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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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義勇後衛

伸威營所隸「金吾左衛、濟州衛、留守前衛、鎮南衛、寬河衛。」

揚威營所隸武功右衛、府軍前衛。

振威營所隸通州衛、大興左衛、留守左衛、富峪衛、會州衛。

十二營內各分五軍三千、神機三營。「五軍營管內外 馬步官軍,三千營管內外馬隊官軍,神機營管內外 步隊官軍。」

按《大政紀》:成化十八年二月,南京都察院左僉都御 史白昂奏,敕沿江要害守備等官,互相應援,并請關 防,以便行事。遂為定式。十二月,申明犯罪充軍不勾 丁補役之例。御史姜昂言:「天下官民犯罪充軍,宣德 十年詔令止終本身。今有司遇凡逃亡事故,率多勾 丁補役,殊失罰弗及嗣之義,并違舊制。」章下兵部,言: 「比因陝西巡撫阮勤之言、已如例禁止。今宜再加申 明、通行天下。」從之。

成化十九年奏准選補操練、及考閱收補巡捕勾丁 私役之例。

按《明·會典》凡選補,成化十九年議准,揀選在京七十 七衛官軍,一等者送團營,二等者送五軍等營,各操 練, 凡考閱。成化十九年題准,今後給事中、御史點 閘官軍,照舊明白,赴營抽隊摘點,如有不到,追究下 落,干礙坐營把總等官,指實參奏。 凡軍士收補,十 九年令騰驤四衛軍士,戶絕,例不清勾。若戶丁告補 者,查無詐冒,方許收役。 凡在京巡捕。《成化》十九年, 令官校捕盜官兵百名以上,提督官陞一級。 凡收 補軍士,十九年、令各處清出迷失衛所軍人,及投充 軍士到部、照例編發缺軍衛分法司問擬。充軍犯人, 定衛送該府押解。守哨犯人,送府押遞各處總兵官 定撥。 又令各處解到軍士,每年輪委主事一員,驗 其年力精壯者送操聽調。其餘分撥雜差。 又按《會 典》十九年、令騰驤四衛軍士戶絕不必勾丁

按《大政紀》:「成化十九年八月,命太監懷恩、戶部尚書 余子俊閱視團營官軍,不許私役隱占。」

成化二十年定、「各官參隨伴役。」

按《明會典》:「凡參隨伴役。成化二十年令官舍隨任者, 鎮守官許五人,分守許三人。其軍伴,鎮守官二十名, 分守十五名,守備十名。」

成化二十一年,定「失盜降級。」又令操練邊軍,撥團營 馬軍巡捕,并定在外官軍緝捕限期。

按《明會典》,「凡失盜降級。」成化二十一年,令「各處盜賊 生發,如事干城池衙門殺官劫庫劫獄,并積至百人 以上者,限一箇月以裡,不獲,聽鎮守巡撫巡按官,將 分巡分守守備及府州縣衛所巡司掌印巡捕官住 俸,戴罪挨拏盡絕,照舊支俸管事。半年不獲者,不分 司。府州、縣、衛所巡司掌印巡守、巡捕等官,俱聽巡按 御史提問。三司掌印官照依常例發落。其餘每一起 將州縣守禦千戶所、巡司掌印巡捕官,并專一地方 守禦等項,及府衛巡捕官降一級,每二起府衛掌印 官降一級,每三起分巡分守官降一級,俱調邊遠去 處。」又令:「凡京城內外關廂街巷,但有響馬強盜白晝 打劫者,巡捕把總等官兩箇月以上不獲,降一級調 外衛。分管地方官俱住俸,責限緝捕。若不係白晝,及 離城窵遠去處,巡捕把總等官,各住俸,與分管地方 者,俱責限緝捕,不獲送問。一年之內,積至五起以上, 仍降一級。十起以上,二級,俱調外。各邊及腹裡地方, 遇賊入境,殺擄男婦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頭隻以 上,不行開報者,問罪」降一級。加前數一倍者,二級。二 倍者,三級。甚者罷職。其總兵官知情扶同,參究治罪。

又按《會典》。「成化二十一年。令各邊每年自九月起」

至明年三月止,俱常川操練。四月初,具操過軍馬,并 大風大雪免操日期奏報。 凡京城巡捕,成化二十 一年奏准,團營摘撥精壯馬隊官軍二百員名,隨同 官校併力拏賊。 凡在外巡捕,成化二十一年奏准, 各處撫按等官,遇有報到賊情,即行都布按三司分 巡分守,及掌印官,嚴督捕盜官兵人等緝捕。如有隱 蔽賊「情,不行開報,事發之日,應提問者就便拏問,應 參奏者奏請拏問。內係一次二次不報者,住俸挨捕; 三次不報者,戴罪挨捕。至四次以上不報者,不分軍 民職官,俱監候,奏請降等敘用。」 又奏准:「各處盜賊 生發,事干城池衙門,殺官劫庫劫獄并積至百人以 上者,限一月以內不獲,聽鎮守巡撫巡按官」,將分巡、 分守守備及府、州、縣、衛、所巡司掌印巡捕官住俸,戴 罪挨拏盡絕,照舊支俸管事。半年「不獲者,俱聽巡按 御史提問。三司掌印官,照依常例發落。其餘每一起 將州、縣守備千戶所巡司掌印巡捕官,并專一地方 守備等項,及府衛巡捕官等住俸,每二起府衛掌印 官降一級,每三起分巡分守」官降一級,俱調邊遠去 處。

成化二十二年,定期令各邊奏報軍馬數目及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