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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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界處所,窯洞兒水頭,接連架子山尾、石峽口,修築 土牆山崖、關牆水洞。 凡京城巡捕,弘治三年令上 直衛分共十五衛,各撥官軍二十一員名,分派五城 空閒寺觀十五處,駐劄捕盜。 凡收補軍士,弘治三 年議准,置立收軍文簿。每都司一扇,每衛所各一扇。 自弘」治元年為始,將發到來歷日期,備細開寫。每年 終,將收過軍數,造冊送部。在外問刑衙門問過軍犯, 俱要抄招送部編發。若未經撫按等官詳允,照例行 移刑部詳議,方與定衛。以後遇赦,該都司衛所務將 各軍應否釋放緣由申部,待報釋放。 又按《會典》,凡 勾補軍士,弘治三年題准:今後軍戶丁絕,止有義男 女婿應該聽繼者,責令解補。若止是買產佃田承糧, 不許一概頂解。如里鄰人等,將軍丁詭作買產佃田, 致混開豁,照例發遣。 凡改編調衛,弘治三年議准 「北直隸、陝西、山西、河南、山東人民,原充雲、貴、兩廣、福 建軍伍,係天順六年以後清出,未經解補者,聽清軍 御史、巡撫、都御史督屬查明,造」冊繳部。係陝西者,編 發甘肅、延綏、寧夏等處。係北直隸、山東者,編發遼東 等處。係河南、山西者,編發大同、宣府等處。各衛所差 操。若在衛聞例圖近逃回,事發枷號三箇月,改調煙 瘴地面充軍。有司朦朧申報者,俱問擬枉法。 凡軍 人犯罪,弘治三年議准,凡改調軍役,止是一軍充調, 曾經五次回申,存有案卷者、回報兵部定奪。若所司 經該官吏、將一戶二軍、捏作一軍、朦朧回報開伍者, 事發坐以贓罪

弘治四年奏准、大漢將軍選補例。又禁止重勾清理 解軍、及造冊清勾軍戶。

按《明會典》、凡大漢將軍選補,弘治四年奏准:「錦衣衛 大漢將軍,務勾一千五百名;若缺五十名,方許開申 選補。」其將軍務要身長五尺三寸以上,力勝三百五 十斤,及無惡疾體氣過犯、不係正軍,及犯極刑之家, 方許收用。近例:將軍有缺,錦衣衛堂上官會同科道 官并管領將軍官選補。又例,大漢將軍官旗五年一 次。兵部、錦衣衛堂上官各一員,會同兵科都給事中 并管領將軍官,揀選去留。內千百戶有缺,就行照例 推補。大漢將軍有缺,除將先年選定者挨補外,如隨 伍將軍有體貌魁偉,特出眾人之上,得超補見缺。 又按《會典》,凡分豁重勾。弘治四年題准,凡遇該造冊 不該清勾者,行各處清軍御史,照兵部發冊行查。果 有保舉為官、或遇例放免、或例不勾丁、或改調別衛、 相應住勾者、開列前件各一樣二本解部、以憑轉發 該衛開除。有司官員、仍五年一次將住勾照前造冊、 解送司府、類解本部、轉發各衛、以革再勾之弊 凡 起解軍丁。弘治四年議准、凡軍解正身、并攬解之人、 買求衙門、私造印信、私用「批迴者,事發,解人不分親 身代替,俱發近衛,軍人發邊衛,原邊衛者發極邊」,各 充軍。其盜使印信私造之人,自依常律科斷。起解之 時,仍於批內刊印前情,使人明知遵守。其各清理軍 政官,解軍之後,獲有批迴者,類造揭帖,開送清軍御 史處收候,類於春秋二季,移文知會各省清軍御史, 某軍某年月日解某衛所,獲有批收,是否真批,曾否 在衛彼處清軍,御史行查的實,然後回文。若不曾到 衛者,即拘軍解里老究治,從重解發。彼此互相查考。

凡清軍專管。弘治四年題准、凡布按二司清軍官

照分巡分守事例、依期巡歷。若隨出隨回者、聽各該 御史、照例住俸參奏 凡編造冊單。弘治四年題准、 今後清出十五年以上不奉冊清勾軍戶。每衛所造 冊一本每名略節開注來歷印封差人係在京衛所 者、送兵部。係南京者、送南京兵部。係南北直隸并各 都司所屬者、送各該清軍御史、對名查勘。其在衛者、 填注本軍來歷,并即補見役姓名,缺伍者,填注逃故 年月。俱限十日以裡印封繳部,責付差人領回,行屬 清解。仍限每三年一次行查,以省煩擾。 又按《會典》, 凡優養,弘治四年題准,流官患病,照原襲祖職優養。 按《大政紀》,弘治四年十月,總督松藩軍務都御史童 軒奏除松茂戍守,從之。

弘治五年,令下班操軍巡捕,又定存恤屯軍例。 按《明會典》,「凡各府州縣巡捕。弘治五年題准通州、涿 州、德州、河閒分守守備官,及武清衛捕盜官,遇該朝 覲會試之年,統領附近衛所京操下班馬軍,分班巡 捕。」 凡存恤:「弘治五年,令清軍管屯官,將原係衛所 營房屯地見在住種空閒等項,逐一查明,造冊在官。 候解到新軍,及見軍無棲止,即將空餘屋地量撥住 種。官豪侵占者,行令改正免罪。若軍人自置民閒地 土,不在此例。」

弘治六年定「軍職發遣立功、錦衣衛員推選。」又考選 營軍,禁止私役。及定《校尉諸例》。

按《明會典》「凡立功,弘治六年題准:在京法司問過京 衛并直隸衛所軍職,該雜犯絞斬者,俱送兵部照例 判發宣府薊州遼東等處。各該總兵等官,定撥沿邊 沿海衛所立功五年滿日回衛帶俸差操。在外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