮千百戶等官俱住俸責限查理, 重復清造。其繳部文冊,務開「稱何年月日經由清軍。 或巡按及本衛軍政官查」對相同緣由,印封繳部,以 憑轉發清勾。違者,在京從兵部參究,在外行巡按及 清軍御史提問。 凡事產戶籍,成化十五年題准,「凡 造冊之時,遇有軍戶,俱要明開全家在營逃移未獲 等項行款,存戶在冊。其田產止令見在里鄰佃辦,諸 人不許收買,以免日久告爭難查之弊。違者,田土追 給軍戶,不追」用過價錢。若果在營原籍,丁俱故絕,曾 經查勘文移明白,方可開除,毋得將有丁消乏軍戶 貪分田產,淆亂版籍。 又題准:凡各衛所如遇解到 軍丁,即將本軍舊有遺房遺地,著令親管官旗盡數 退還住種。若有仍前受銀,將軍丁脫放,并將原占各 旗軍下餘丁房產不還者,許人告舉治罪。

成化十六年,令兵部及科道「舉劾騰驤四衛軍官不 職者」,添設漕運佐貳。

按《明會典》:「凡騰驤等四衛官,成化十六年,令有不職 者,聽兵部及科道訪察舉劾。 凡有漕運地方,成化 十六年,添設佐貳都指揮一員,專管漕運,不與軍政。 其考選推補,附郭者,鎮巡總兵、三司掌印官主之。若 非附郭并遠方者,鎮巡總兵、分巡分守官主之。」 「成化十七年,令疏放幼軍老疾。」

按《明會典》:「凡老疾軍人。成化十七年奏准:幼軍有老 疾者,相視明白,具奏疏放開伍。但逃者,仍勾其戶丁 補役,其補役者亦終本身。」

成化十八年,令定撥官軍,分隸十二營。又敕沿江守 備互相救援,及申明犯罪充軍不勾丁補役之例。 按《明會典》:「成化初,罷京營,三年復置,分為十二營。十 八年,以邊警,令定撥官軍,聽候調用。自後,又於團營 選其精銳為聽征人馬,屬之東西兩官廳。」

《掌號官》三員。

奮武營、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號頭一員,把總二十員。所隸「錦衣衛、燕山右衛、府軍右衛、虎賁右衛、和陽衛、大寧前衛、蔚州左衛。」

耀武營所隸「燕山左衛、前衛、武德衛、義勇右衛、忠義後衛。」

練武營所隸「金吾右衛、留守右衛、應天衛。」

顯武營所隸「府軍左衛、羽林左衛、右衛、武功左衛、虎賁左衛、瀋陽左衛、右衛、驍騎右衛、神策衛、興武衛、龍驤衛。」

敢勇營。所隸「羽林前衛、留守中衛、忠義右衛、神武中衛。」

果勇營所隸「旗手衛、濟陽衛、武功中衛、留守後衛、忠義前衛。」

效勇營所隸永清右衛、義勇前衛、神武左衛。鼓勇營所隸彭城衛、金吾前衛、後衛,府軍衛、豹韜衛、神武後衛。

立威營所隸永清左衛、府軍後衛、龍虎衛,大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