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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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門,問發前項軍職,就彼酌量沿海沿邊衛所,照例 發遣。惟達官有犯,押發廣西邊衛立功。其大同、宣府」 二處軍職問發,犯該絞罪者,係大同送宣府極東衛 所,係宣府送大同極西衛所,各從本鎮總兵官定發, 立功五年滿日送回,帶俸差操。其餘腹裡并各邊地 方,俱照舊例發遣。若軍職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 廢疾者,免發立功。 凡錦衣衛堂上缺掌印僉書官, 本衛具奏下兵部,照五府堂上官例,於本衛指揮使、 同知、僉事等官內每缺推舉二員,奏請簡用。 凡錦 衣衛鎮撫司員缺,「弘治六年,令從兵部推舉相應衛 鎮撫銓補;如無,於各衛所見任千戶內推選,具奏改 授。」 凡襲替官舍比試,弘治六年,令比試不中者,悉 照永樂十年例施行。 又按《會典》凡考閱,弘治六年, 奏准兵部提督官會同該營總兵官,通將各營號頭, 照依軍政事例,從公考選年力精壯、謀勇可取者,存 留管事。老病貪婪、誤事害軍者,黜退差操,另於聽缺 并隨伍官員內推補。以後仍五年一次會考。 凡僉 充民壯,六年令官司私役民壯者,照依私役軍例問 罪。 又按《會典》,凡王府校尉僉補,弘治六年,令各處 王府,除原之國欽賜校尉子孫承繼者、照舊關支糧 米。其餘民閒僉充投充等項、止免差役、不許支糧 凡親王府校尉。弘治六年、令親王出府、錦衣衛撥隨 侍校尉六百名。 又令親王出府、先行摘撥校尉三 百名、軍人六百名。內一百名為背什物之數。暫令在 京隨侍。其餘軍校八百名、聽兵部臨期具奏、於附近 衛撥軍五百名,改輳群牧所軍三百名,改充校衛。 凡宗室儀從。弘治六年、令將軍以下、撥儀從二十名, 不得用校尉。 凡各王府回還校尉、祖係民僉、并將 軍改充故絕者、不得清補。 凡郡王府校尉。弘治六 年、令郡王出府、行各該護衛、撥校尉三十名。無護衛、 於各衛軍餘及民閒僉點

弘治七年定王親改調,摘撥團軍巡捕。又查審衛所 軍士。及定守衛校尉等軍之制。

按明《會典》,「凡王親改調。弘治七年令王親同城居住 及附近者,查係見任,調五百里外管事,若願帶俸者 存留。」其王妃夫人、郡主、縣主亡故年久,無親生子者, 王親子孫並許推用管事,不在帶俸改調之例。 又 按《會典》,凡京城巡捕。弘治七年奏准於團營摘撥官 軍三十名,委官一員管領,於弘仁橋巡捕。 凡存恤。 「七年」題准各守巡兵備官,凡遇出巡,將所在衛所解 到軍士,逐一查審,要見某軍何年月日解到,曾否存 恤,見在某處差操,某軍在逃,有無剝削賣放情弊,查 過按季開報合干撫按查考。 又按《會典》,凡朝門雜 禁。弘治七年,令長安等門,不許閒雜之人出入賣物 穿走,違者,許兵部及巡視官將守門官軍參究。 凡 親王府校尉:弘治七年奏准、親王隨侍校尉,至就國 之日,聽以一半從行,於附近衛所撥軍餘補數。其一 半存留在京,以備各王出府聽用。 又按《會典》,凡優 養:弘治七年令武職故絕,有親叔年老不堪承襲者, 仍月支米三石優養待十年,無子照例為民

弘治八年定在外衛所軍功陞及郡王校尉名數。 按「《明會典》,凡在外衛所官功陞。」「弘治八年題准,各衛 指揮使功陞都指揮僉事,註原衛帶俸,照例於本衛 撥餘丁六名,以為道從。其才謀操履出眾,考選軍政 時,量授都司軍政雜差。」 又「按《會典》,凡郡王府校尉, 弘治八年題准,親王子應封郡王者,將至十四歲,預 先具」奏,量於護衛或民閒僉撥校尉三十名應役。 又按《會典》、凡大漢將軍試百戶,老疾無替役者。弘治 八年奏准放回優養,仍免戶男一丁雜差。

弘治九年,奏准內外衛所諸軍之制。以尚書馬文升 奏定團營諸事宜。又分置薊州黃花鎮、熊兒谷諸屯 戍兵。

按《明會典》凡收補軍士,弘治九年題准,凡解到軍士, 除附近兩京衛所照舊解部轉發查理外,其餘衛所 置與印信文簿一扇,專委軍政掌印官。遇有解到,即 時填寫本軍并妻姓名投批批迴月日,差操處所,候 分巡、守備、巡按等官按臨弔查。若有情弊,聽各官參 究發落。 凡老疾,弘治九年題准、在京各衛所老疾 軍「人力士奏放回者,除府軍前衛、旗手衛查勘明白, 照例另行。其餘衛所軍匠,奏告兵部,仍送本衛所查。 果年六十以上者,令營丁告部行勘替役。」若營無人 丁,發冊原籍清勾,解補食糧,應役之後,方許替回。其 正軍病故,許令隨營子孫補役。若未出幼,紀錄在官, 候出幼之日,差操食糧。經該官吏若將前項情節朦 朧作弊,事發照依律例,從重參究。 又按《會典》,凡守 衛,弘治九年,因各衛各營選補不足,奏行團營頭撥 軍人選補。 又按《會典》,凡勾補軍士,九年題准,正軍 犯該打點誆財等罪,充終身軍者,及犯人命強盜叛 逆家屬真犯死罪,宥死永遠充軍者,俱在營。有丁就 令補役,無丁者原籍勾補。其「止本身而遇赦回衛者, 當軍戶丁替出聽繼。 凡充軍止終本身,除年遠累