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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四十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二十六

  明七孝宗弘治十八則

戎政典第四十卷

兵制部彙考二十六

明七

孝宗弘治元年定輪操班軍及巡捕守衛諸軍制

按《明會典》:「凡軍官部功。弘治元年令預兵守備官不 得自報功次。所部旗軍斬獲不及五名顆者,領軍官 不准陞賞。」今北功守備不議南功守備議陞 又按《會典》,「凡輪操,弘 治元年,令都司衛所除軍政、守城、管操、管運外,餘分 兩班輪操,五年一代,週而復始。 凡京城巡捕,弘治 元年,令三千營選委指揮、千百戶四員,各管領精壯 馬軍三十名,于京城外高密店、義井兒、良鄉、清河四 處地方駐劄,隄備盜賊,一年更替。」 又令錦衣衛委 官十五員,并旗手等十五衛委官各一員,選帶旗軍 各二十名,分定地方,相兼緝捕巡警。 又令巡捕官 軍能擒白晝騎馬劫財強盜,照依沿邊殺賊事例,一 名陞署一級。 又令有能緝知強賊,報官拏獲,不分 官員軍民舍餘人等,照例陞賞。同夥賊伴出首免罪, 還將賊犯家財量賞。 又按《會典》,凡守衛官,弘治元 年,令皇城各門各鋪上直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 及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 各杖一百。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總小旗,以至於軍, 各遞降,如《洪武榜》例,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所鎮撫 亦降總旗。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寡問罪,亦照 前例降調。其留守五衛,晝夜輪流點城官員,但受財 賣放者,一體參問降調。若止是巡點不嚴,以至軍士 不全,問罪還職。其各該直宿官旗軍人,點視不到一 二次者送問。三次以上者,問發邊衛差操。 凡朝門 雜禁。弘治元年令《長安左右門鹿角柵》與《攩眾木》內 正街空地,不許人畜作踐,污穢擠塞。犯者許錦衣衛 旗校緝挐送問。 又令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入 禁門交結者,各門官仔細盤詰,挐送錦衣衛,著實打 一百,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

弘治二年、分撥梧柳等衛所操守軍。又令州縣選民 壯充操。及巡捕陞賞、皇城巡視之例

按《明會典》「湖廣防守。弘治二年題准,梧州原分寶慶 等七衛,柳州原分九谿等三衛所各官軍,通行掣出, 內撥寶慶、寧遠、永州三衛官軍,赴柳州城操守。又撥 九谿、永定、常德三衛官軍,兌出全州、灌陽、富州、懷賀、 恭城及桂林、興安等處土著官軍,赴梧州操守。其餘 長沙、衡州、岳州、夷陵四衛所官軍,俱留廣西城操,輸 流巡哨府江一帶地方,再不許分撥重瘴地方。」若暫 遣出征,巡哨者不在此限。 凡京城巡捕。弘治二年、 添撥鄭村壩巡捕有馬官軍三十名。 又題准、巡捕 官軍、各給《團牌》,以便夜巡。 凡巡捕。弘治二年、令捕 獲出境妖人,搆結邊人、謀為不軌者,為首陞二級,為 從陞一級。應捕人役,若賊眾勢兇、登時擒獲三名者, 為首陞一級,為從給賞。或被傷害,子孫陞實授一級, 世襲。若非應捕,能登時并三月以裡緝獲者,量陞一 級。月久者,給賞。凡因捕盜已陞者,後再有功,止照例 給賞。違例乞陞保陞者,許科道劾治。 凡僉充民壯, 《弘治》二年令選取民壯,須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精 壯之人。州縣七八百里者,每里僉二名。五百里者每 里三名。三百里者每里四名。一百里以上者每里五 名。春夏秋每月操二次,至冬操三歇三。遇警調集,官 給行糧。其餘照天順元年例。 又按《會典》,「凡皇城四 門巡視,弘治二年令每夜分行,亦點閘二次。」 凡皇 城四門廚房,弘治二年復停止造飯。每直三日,於各 門內倉支米五升。各恩軍改隸內官監差使,輪派寶 善門灑掃掛燈。 又按《會典》,凡附近寄操,弘治二年 議准兩廣瘴癘地方,不時用兵,本處軍人,熟知鄉導, 服習水土,將先前寄操復解原衛者,照舊存留。 按《明通紀》,弘治二年十月,令州縣選民壯,先是,天順 初,令招募民壯,鞍馬器械,悉從官給,本戶有糧,與免 五石,仍免戶丁、二丁,以資供給。如有事故,不許勾丁。 至是令州縣選取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精壯之人。 州縣七八百里者,每里僉二名;五百里者每里三名; 三百里者每里四名;一百里以上者,每里五名。春、夏、 秋每月操二次,至冬操三歇三。遇警調集,官給行糧。 其餘照天順元年例。

弘治三年修邊牆,派巡捕。又定「收補冊籍」、及勾補改 調之制。

按《明會典》:「寧夏城堡,弘治三年題准,寧夏中衛莊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